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干預經濟要有一個合理的度。也有學者認為適度干預
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制的臨界點上所作的一種介入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國家既不過多干預,也不過少干預。這雖然是對國家干預市場的度的正確解釋,但不是“適度”一詞的必然內涵。事實上,“適度”一詞是一個相當不確定的具有相對內涵的詞。究竟國家干預市場多深才算適度?沒有一個衡量的標準。就“適度”一詞而言,它並不必然意味著干預臨界點的存在,故不能準確、科學地界定國家干預市場的範圍。為了對國家干預市場的度的表述更科學化,從而促進經濟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我們有必要用“均衡干預”代替“適度干預”。獨特價值分析
(一)均衡的詞義分析。“均衡”一詞最早是物理學上的概念
,後被引入經濟學。經濟學上的均衡有兩種涵義,即變數均衡和行為均衡,變數均衡是一種產品或要素的供給量與需求量均等,既不存在供不應求,也不存在供過於求;行為均衡是指決定供給量與需求量的各行為主體不能夠改變自己與他人行為時所達到的均勢狀況。“均衡干預”中的“均衡”一詞指的是國家的干預行為與市場對干預的需求相均等。它形式上是一種變數均衡,實質上是一種行為均衡。因為市場的干預需求在量上與國家的干預供給的均衡是一種變數均衡,而導致這種變數均衡的原因主要在於市場及其主體與干預主體之間的力量均衡。(二)均衡干預價值分析。均衡干預是指國家的干預供給與市場的干預需求相均衡的干預,在這種態勢下,市場的干預需求與政府的干預供給在量上相一致。從經濟法的產生歷史考察,由於存在市場失靈,導致市場無法達到自我均衡,而又不能自我克服,從而對外力干預產生需求,國家因此以其特有的優勢成為干預主體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簡言之,市場缺陷導致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導致干預需求,干預需求導致干預供給。國家的干預供給只有與市場的干預需求相均衡,即進行均衡干預,才有可能實現國家干預的目的,滿足市場的干預需求。因此,均衡干預既是國家干預的基本規則,也是市場對國家干預在量上的要求。“均衡干預”與“適度干預”相比,有著兩方面的優勢,從而能更準確地反映經濟法作用於市場的機理。
1.“適度”一詞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何為“度”、何為“適”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因此在實踐中容易導致國家的過度干預和不足干預;而均衡干預則把市場的干預需求作為其干預權行使的界限,從而對明確界定了干預範圍。
2.適度干預是以干預者對被干預者的單向關係為前提的,干預者對被干預者擁有主動權,被干預者對干預者則無任何影響力;而均衡干預則是以干預者與被干預者之間的互動關係為前提的,因為既為均衡,就必然以存在兩種力量、行為或變數為前提,以兩者之間存在雙向制約關係為基礎。干預均衡實質上是一種行為均衡,是兩種不同的力量勢均力敵的結果。以歷史的角度進行考察,經濟法在產生後的近50年內,具有危機對策法或戰爭統製法的特質,國家基於完全理性和能力無限的邏輯對經濟進行全方位大規模干預,這在很大程度上扼殺了市場的內在運行機制。這種全面干預是以市場與國家之間力量不均衡為前提,國家的強大與市場的弱小導致國家可以為所欲為,尤其以在國家異化且沒有被市場的力量有效規制之時為甚。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於市場及其主體與國家之間力量對比發生較大變化,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出現了“政治民主化和經濟民主化”的運動,運動的結果導致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開始出現嬗變。其表征為,國家干預經濟以效率至上為原則,干預主體必須尊重市場的干預需求,必須主動尋求干預供給與市場的干預需求相均衡。所以,“均衡干預”一方面準確地界定了國家干預的範圍,即僅以市場的干預需求為限;另一方面內含了“適度干預”所不可能內含的價值。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不僅僅是國家的單向干預,因為在干預關係中,被干預者不是消極地接受任何外來干預,它也有自身的對干預量的需求,國家在干預時必須充分尊重這種需求,並且使干預供給與干預需求時時處於一種動態的均衡之中。換言之,國家有自己的干預偏好,而市場也有自身的對干預需求的偏好,這兩種偏好在質上和量上肯定會存在差異,作為干預主體的國家在干預時,不能只顧及自己的偏好對市場進行干預,而應該在衡量自己的干預能力的基礎上,首先考慮到市場的干預需求偏好,並及時反映到干預行為中,達到真正的干預均衡。這是“均衡”一詞所蘊涵的真正價值所在,也是對干預者與被干預者之間良性關係的正確反映。
最優均衡點的確定
市場失靈導致市場的干預需求,干預需求導致干預供給,因此,
