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同義詞,(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概述

律師法律師法

我國現行律師法是在1996年5月15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通過的,根據2001年12月29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25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修改.

該法在規範律師行為,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整部法律重點規定律師的義務,權利既不完善,又不具體.因此,近年要求保障律師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重新修訂該法的意見已提上,相信不久的未來,本法將會對大力發揮律師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

全法結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條件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執業律師的業務權利,義務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全法總計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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