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聲學學會

陝西省聲學學會(Acoust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簡稱ASSP)是於2000年7月成立的省級學會,2001年2月正式批准掛牌。ASSP會員包含我省從事物理聲學、超聲學、水聲學、建築聲學、電聲學、生物聲學以及噪聲控制、功率超聲、地聲、聲信號處理等學科領域的教學和科研人員,目前已註冊會員200多人。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會員為本,民主辦會,自主、自立、自律,把學會辦成聲學科技工作者之家。

一、歷史沿革

在陝西師範大學聲學研究所所長、全國知名超聲專家趙恆元教授的帶領下,於1985年4月成立了全國為數不多的“西安聲學學會”。學會團結廣大會員,以學術交流,培養人才為宗旨,活躍在國內聲學界。1995年7月西安聲學會換屆改選,由西北工業大學航海學院院長、全國知名水聲專家馬遠良教授擔任第二屆理事長。為了拓寬學會工作,加強與兄弟省市學會交流,從1995年底開始,在原西安聲學會基礎上籌建省級學會。由於遇到全國性的學會調整工作,直至2000年5月,經陝西省科協和陝西省民政廳正式批准籌建陝西省聲學學會。經過兩個月的準備工作,於2000年7月21日,在西北工業大學召開了“陝西省聲學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聲學會一屆一次理事會會議,組建了學會機構。在完成法人單位各項工作程式後,省民政廳於2001年2月8日,正式發文批准成立我省聲學界的民辦機構《陝西省聲學學會》。

二、學術交流

學術交流、信息互通、培養人才,是學會的主要工作重點。堅持每年召開一次學術交流活動,並積極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項學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與發展。
2001年10月,學會與中國聲學學會水聲學會聯合承辦“2001年全國聲學學術會議”。參加單位22個,發表論文69篇,由全國統計期刊《聲學技術》出版增刊,本會發表論文11篇。馬遠良理事長等10名會員參加了會議。
2002年5月16日至18日,由學會主辦,在楊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召開了“陝西省2002年聲學學術會議”。會議收到論文80篇(含兄弟省市學會5篇),內容含水聲、噪聲、超聲、電聲、生物聲學、建築聲學、聲學物理以及聲信號處理等,由《聲學技術》雜誌以增刊形式出版。參加會議代表57人。組織會員觀看了《納米科技的現狀與未來》的錄相報告。組織會員參觀了我國五大高科技示範區之一的“國家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這是學會自2000年7月成立,2001年2月正式批准掛牌以來組織的第一次盛會,取得了圓滿成功,受到會員的一致好評。
學會還組織會員參加了中國科協在吉林舉辦的2001年學術交流年會、中國科協第四屆青年學術年會衛星會議中國聲學會2001年青年學術會議(上海)。學會發表論文共14篇。
學會2003年在寶雞召開一屆三次理事會,研究改革發展規劃以及醞釀換屆改選工作。2004年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
學會2003年與四川聲學會聯合在雲南召開全國性學術交流會,2004年主辦全省學術交流會。

三、學會章程

陝西省聲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陝西省聲學學會
英文譯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
英文縮寫:ASSP
第二條 陝西省聲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在陝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陝西省聲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聯繫廣大聲學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我省聲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的方針,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樹立優良學風和科學道德,努力團結和組織廣大聲學科技工作者,面向陝西,面向全國,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發展和繁榮我國、我省的聲學技術事業,促進出成果、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各市聲學學會在學術和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陝西省西安市西北工業大學航海學院,通訊地址:西安市友誼西路127號19號信箱,郵政編碼:71007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科技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活動;
(二) 普及聲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經驗;
(三) 面向社會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協助有關單位搞好聲學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四) 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聲學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舉辦各種講習班和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注意發現和大力培養聲學專業人才,對有一定成果的個人和單位給予支持和鼓勵;
(六) 舉辦各種有關為聲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七) 依法編輯出版學術、科普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
(八)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聲學科技政策、法則制定;
(九)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聲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從事聲學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及與之相當的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
(2) 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於本款(1)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4)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和企業家。
(五) 凡從事聲學工作的企事業、科研、教學單位和學術團體願意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可向本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六) 僑居國外和港澳地區從事聲學工作的專家和學者,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和對我國友好的外籍學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本會會員二人或理事一人及所在單位推薦;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團體會員可參加理事擴大會議;
(七) 通訊會員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七) 團體會員協助學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八) 通訊會員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21日第一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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