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發布日期】 1994-03-24
【生效日期】 1994-03-24 現發布《雲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雲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 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企業都適用《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時發生的傷亡事故和雖不在本崗位但進入了生產區域,由於企業管理不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或者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傷亡事故,以及職工在處置企業生產和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時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第四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依照下列等級劃分:
(一)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1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規定的各類重傷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五)急性中毒事故:指由於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職工立即中斷工作,並須進行急救或者致其死亡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生部門。
第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死亡事故報至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重大死亡事故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分別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採取設定標誌、繪製現場圖、攝影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輕傷、重任事故,依照《規定》第九條組織調查。對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調查。
第十條 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地、州、市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調查。
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地、州、市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縣(市、區)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可視情況,派員參加調查。
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地、縣兩級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調查的重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無主管部門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或者一起事故涉及分屬不同主管部門的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分別由各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依照《規定》第十二條履行職責。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寫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第十二條 調查傷亡事故的性質,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類。
責任事故,是指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或者故意所造成的傷亡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傷亡事故或者因科學技術條件限制無法預測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與檢察機關共同勘查現場時,事故調查組負責人應當與檢察機關現場勘查指揮員進行協調,互相配合,各司其職。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工作無人負責,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二)制發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決定和規章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者職工未經考核合格上崗操作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生產、銷售、貯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五)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超負荷運行或者因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的;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採取措施的;
(七)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沒有採取排除措施或者雖採取措施,但措施不力的;
(八)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勞動安全衛生要求和相應措施的;
(九)基本建設工程及技術改造項目中,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使用的;
(十)未按國家規定發給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
(十一)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冒險作業的;
(十二)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十三)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的;
(十四)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十五)設計、施工有錯誤的;
(十六)其他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或者故意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 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十六條 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企業,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進行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
發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進行處理並向勞動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勞動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組織調查的重大傷亡事故,報告書提交省人民政府作出批覆。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60日內提交報告書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20日。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為結案。
第十八條 審批結案的許可權為:
(一)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結案,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二)死亡事故,由縣(市、區)勞動部門審批結案,報地、州、市勞動部門和工會備案。
(三)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地、州、市勞動部門審批結案,報省勞動部門、省總工會備案。
(四)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勞動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報勞動部、全國總工會或者國務院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在接到對事故的結案批覆檔案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結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部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負責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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