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作用在於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式,避免在同類問題上作出相矛盾的判決,保護處於相同情況的眾多受害入的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情況時,可以由代表人訴訟。訴訟代表人可由當事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數為3至5人。如果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不確定,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末參加訴訟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