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資產管理者受託管理資產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審查、評價和鑑證活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集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於一體的綜合性審計,其審計結果既可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又可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特殊的審計工作,與其他審計工作不同,審計對象是具有一定人、財、物權的領導幹部,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不僅審計內容廣泛、審計時間間隔跨度長,而且要對領導幹部的決策行為、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評價,事關被審計人的命運前途,審計責任非常大。
主要內容
一、資產管理責任
l、流動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任時的各項流動資產數額與離任時的流動資產數額比較。主要對債權資金的分析評價:
一是接任時應收賬款的清理狀況,是否履行了企業管理者的職責,及時組織清理催收債權資金。
二是接任後有無新增應收款項,是否存在呆死賬和潛虧因素。
三是預付款的結轉時間,是否及時結賬,存在賬外經營問題。日常審計工作中,經常發現現任領導者不管前任賬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數年前遺留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債權長期掛賬,接任多年既不積極組織人員催收,也不做壞賬處理。長期推倭、扯皮,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影響企業效益,也影響經營者任期內財務指標的完成。審計評價要指出領導幹部在資金管理上存在的責任,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是前任遺留的潛虧,還是任期管理不善。
2、對庫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評價。
一是庫存商品真實性;二是庫存材料無積壓;三是商品材料無虧庫。
3、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評價。
接離任時固定資產增減變化反映出企業權益狀況,同時折舊額也是考核評價企業資產經營管理責任的主要指標,提足折舊能夠保證從成本中收回資本,重新擴大生產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經營企業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負債運用責任
l、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評價。
接、離任時的負債狀況對比能夠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資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時也是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經濟責任,此項可評價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也可以看出經營者在企業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水平。企業占用其他企業資金開展生產經營,在財務賬面反映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財務數據,要客觀評價接、離任前後的債務對比,計算資產負債率的增減變化。企業管理者在負債經營方面應承擔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危險和國有資產不能保值增值等經濟責任。
2.負債真實性評價。
某些領導者要求財務人員在完成當年承包指標或實現盈虧目標時,賬面懸記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不及時結轉收入。或者虛列成本費用,虛擬應付對象,以負債形式隱瞞資金。審計評價要如實反映企業領導者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生產經營責任
生產經營管理的結果,體現在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上,從而反映出領導者組織生產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預期目標,既是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又是檢查收入完整狀況。收入未及時進賬或沒有記人收入科目,擠列、虛列和少計成本費用,隨意調節利潤,這雖然反映出財務會計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於會計人員的責任,但也反映了領導者的某些意願,表現出領導者財務管理的混亂,應負有主管責任。如果是領導者要求留有餘地,應負直接責任,以劃清領導者與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界限。
從理論上講,作為企業的決策者,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管理是一項複雜、科學、連動的控制工程。作為企業領導者,不可能對每一個控制點都觀察到,所以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都推到企業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些是財務人員的責任範圍內的問題,與正確評價領導者的業績關係不大,可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不宜作為評價領導者的經濟責任的依據。
四、投資決策責任
企業投資是謀求事業發展。但對於亂投資的管理者應當明確指出,這不單單是負有責任的問題,而是失職、瀆職犯罪。一個企業的資金運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筆有批准權。如果是未經必須的程式,亂撥款,用於投資、借款,造成國家和企業資金重大損失,就構成演職犯罪。即使經過了必須的程式,造成投資損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責任還是直接責任。
五、違紀違規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領導者,應明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性質及數額,明確違紀責任的輕重情節。對於截留收入、擠列成本、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私分國家和企業資財的領導者,應從重處罰和提出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建議。
