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再審區別
對象不同
抗訴審程式的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許可權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審程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抗訴審程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抗訴審程式的抗訴。
機關不同
接受抗訴審程式的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
抗訴審程式的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效力不同
抗訴審程式的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審抗訴(不包含民事、行政訴訟)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形式
1、第二審程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刑事抗訴
一種是按抗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中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於:
(1)原判裁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
(3)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
(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
分類
第二審程式抗訴
第二審程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複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審判監督程式抗訴的條件與第二審程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式案件的標準從嚴掌握。
在審判監督程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是按照第二審程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