國家的干預供給應該以市場的干預需求為限度和必要,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干預均衡。但這只是一種理論模式,這種模式沒有考慮到干預成本及政府的干預能力局限等因素,故其理論指導力受到極大的限制。在實踐中,由於存在干預需求被人為扭曲、干預存在成本以及干預者的能力限制等因素,干預的均衡點必須在充分考慮上述三種因素以後重新作出確定,此時的干預均衡是在考慮了市場和政府的現實狀況後的均衡,這種均衡狀態下的干預才是理性的、科學的、非經驗性的干預,其結果往往是高效的。因此國家在干預時,必須對以下三方面因素做充分考慮,對規範的干預理論作出修正,從而確定干預的最優均衡點。(一)市場干預需求存在人為扭曲。市場干預需求的人為扭曲是指由於信息錯誤等因素的存在導致觀念上的市場干預需求不能真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市場干預需求。因為“如果對各種培育市場缺陷觀念的環境因素產生了歪曲的估計,就會對非市場的干預和活動產生過度的需求”。其作用機理如下:市場存在缺陷→對缺陷的歪曲估計→歪曲的估計在大眾傳媒傳播→市場主體對歪曲估計的了解→市場主體對市場缺陷忍耐程度的降低→對干預的過度需求。這種因錯誤估計大量傳播而導致對非市場干預的過度需求的個案很多。如美國《紐約時報》曾在一篇報告中,報導了在全美國126個醫療學校中,只有16700個第一年醫療課程的名額,卻有340000份申請。根據這些統計,人們得出結論,認為在全美國範圍內,進入醫療學校的機會大約是1:21.這篇報導的意義和新聞價值在於想指出整個系統在總量上是不完善的,這樣就應當對其進行某些干預。但這篇報告卻沒有報導:根據上一年的數據,每個醫療學校的申請者平均填了9.2份申請表!根據這樣的統計,進入醫療學校的機會應當是1:2.2,有45%的申請者有希望得到獲準。這就根本沒有政府干預的必要。此外,新聞媒介對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的報導的偏好,也會導致對非市場干預的過度需求,因為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並不一定代表發展的主流,雖然它們是真實的,但只是例外性的,其量的積累並沒有達到需要由政府去干預的程度。新聞媒介對具有新聞價值的例外性的事件作長篇累贅地報導,往往使各主體把該例外性事件誤解為發展的主流,就市場缺陷而言,“其結果將是對市場缺陷想像的估計十分不同於其真正的價值”,從而導致對國家干預的過度需求。
(二)干預存在成本。國家干預的政治過程與市場過程具有重大差異。市場過程關注投入和產出併力求收益最大化,而在政治過程中,由於投入和產出相分離,並且作為政治產品的干預行為的後果存在度量上的困難,所以,相對於市場過程而言,政治過程不很關注成本和收益。很多國家在干預經濟時只考慮如何修復市場失衡,而不考慮干預投入,其結果雖然使市場失衡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復,但考慮到巨大的干預成本,其干預淨收益是負的,干預也是不經濟的。事實上,干預必定會消耗資源,從而產生干預成本,干預成本主要包括干預行為的立法成本、執法成本以及市場主體的守法成本。其中干預主體人、財、物及時間的投入是狹義上的干預成本;廣義的干預成本還包括被干預者因政府干預而增加的支出和減少的收入。施蒂格勒通過對美國聯邦管制機構開支的量化分析,發現聯邦管制機構的開支平均每8—10年翻一翻。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每個機構的開支持續、迅速增長,60年代後期雖然放慢增長速度,但沒有一個機構的開支負增長,大部分機構的開支的80%花在對其成員的支付上。在美國,由於聯邦動力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存在行政管理成本,州際銷售的天然氣(受管制)價格要比州內銷售的天然氣(不受管制)價格高5—6%.④在紐約花在每個窮人身上的公家經費和私人捐款1983年平均為7000美元,可是只有37%到了窮人手裡。干預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時時進行干預成本與干預收益的權衡,如果收入大於成本,則這種干預在經濟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於收入,則這種干預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因為干預的本來目的就是為了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在干預行為不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選擇不干預是理性的。
(三)國家存在能力邊界。市場主體對市場失靈的恐慌導致了市場對政府干預經濟的無限依賴,而正是這種依賴導致了對政府能力的無限信任,政府無所不能、無所不為。事實上,“市場存在能力邊界導致市場失靈”只是國家干預的必要前提,但我們並不能據此而同時推導出國家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無所不能的政府必然是無能政府,最後必將是一無所能。政府也應該有自身的能力邊界,如果把政府構想為無所不能的完全理性組織,那是非常危險的。政府並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會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干預決策;他也會面臨如何進行最佳選擇的難題,如政府干預在目標上要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講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這種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效率與非效率、方法的科學性與非科學性的選擇在實踐中是相當複雜而困難的。所以,政府干預應該限定在政府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
