內容介紹
“需要國家干預說”從歷史的角度闡明了國家運用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的方法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歷程,在區分傳統經濟法和現代經濟法的基礎上,從“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緯度中,提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或者簡而言之,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需要國家干預說”的學術體系中,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即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市場主體調控關係、市場秩序調控關係、巨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關係、社會分配關係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資源最佳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等是統領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現代化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應當由市場主體規製法律制度、市場制度規製法律制度、巨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保障法律制度、社會分配法律制度構成;社會公平與經濟民主是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價值體系。本書中,囿於對主題集中討論的需要,我們沒有普遍涉及先生的全部學術領域,而是主要圍繞“需要國家干預說”進行法哲學、倫理學、憲政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科學方法論等多角度與多領域的研究,力圖發揚和光大這一主流的經濟法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