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剛[重慶市人大代表]

陳洪剛[重慶市人大代表]
陳洪剛[重慶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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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洪剛,男,漢族,1954年出生於重慶市榮昌縣。曾任重慶市人大代表、重慶市市公安局交警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2009年9月8日,陳洪剛因涉黑被雙規。

基本信息

摘要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地處巴南區渝南大道17號,為副廳級機構,對內稱“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對外稱“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重慶市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人物簡介

今年55歲的陳洪剛是重慶市榮昌縣人,出生在永榮礦務局一個礦工家庭,早年參軍,從部隊轉業後進入榮昌縣公安局。

20世紀90年代末,陳洪剛被調往位於重慶主城區的南岸區就任該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後升任局長。從2005年12月15日起,一直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長。

事件

重慶交警總隊長陳洪剛涉黑被雙規

2009年9月8日,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陳洪剛因涉黑被雙規,這是在重慶打黑風暴中落馬的又一副廳級幹部。記者昨日經多方求證,證實了這一訊息。

陳洪剛 陳洪剛

訊息人士稱,目前初步查明,他涉嫌充當黑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2005年12月15日,陳洪剛被任命為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有重慶市民昨日登錄重慶公安交通信息網,發現以前上面大量的陳洪剛講話和動態已被刪除。

昨晚,記者從訊息人士處獲悉,陳洪剛在被“雙規”後,自殺未遂。 打黑鬥爭已經進入縱深階段,步入“深水區”,更須掃清障礙。

——新華網友“胡正”評論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陳洪剛因涉黑被雙規,陳洪剛在被“雙規”後,自殺未遂。

事件結果

2010年2月25日法院判決,陳洪剛因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326萬餘元以及財產差額部分584萬餘元予以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陳洪剛先後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共重慶市南岸區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在此期間,還分別兼任重慶市南岸區慈母山溫泉城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重慶市南岸區清理“三金三亂”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陳洪剛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陳洪剛在任職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承接工程、辦理特殊車牌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54家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總計326萬餘元。

陳洪剛在擔任重慶市南岸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南岸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先後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財物總計5.8萬元,並對其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袒護,致使岳村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逃避打擊,並不斷發展壯大,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還查明,陳洪剛對584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為了分散、隱匿自己違法、違紀資產,陳洪剛於2001年,通過他人幫忙聯繫偽造居民身份證,並利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在兩家銀行開設了個人賬戶,並將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兩個賬戶予以隱匿。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洪剛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罪名成立。鑒於陳洪剛主動供述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陳洪剛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後,主動供述偽造居民身份證事實,系自首,對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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