上述五項是每個企業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經營管理企業時最為關注的經濟業務活動,應列為經濟責任審計評議的主要內容。
審計難點
(一)存量資產的清查確認準
實踐中,存量資產的確認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難點之一,其表現有三:
一是數量上的差錯,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均要全面清查盤點存量資產,賬實完全相符不能說沒有,但絕大多數單位存在盤盈盤虧的現象。審計時,僅查清長短數量並不很難,難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確認是誰的責任,離任者應負什麼責任。
二是存量資產報廢的確認。離任審計時,經全面的清查核效,往往提出相當數量的固定資產和存貸需要作報廢處理,審計人員既不具備對需要作報廢處理資產作出質量鑑定的知識和技能,也沒有批准作報廢處理的職權,而接任者又常常糾纏於這個問題,不作報廢就不簽字認可,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
三是存量資產價值的確定。主要表現在企業離任審計中,對企業時間較長的存貨、或因質量問題,或因技術更新而造成的無形損耗,或因市場變化等諸多原因,交、接雙方為存貨的實際價值爭議不休,而審計人員只能審查其庫存成本是否準確,在未實現銷售之前,難以確定其實際銷售價格,是否需降價長降價幅度,能造成多大損失等。
(二)債權債務的清理確認難
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近幾年國家實行適當抽緊的金融政策,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往來頻繁,金額增大,而且拖欠時間相應較長,企業只要把債權債務掛在帳內,並經核查組清查,就屬於正常狀態,即使三年以上的應收款,也應單獨列帳,盡力催收,但離任審計時,由於企業交接雙方所處的位置不同,對債權債務的態度也各異,離任者希望各種應收款項一筆也不作壞帳處理。且信誓旦旦:如自己還在任,一定能夠收回來;接任者往往提出對超過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應收款項要作壞帳處理。而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既無時間、也無人力對提出的大量有爭議應收款項逐筆清查核對,故難以認定。
(三)未入帳的費用或收益確認難。
在離任審計實踐中,幾乎每個企業都存在未入帳的費用或收益。這些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有關人員預支款項或墊支辦理有關業務,尚未結算;
第二種是實際已經發生,但未支付款項也未掛往來;
第三種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負責人未批准報銷處理等。在企業法定代表人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帳外經濟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活動的運轉,自然會入帳處理,而離任審計時,企業交、接雙方由於所處地位不同,對這部分帳外經濟事項所持的處理態度也不同,再加上有關費用特別是業務招待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等,給審計認定造成很大困難。
(四)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認定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往往發生一些當期甚至近期無結果,卻可能影響後期損益的經濟活動事項,成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如有的為他人擔保,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及要承擔多大的連帶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交、接雙方都要求審計機關予以認定,而審計人員又難以提出準確的結論。
審計方法
(一)建立雙向責任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組的法律責任,即被審計單化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向審計組提供的呆壞帳、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損失、帳外費用或收益等資料真實、有據;審計組長寫出書面保證,保證按市計方案規定內容和審計操作規程進行審計,誰違反了承諾由誰承擔責任。
(二)適當擴大抽樣和調沓面,在全面審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列單價提供的呆壞帳、帳外費用、財產盤點等情況、確定適當的抽查面,一般情況下,抽查金額在30%、40%為宜。經抽查,差錯率超過5%,應繼續擴大抽查面和調查面,特殊情況下,則要變抽查為全面調查,確定抽樣,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等距離抽樣,隨機抽樣或等距、隨機抽樣相結合等多種方法。
(三)認定損失要堅持謹慎原則。對審計單位提出作壞帳處理的往來款項、作報廢處理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必須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認定,否則寧可懸起來,也不作損益處理,具體講,認定壞帳損失必須有準確可靠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死亡或破產且破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或者經法院等和法機關判決,判定不能收回的款項,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認定為壞帳,列入當期損益,但可作為其他問題在意見書中交待;對存貨和固定資產報廢,除房屋建築物等經實地勘驗已拆除、毀壞外、其他的則必須經技術監督等專門機構鑑定,否則不作報廢處理。
(四)科學界定未實現的不確定的事項。離任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潛在虧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不確定事項,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科學界定。筆者認為,凡經核實的存量資產盈虧和毀損、壞帳損失等,不管帳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經實現,均應在審計中如實轉為明虧,調整當期損益,而對成本結轉正確但存貨成本價高於市場銷售價格,轉帳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單位或有負債等尚未實現的事項,難以預計出準確的數字,在審計意見將中只確認此經濟事項可能有損失,但不可定量,以免結論與實際發生大的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