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鑑援用
在中國,所謂的集體訴訟就是代表人訴訟。在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沒有規定這個制度。1985年發生了“安岳種子案”,安岳縣1569戶稻種經營戶訴縣種子公司水稻制種契約案,安岳縣法院借鑑國外集體訴訟案件的經驗,只由田安邦等三個人作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結果1569戶農民勝訴,獲得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試行,極大地節省了訴訟當事人的成本,節省了國家的訴訟資源,方便民眾,方便審判,充分地顯示了它的進步性和生命力,進而導致在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明確規定了兩種代表人訴訟制度,一種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種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這個制度的設立,既有立法的借鑑,又有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總結。
集體訴訟的威力在於,只要有一個人發起訴訟,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損者會一呼百應,最終導致的賠償數量會非常驚人,如上世紀90年代賠償金額高到數千億美元的美國菸草業訴訟案就是典型的集體訴訟。在證券市場,集體訴訟也是有效的維權方式。
勞動爭議集體訴訟
目前,在中國《勞動契約法》實施以後,出現了較多起影響力較大的勞動爭議集體維權案件,其中要求同工同酬案件較為突出。較為典型的如張家口某發電廠75名集體工要求與全民工同工同酬待遇案件;湖南省某電力公司集體工要求與全民工同工同酬案件等。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集體訴訟案件時,有採取代表人代表立案的形式,也有採取個人單獨立案再合併審理的形式。集體訴訟案件關係到一方區域的穩定,因此,對待集體訴訟案件,審理機關應當尤其謹慎,及時高效的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或作好雙方的調解與和解工作,不得懈怠拖延。
集體訴訟制度的最主要特點在於,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參加訴訟,甚至都無需知道有這樣一個訴訟案的進行。一旦賠償額確定,各個受害人都會按照比例得到賠償額。並且,任何不願參加集體訴訟的成員必須親自申請退出,否則就算是自動參訴。這樣打一個官司,就不需要很多人參與,律師只需要和首席原告交涉就可以了。這樣就極大地降低了協調成本。
其次,集體訴訟的另一個特點是,集體訴訟是勝訴才收費,或者叫“訴訟風險”制收費,部分訴訟費用先有首席原告支付,而其他分散的受害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這就極大降低了勞動者打官司的成本。並且,由於集體訴訟的標的額足夠高,採證較為容易,從而使得律師有積極性主動為勞動者打官司。這就為尋求律師的法律幫助提供了空間。
因此,這種具有懲罰性質的事後的訴訟機制可以使企業主動為勞動者安排帶薪休假,是一種較為可行的制度安排。
股市中的集體訴訟
集體訴訟在美國股市中被經常用到,在美國股市,集體訴訟的意思就是當你想告一家上市公司的時候,你不需要每個股民都告,只要有一個提出訴訟,只要告贏了,利益就歸大家所有。比如說賠償訴訟者100塊,那每個股民都可以得到100塊。簡單的說,就是通過一個人打官司,只要打勝了,利益歸於所有股民,打敗了就算了,甚至都不需要訴訟費。因為在美國中小股民告上市公司並不用出錢,因為官司一旦打贏的話,和解費的30%左右歸律師所有,很多律師樂意來做這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