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況
2015年10月6日,河南省濮陽市公交22路豫J-89706號車在濮上路與古城路交叉口發生了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26日,遇害人家屬到公交公司領取賠償款,因當時公交公司賬上沒錢,公司財務科表示,將1元紙幣存到銀行後,再採取取出現金或者轉賬的方式支付給當事人,但是當事人當時著急領錢,也同意領取零錢,就這樣付給了當事人15萬1元紙幣。之後,當事人到銀行兌換困難。
觀點
當事公交公司
當事公交公司表示,“這些是湊的錢,如果都是整錢或轉賬的話,支付得就沒有這么快,是覺得時間緊,就用零錢先支付了。”同時還表示,“不好兌換那是銀行的事情,只要是人民幣,銀行有義務接收。之前我們也在銀行兌錢,公司去都會接收,個人去銀行沒有理由不接收。”媒體
無論是什麼理由,都不是用“零錢賠償”的擋箭牌。一方面,“零錢賠償”有刁難人的嫌疑,無論當事方怎么解釋,在公眾看來就是這樣的,既然會給人這樣的感覺,那么相關方面,就應該盡力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另一方面,既然“零錢賠償”對當事人會造成一定的傷害,也是很多人無法接受的事實,如果相關方面對此不管不顧,必然會消解司法的正義性,畢竟,當事方得到了正義,卻沒有得到尊重。
如何應對
因為“零錢賠償”終究帶著“侮辱人”的標籤,那就不應該讓“零錢賠償”成為流行格式,要達到這樣的目的,還需要法律的亮劍。只有過程和結果都充滿正義,類似的事件才能抵達正義的彼岸。而“零錢賠償”,也才會走進歷史的塵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