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團體疾病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的附加契約。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契約為準。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保險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保險契約亦無效。主險契約與本保險契約相牴觸之處,以本保險契約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自保險期間起始日起60天后(及時續保者不受60天規定的限制),被保險人因疾病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90天內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可報銷的藥品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材料費,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按70%的比例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二)保險人所負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此限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三條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負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職業病、特定傳染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以及投保本保險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嚴重併發症或後遺症、生理缺陷或殘疾的治療及康復;(二)被保險人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三)被保險人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第四條下列各項,保險人也不負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主險契約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隱瞞、欺詐行為;(三)被保險人在中外合資醫院、康復醫院、聯合診所、民辦醫院住院治療;(四)被保險人已通過其他渠道報銷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間第五條本附加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須與主契約的保險期間一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金額第六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協商確定,最高為人民幣5萬元,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受益人第七條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八條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三)由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險人的在職證明;(四)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的醫療診斷證明(含相關的診斷依據)、住院、出院證明檔案及醫療費用結算單;(五)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年齡第九條投保本保險時,投保人應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小於真實年齡,導致其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其他事項第十條被保險人因病情特殊,需要轉院治療,必須提供醫院主治醫師以上級別的醫生簽署的會診報告、轉院證明,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後方可轉院。釋義本保險契約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一)及時續保:是指保險期間屆滿日前,經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就本保險契約的達成協定,續簽本保險契約的行為。(二)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而入住醫院的病房進行治療,並辦理入院正式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三)每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治療,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間,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與下次住院間隔未超過30天,視為同一次住院。(四)藥品費:包括中藥、西藥、中成藥的費用,保險人負責的藥品種類範圍參照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五)住院費:包括護理費、普通床位費。(六)治療費:保險人負責的治療費參照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包括下列項目:1、常規治療費:肌肉注射、靜脈注射、靜脈輸液、皮下注射、抽血、皮試、大小換藥、各類牽引、胃腸減壓、霧化吸入、心電監護、理療、輸血費、搶救監護、氧氣費。2、麻醉、手術費:手術費、麻醉操作費、麻醉用具、麻醉材料、麻醉藥品。3、特殊治療費:放療、化療、介入治療(溶栓、擴冠、射頻消溶)、體外反搏、血液透析、腹膜透析。4、特殊處置費:手術間處置、器械處置、傳染病消毒。(七)檢查費:保險人只負責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中的項目,包括常規檢查(化驗、X線、心電圖)、特殊檢查(CT、B超、HOTTER、纖維胃鏡、支氣管鏡、腸鏡、直腸鏡、食道鏡)費用。(八)材料費:普通材料費包括各種敷料、碘伏、酒精、各種引流管、腹帶、胸帶、胃管、導尿管、一次性用品、電極片、靜脈穿刺針。特殊材料費包括國產各類醫療材料(人工關節、人工瓣膜)各種固定架及矯形文具、各種假體、各種窺鏡導管及介入治療導管、造影劑、阻塞劑、溶栓劑。以上各種材料保險人原則上負責同類國產產品的費用,進口材料保險人只負責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中的品種。(九)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十)職業病:在生產環境或勞動過程中,一種或幾種對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對健康有害的因素稱為職業性危害。職業病範圍以國家正式頒布的種類為準。(十一)特定傳染病:特指下列法定傳染病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發生暴發流行疫情情況。甲類:鼠疫、霍亂及副霍亂、天花。乙類:白喉、流行性腦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及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瘧疾、班疹傷寒、回歸熱、黑熱病、森林腦炎、恙蟲病、出血熱、鉤端螺旋體、布魯氏菌病。(十二)地方病:某種疾病只在一定地區內或人群中不斷發生。新病例來自本地。與特定地區的地質、地貌水土、氣候等因素密切相關,並在條件相似地區蔓延流行。各地地方病種的確定以當地地方病防治機構公布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