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08修訂)

第十六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飲食安全,改善衛生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飲料食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顯標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對羈押、服刑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於2008年9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8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學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保護環境,有社會責任感;

(三)文明禮貌,尊老愛幼,誠信謙虛,艱苦樸素;

(四)勤奮學習,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

(五)珍愛生命,注意安全,鍛鍊身體,講究衛生;

(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護和辨別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或者侵害。

第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討論和決定保護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項;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組織學習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組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三)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控告,轉交並督促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制度,調查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應當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承擔的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事機構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應當把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二)挽救、幫教有嚴重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成績突出的;

(三)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物質條件或者精神產品貢獻突出的;

(四)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五)接收專門學校畢業生或者未成年殘疾人就學成效突出的;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表現突出的;

(七)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為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提供必要的物質、精神生活及醫療保健條件。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協助監護人關心、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八條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論是否再婚,都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父母離異的,應當按照協定或者判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或者阻止、限制另一方履行。

第九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父母應當將委託監護的情況及時向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報告。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與受委託監護人加強聯繫,對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繫,關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受委託監護人應當按照委託協定履行監護職責,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育、培養未成年人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依法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三)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和支持其參加家庭和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社會交往、防災避險演練等活動,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勞動和活動;

(四)保障未成年人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和睡眠時間;

(五)教育未成年人不觀看、閱讀、收聽、蒐集、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

(六)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逃學、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路以及打架鬥毆、賭博、吸毒、攜帶危險物品等行為;

(七)不得以未成年子女是殘疾人、疾病患者、女性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等理由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殘害未成年人;

(九)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與他人訂婚、結婚。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一條 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實施素質教育,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適時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對品行有缺點、心理有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指導。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和教師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休息和參加文娛體育、課外活動的時間,不得任意增加未成年學生課時和學習負擔。

重大慶典、外事活動確需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其他與學習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性侵害等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時,應當及時制止或者救護,妥善處理,並報告有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飲食安全,改善衛生條件,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飲料食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檢查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有關行政部門。

學校、幼稚園組織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體育和社會實踐等活動,應當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消防、游泳、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考試,不得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家訪和學生家長會議制度,密切與學生家長的聯繫,及時反映和了解學生的情況。學生家長應當主動與學校聯繫,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處分未成年學生,或者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前,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一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以及勞動技術和職業教育,開展心理輔導,矯治不良行為。

專門學校學生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公辦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建設和改造。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活動場所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通風和採光條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供未成年人使用的課桌椅和床具,建有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應當至少建有一所綜合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新建或者擴建城鎮、居民小區,應當將適合未成年人的文化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並採取措施落實。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得出租或者轉作他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投入必要資金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寄宿制學校,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寄宿制學校的教學、安全、衛生等方面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因父母進城務工而隨父母進城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場所和兒童福利機構,加強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對孤兒的收留撫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未成年人的學習、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博物館、紀念館以及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四條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顯標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並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區、學校建設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衛生、文化、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加強對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周邊治安、交通、環境、食品衛生、廣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在學校、幼稚園周邊道路設定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定人行橫道信號燈;在城市學校、幼稚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定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

駕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當主動避讓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條 使用車輛從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接送未成年人,保證使用車輛的安全性能,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乘用車輛標誌。

公安、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從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務車輛的檢查監督,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應當為未成年人有組織的觀摩學習、社會實踐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或者作出相關決定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對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未成年人依法就涉及自己權益的事項發表的意見或者建議予以尊重。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應當演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節目。

廣播電影電視和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公安、通信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有害信息的查處。

禁止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含有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迷信等毒害未成年人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二條 中國小校校園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菸酒。

禁止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閱覽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吸菸、飲酒。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關於招工年齡的規定,錄用或者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業。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保證被招用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利用未成年人賣藝、乞討,不得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第三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社區教育服務,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家庭、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照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指派人員到場。

  第三十九條 對羈押、服刑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或者管理;對其中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從場地、師資、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或者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條 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對羈押、服刑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所外執行的未成年人,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出所及有關組織應當組成幫教小組,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資料。

第四十二條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累計兩次接納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納三名以上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累計三次接納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納八名以上未成年人進入,或者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的,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本辦法沒有規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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