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恆安標準附加住院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1.您與我們訂立本附加保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附加保險契約的種類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本附加保險契約是恆安標準附加住院團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只有當您投保我們規定的主險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時才可以選擇投保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由您與我們訂立的主險契約的條款及本附加契約條款、投保申請書、批單、批註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檔案共同構成。主險契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條款與主險契約條款或條款的解釋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契約條款為準。我們在本附加契約條款第6條中對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術語含義以該條中的解釋為準,請您注意閱讀。
1.2.投保條件一、投保人經您團體內符合以下投保條件人員的在職人員和附屬被保險人的的同意,您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本附加契約。您必須為您團體內符合投保條件人員總數的75%以上(含75%)的人員投保本附加契約,且您所投保的符合投保條件的人員人數不得低於5人。二、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16周歲(含)至60周歲(含)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均可以作為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法定結婚年齡以上至60周歲(含)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險人的配偶,經我們審核同意,可以作為本附加契約項下的附屬被保險人。本附加契約中,除對附屬被保險人有特別規定之外,“被保險人”包括附屬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須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
1.3.保險期間及續保與主險契約的規定一致。
1.4.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一、保險責任的開始在您完成投保申請交付保險費,並經我們審核同意且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契約成立並生效。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自約定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開始。二、保險責任的終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契約保險責任自動終止:⒈主險契約終止;⒉被保險人身故,或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⒊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⒋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列明的保險契約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效力終止時,對其附屬被保險人的效力也同時終止。本附加契約對附屬被保險人效力終止的,不影響對被保險人的效力。
1.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在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前項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本附加契約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單中載明。
2.2.我們提供的保障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規定承擔保險責任: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契約,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起因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起滿30日後(若本附加契約為續保契約,則不受該30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在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而發生合理的住院醫療費用,我們扣除與您約定的免賠額後,按與您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上述合理的住院醫療費用是指住院原因、費用範圍及相關標準等符合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自費部分和增加自負比例部分。被保險人在上述保險期間內所發生的合理的住院醫療費用已經從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獲得補償的,我們僅對該補償後的剩餘部分承擔保險責任。我們承擔上述保險責任的限制條件: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險,若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起30日內(含第30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療或因此疾病引起併發症,則即便該住院治療或併發症延續至前述30日後,其由此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均不在我們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內。
2.3.保險金給付限額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不論被保險人一次住院還是多次住院,我們對每個被保險人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限額以本附加契約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若我們應向其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累計達到保險金額,則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終止。
2.4.我們不承擔的責任因下列任何情況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並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我們不承擔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故意造成疾病的;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狀、體徵、生理缺陷及殘疾情況(已向我們告知且我們已同意承保的除外);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四、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藥物;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七、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賽馬、賽車運動或特技活動或表演等高風險活動;八、被保險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九、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十、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妊娠(含宮外孕)、分娩(含剖腹產)、計畫生育或絕育手術,以及上述原因導致的併發症;十一、被保險人的牙齒治療、鑲補或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屬品,矯形和整容手術;十二、被保險人的健康檢查、療養、康復或特別護理、特需病房;十三、被保險人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十四、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無論上述何種情況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終止,我們依照本附加契約第3.3款規定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
3.您在本附加契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1.保險費的交付您須為本附加契約項下的所有被保險人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本附加契約項下保險費按照您與我們約定的免賠額、給付比例、保險金額等確定並在保險單或批單中載明。
3.2.本附加契約內容的變更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與我們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附加契約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您的變更本附加契約申請,並且出具本附加契約內容的修改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後,變更方為生效。3.3.被保險人的變動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或我們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們。被保險人的增加須經我們審核同意,並且我們將按當時的保險費費率收取相應的短期保險費後簽發批單,並於批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對增加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二、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時起終止。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若退保時被保險人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應承擔或已對其履行賠付責任的,我們不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您減少被保險人的,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因您沒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致使我們在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後仍然被法院等有權部門要求向該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您應賠償我們該保險金數額。
3.4.解除本附加契約的處理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加蓋您單位公章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材料:⒈本附加契約;⒉本附加契約項下已發生保險事故,但未向我們申請理賠的被保險人名單及案件明細。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附加契約終止。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已對其產生保險金給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不退還您為其交納的保險費;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未對其產生保險金給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解約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4.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保險金受益人除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使我們增加的查勘、檢驗等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於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4.3.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並提交加蓋您單位公章的理賠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材料:⒈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⒉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原件;⒊醫療費用原 。。。。。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