由於市場的干預需求存在人為扭曲,國家干預存在成本,以及國家存在能力邊界,所以,國家應該對干預需求進行修正。首先,對干預需求人為扭曲的情形進行矯正,使修正的干預需求成為客觀真實的干預需求,這需要干預者收集相關信息,了解需求被人為扭曲的程度和原因;第二,干預者應該有效率意識,運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工具,確定是否干預。如果幹預淨收益為負,則這種市場的干預需求就不應該予以滿足,應該予以排斥;第三,國家應該基於自身能力邊界的認識,合理確定作用於社會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邊界,主動排斥部分干預需求,減少干預制度的無效供給。只有經過如此修正的干預才是處於最優均衡點的干預。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我們對上述干預均衡的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這純粹是出於分析過程中的方便,實踐表明市場與干預之間的關係並不是靜態的,干預與市場之間的均衡是一種動態均衡。
確定方法
最優均衡點上的干預是考慮到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有可能並存的一種最優量的干預。
最優干預量是在市場干預需求的基礎上,通過效益測算而獲得的,它是市場和國家良性關係的體現。從理論上說,最優干預量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在實踐中,由於存在政府失靈,最優均衡點上的干預只是一種目標,國家的干預量只是盡最大的可能接近這個均衡點。影響干預均衡的因素主要在於國家。由於主客觀的原因,立法過程和執法過程的異化和能力限制導致國家干預偏離最優均衡點,立法過程所確定的干預量常常不是最優干預量,執法過程也常會偏離合理的立法原意。所以,對立法過程和執法過程的異化和能力限制進行分析,並儘可能地加以克服,是確保動態干預均衡的關鍵。(一)立法過程
最優干預量是客觀存在的,它指被修正的市場干預需求的量。但有需求並不意味著同等量的供給必然產生。因為國家在確定干預量的過程中,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立法偏離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國家干預偏離最優均衡點,從而導致干預的低效率或無效率。有學者認為,統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衝突和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等因素是干預的低效率的原因。⑥就我國而言,干預的法不能準確反映被修正的市場干預需求從而導致干預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
1.立法規則問題。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經濟人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必然導致社會利益增加,所以國家介入經濟的範圍很窄。但隨著市場失靈的凸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衝突趨於白熱化,經濟領域中的公共選擇問題也開始複雜化,把不同的或存在衝突的個人偏好通過一種機制匯集成一種社會整體偏好就相當必要。托夫勒曾經指出,“我們需要一種政治制度,它能從各種呼聲中篩選出共同利益;我們需要政治程式,它能使許多不同的選民群體聯合起來,推敲出集體對未來的看法。”所以,我們應該設計一種規則,這種規則應該是中性的,它沒有自身的偏好,在這種規則之下,社會的整體需求能夠得到良好反映。考慮到中國的國情,三個問題尤其值得關注。第一,法律草案的起草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性。中國的經濟法法律草案絕大多數由相關的行政部門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色彩,而較多的草案在立法機構常常可以不經修改或經細微修改予以通過,這種狀況的原因存比較複雜,要在短時間內徹底改變還有困難,所以,我們能做的是進行法律起草方面的制度創新,即設立常設的或非常設的獨立性機構,該機構的人員組成除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種專家,還應有不同利益的代表。這樣,使草案在起草階段就能夠比較好的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第二,應該有制度激勵立法機構的成員去主動了解待表決的議案如被通過有可能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和正面效應。因為代表或委員如對待表決的議案不了解,往往會產生從眾行為,導致議案以相當高的票數通過,這不一定是好事。所以,進行制度變遷和創新,激勵代表與委員主動蒐集相關信息,深入了解待表決議案,相當必要。第三,應該建立有效的、可操作的議和辯的程式,使代表或委員在這種程式之下進行辯論。因為,“各種意見的爭雄鬥勝能夠導致良好的政策決定。”
2.對立法機構成員的有效規制問題。在中國,由於政府體制改革尚未完成,存在著較嚴重的部門利益,部門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部門“爭權奪利”的工具,各部門的立法時都儘量擴大自身的權力,尤其是收費權和處罰權,同時又規定較為繁雜的程式,從而增加了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阻礙了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產權人對其財產的正常使用。干預的法應該反映公共利益,應該是確定最優干預量的法。因此有必要對立法機構成員之行為加以規制。目前,由於對立法機構成員具有公益心的認識和假定,導致對其規制和約束的制度供給嚴重不足,這有可能導致立法過程中的尋租與創租行為。世界銀行中蒙局局長霍普認為,在中國進行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政府對經濟生活的過度干預給官僚主義提供了尋租的機會。而對立法成員有效約束的不足導致了創租行為。我國的某些行政壟斷的形成是利益主體尋租與政府創租的結果。尋租與創租使干預的法偏離社會整體利益,不能反映市場的總體干預需求,使干預的法只反映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干預行為嚴重偏離最優均衡點。
