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警務公所

宣統二年(1910),雲南警察總局改為雲南警務公所,直屬雲南巡警道。 民國元年(1912),道所俱廢,設雲南省會巡警局。 二十六年(1937)元旦,省會公安局改稱雲南省會警察局。

前身

清光緒二十八年,雲南遣生留學日本。兩年後,即1904年,學習警務之錢良駟、於納歸來。雲南遂於省會昆明試辦警察,設雲南警察總局於圓通寺內。

簡介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 各省陸續設立巡警道。
宣統二年(1910),雲南警察總局改為雲南警務公所,直屬雲南巡警道
警務公所作為巡警道的辦事機構,按照清政府頒發的《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的規定,在公所內分設4課(後改為科),每課設正副課長各1人,課員3至4人。這四課是:
一、總務。系警務公所的綜合部門,負責承辦機要、議訂章程、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巡警學堂各事項,
二、行政。屬於業務部門,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事務,負責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負責預審,探訪、督捕、拘押及處理違警各事項,
四、衛生。掌管衛生警察,負責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

沿革

民國元年(1912),道所俱廢,設雲南省會巡警局。組織暫沿舊制。同年 2月6日 ,又將巡警局改為雲南省會警察廳,省會警察廳裁撤後昆明市政公所內設定警務課。
民國十七年(1928)八月,昆明市政公所改組為昆明市政府,警務課遂改組成為昆明市公安局。民國二十一年(1932),昆明市公安局改稱雲南省會公安局。二十六年(1937)元旦,省會公安局改稱雲南省會警察局。民國三十六年,省會警察局改名為昆明市警察局
1949年12月9日 ,李志正率全體員警隨市長曾恕懷參加昆明起義
雲南全面接管,設立省公安廳,坐落景星街上原昆明市政府與昆明市警察局地址上。從此,在人民政府領導下,雲南警務步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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