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安全間距是指在帶電體與地面之間,帶電體與其他設施、設備之間,帶電體與帶電體之問保持的一定安全距離,簡稱間距。設定安全間距的目的是: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帶電體造成觸電事故;防止車輛或其他物體碰撞或過分接近帶電體造成事故;防止電氣短路事故、過電壓放電和火災事故;便於操作。
基本信息
人與帶電體、帶電體與帶電體、帶電體與地面(水面)、帶電體與其他設施之間需保持的最小距離,又稱安全淨距、安全間距。安全距離應保證在各種可能的最大工作電壓或過電壓的作用下,不發生閃絡放電,還應保證工作人員對電氣設備巡視、操作、維護和檢修時的絕對安全。各類安全距離在國家頒布的有關規程中均有規定。當實際距離大於安全距離時,人體及設備才安全。安全距離既用於防止人體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而發生觸電,也用於防止車輛等物體碰撞或過分接近帶電體以及帶電體之間發生放電和短路而引起火災和電氣事故。安全距離分為線路安全距離、變配電設備安全距離和檢修安全距離。
線路安全距離指導線與地面(水面)、桿塔構件、跨越物(包括電力線路和弱電線路)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變配電設備安全距離指帶電體與其他帶電體、接地體、各種遮欄等設施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檢修安全距離指工作人員進行設備維護檢修時與設備帶電部分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該距離可分為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工作員工作中正常活動範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帶電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
分類
根據各種電氣設備(設施)的性能、結構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間距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1)各種線路的安全間距。
(2)變、配電設備的安全間距。
(3)各種用電設備的安全間距。
(4)檢修、維護時的安全間距。
安全距離要求
500kV:5m;220kV:3m;110kV:1.5m;35kV:1m;10kV:0.7m
安全距離
10KV電力線路與居民區及工礦企業地區的安全距離為6.5米; 非居民區,但是有行人和車輛通過的安全距離為5.5米; 交通困難地區的安全距離為4.5; 公路路面的安全距離7米; 鐵道軌頂的安全距離為7.5米; 通航河道最高水面的安全距離為6米; 不通航的河流、湖泊(冬季水面)的安全距離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