3.信息問題。前已所述,信息問題會導致市場干預需求的人為扭曲,從而有可能導致干預的法被扭曲。信息問題也會直接導致干預的法偏離社會公共利益,最終影響干預的均衡。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錯誤等是其主要表現。信息不足主要有三方面原因,第一,信息收集存在成本,並且其邊際成本是遞增的;第二,信息收集主體因理性的有限性而不能收集所有信息;第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質,故容易產生搭便車問題,因而導致市場總體的信息量供給不足。信息不足往往使決策者不能做出最佳決策,使干預的法不能準確反映公共利益。信息偏在是指信息在兩個主體之間呈不對稱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機關往往具有相對信息優勢,但就某些特定問題,立法機關有可能處於信息劣勢,市場主體則處於信息優勢,因而有可能濫用優勢對抗立法,最終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干預需求。信息錯誤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傳遞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因素使信息失真。目前我國各種報表人為失真的情況比較嚴重。信息錯誤會嚴重影響法律輸出的質量。針對決策過程中的信息問題,必須進行制度創新,用制度來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給量。對信息不足問題的解決途徑有二,第一,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制,減少無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與傳遞;第二,立法機關應該設立獨立的信息收集、分析機構,就特定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對信息偏在問題的解決主要在於賦予信息壟斷者的解說義務,並規定相應責任。對信息錯誤問題的解決途徑主要在於加重違法者的行政、刑事責任,並切實予以實施。
(二)執法過程
科學的立法是確保動態的干預均衡的基礎和前提,而執法機關的忠實執法則是確保干預均衡的關鍵。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市場的干預主體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應該沒有自己特有的偏好,但由於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經濟人,他們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政府也就擺脫不了經濟人的特性,只不過由於制度的約束,這種特性並沒有市場中的經濟人那么明顯。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制度規制,政府的經濟人特性會凸顯,如執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執行中把執法手段當作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法在適用上支離破碎;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於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搔擾式的“管理”等。
為了確保政府忠實執法,實現均衡干預,必須對政府執法過程進行改良。改良可從以下四方面著手,第一,對執法者進行全方位的激勵,使執法者具有執法的動力,克服執法者消極執法的現象。第二,對執法者進行多路徑的監督,從而促使其遵循法律。一般而言,監督有三種路徑,即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以及自下而上的監督。這三種監督路徑都有各自獨特的功能,如果缺乏其中一種,監督的效率就會受到影響。目前在中國政府體制中,自上而下的監督處於監督中的主導地位,橫向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相對缺乏,而自上而下的監督效率也並不太高,政府及其官員因此沒有受到有效的、充分的監督,不遵循法律的非法干預現象自然會產生。第三,立法者在進行執法程式設計時,應該尋求多種途徑擴大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賦予被監督者強制說明義務並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低成本地獲取信息,執法者也應該充分運用新科技或採用有償信息制度獲取信息等。如國土資源部運用衛星遙撼技術獲得了全國相當多的地方非法多占土地的信息。因為法律規則的有效實施取決於該規則是否考慮了行為人和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法律的強制也只有在執法者擁有執行該法律所需的充分信息時才是可能的,否則根本不存在執法的前提,更不用說執法過程。第四,應該對存在瑕疵的執法主體進行組織創新。因為執法主體進行有效執法必須有自身組織上的保障,如果組織上存在瑕疵,如缺乏充分的執法權力、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則執法的有效性就不能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