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乘權

限乘權是指2016年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針對我國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概述

2016年8月1日,國家旅遊局公布了《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針對我國遊客在出遊過程中發生的不文明行為,條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將旅遊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並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以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職責許可權在徵信系統中記錄,以及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

在《旅遊法》的基礎上修訂旅行社條例,對不文明遊客完善相應的受限機制,嚴重者或被限制乘機,國家旅遊局祭出這記“重拳”,一旦成為常態機制,對於弘揚文明旅遊、展示國人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不文明遊客“處處受限”,不僅有利於自我約束、以正風氣,還有助於引導廣大遊客踐行文明旅遊公約,做文明旅遊的守護者。

背景

近年來,中國遊客在境外的一些不文明行為,例如埃及神廟塗鴉“到此一游”、巴黎羅浮宮水池排排坐泡腳,以及公共場合大聲喧譁和插隊等,都引發不小非議。不少媒體連篇累牘細數國人大聲喧譁、亂扔垃圾、隨意插隊、亂穿馬路、不守規則、隨手題刻等不文明的旅遊行為。不僅是境外游,境內游亦是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不文明遊客進行限制乘坐航班等懲戒,相當於給他們戴了一個“緊箍”,應能產生較好的威懾力和約束力。不管你是遊客還是市民,都不可以有超越法律和道德底線的權利。

觀點

遊客不文明就該“處處受限”

通過建立健全誠信制度,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遊、乘坐航班等,就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這顯得很有必要。個別旅行社或遊客的不文明行為之所以頻頻被媒體曝光,正是由於缺乏一個有力的約束機制,才導致某些公司或遊客肆無忌憚地做出了不文明的舉動。淨化旅遊風氣,推崇文明旅遊,把不文明遊客列入“黑名單”,進行必要的懲戒和限制,一旦放大不講文明的成本,威懾力自然就充分地顯現出來,遊客自然更加自覺地遵守遊戲規則。

“限乘權”歸屬值得商榷

“旅遊權”作為公民權似乎並不是個問題,而“乘機權”也似乎遠遠不是個問題。即便這個人犯過罪坐過牢有過前科,只要已經接受過法律懲處,不在服刑期內應當可以乘坐任何交通工具,實現自己的出行權。

反過來看對於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限乘航班等懲處措施,似乎就應當有商榷的餘地,而非不問青紅皂白即剝奪某個人的“乘機權”,甚至是“旅遊權”。

如果將這種限乘措施稍加改變就能看出問題。關於在旅遊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仍然是一種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不符合法律不符合文明規矩的行為。那么,在社會生活當中發生的其他違法行為,犯罪行為,嚴重不文明行為,不一樣可以左右其出行活動嗎?比方說某個人有過嚴重刑事犯罪行為,按照《送審稿》的思路就當然可能限制其乘機、乘其他交通工具。

當下,我國的出行交通工具日新月異,高鐵捷運公交等交通工具具有同樣的安保標準和要求,那么,是不是這些犯過罪服地刑坐過監獄的人物一概被取消了“乘坐交通工具權”?顯然,現行法律並沒有這樣的條文,不僅不會出現這樣的條文,反之,社會機構組織還應當對於有過違法犯罪行為人士保持一顆公平心善待之,這才是改造犯罪令其改過自新之意,那為什麼旅遊主管部門反而就具備了這樣一種“限游權”“限乘權”?

不是說必需對所有“在旅遊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人士一律開綠燈,而是說旅遊主管部門不能對“限游權”“限乘權”一家說了算,而應當由法律部門說了算。畢竟旅遊主管部門更應當敬畏法律、敬畏公平正義。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邊檢等法律主管部門與法院系統,才可能對某個公民在出境旅遊、邊境旅遊、乘坐航班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不文明行為作出最終審核、評判、裁決。旅遊主管部門只能協助法律主管部門提供對某個公民違法行為嚴重不文明行為的事實佐證。

“限乘航班”需由法律說了算,而不是由旅遊主管部門一家說了算,而所有的“限乘”“限游”行為需符合法律公平正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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