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安標準附加女性生育團體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恆安標準附加女性生育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1.您與我們訂立本附加保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附加保險契約的種類和構成您與我們訂立的本附加保險契約為恆安標準附加女性生育團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只有當您投保我們規定的主險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時才可以選擇訂立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由您與我們訂立的主險契約的條款和本附加契約條款、投保申請書、批單、批註以及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檔案共同構成。主險契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條款與主險契約條款或條款的解釋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契約條款為準。我們在本附加契約條款第6條中對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術語含義以該條中的解釋為準,請您注意閱讀。

1.2.投保條件一、投保人經您團體內符合以下投保條件人員的同意,您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本附加契約項下保險。投保時,您必須為您75%(含75%)以上的在職人員投保本附加契約項下保險,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條件的人員不得低於5人。二、被保險人凡投保時年齡在法定結婚年齡以上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在職女職工和男職工的配偶,經我們審核同意,均可作為本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

1.3.保險期間及續保與主險契約規定的一致。

1.4.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一、保險責任的開始在您完成投保申請交付保險費,並經我們審核同意且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契約成立並生效。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自約定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開始。二、保險責任的終止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契約保險責任自動終止:⒈主險契約終止;⒉被保險人身故,或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⒊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⒋本附加契約其他條款列明的保險契約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

1.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在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前項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本附加契約項下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項下各項責任的保險金額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該保險金額應為人民幣1000元的整數倍。

2.2.我們提供的保障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險,且被保險人自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起滿30日後(若續保,則續保附加險契約項下沒有該30天的限制)懷孕分娩,我們扣除與您約定的免賠額後,對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行為而發生的下列費用,按與您約定的給付比例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⒈孕婦孕產期檢查費;⒉產婦分娩住院醫療費用(不包括嬰兒費用);⒊已婚者由於人工流產、引產等終止妊娠措施而發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懷孕分娩,我們累計給付的女性生育醫療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已經投保了社會醫療保險或享有公費醫療保障,我們對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範圍內的上述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已經從其他渠道(社會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保障、工作單位、我們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對上述醫療費用獲得補償,則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不超過經社會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保障、其他渠道補償後的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範圍內的上述醫療費用的剩餘部分。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未投保社會醫療保險且不享有公費醫療保障,我們僅對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範圍內的上述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已經從其他渠道(工作單位、我們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對上述醫療費用獲得補償,則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不超過經其他渠道補償後的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範圍內的上述醫療費用的剩餘部分。

2.3.我們不承擔的責任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的女性生育醫療費用,我們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故意造成疾病的;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但未按我們要求如實告知的疾病、症狀、體徵、生理缺陷及殘疾情況(已向我們書面告知且我們已同意承保的除外);三、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四、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藥物;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九、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及其相關配套檔案規定的自費藥品、檢查、治療、手術及其他項目。

3.您在本附加契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3.1.保險費的交付您須為本附加契約項下的所有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開始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本附加契約項下保險費按照您與我們約定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費率標準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續保時,我們有權對續保申請進行審核,並有權調整保險費費率。

3.2.本附加契約內容的變更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您與我們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附加契約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您的變更本附加契約申請,並且出具本附加契約內容的修改批單,或與您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後,變更方為生效。

3.3.被保險人的變動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或我們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們。被保險人的增加須經我們審核同意,並且我們將按當時的保險費費率收取相應的短期保險費後簽發批單,並於批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對增加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二、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時起終止。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若退保時被保險人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應承擔或已對其履行賠付責任的,我們不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您減少被保險人的,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因您沒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致使我們在終止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後仍然被法院等有權部門要求向該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您應賠償我們該保險金數額。

3.4.被保險人社保狀態的變動一、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我們對於社會醫療保險範圍內未經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補償的女性生育醫療費用的給付比例在原來我們與您約定的給付比例的基礎上減少45%,即給付比例=原來您與我們約定的給付比例-45%。二、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不享有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了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我們對於經社會醫療保險及公費醫療保障補償後的在社會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約定比例賠付。被保險人社保狀態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我們。

3.5.解除本附加契約的處理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加蓋您單位公章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材料:⒈本附加契約;⒉本附加契約項下已發生保險事故,但未向我們申請理賠的被保險人名單及案件明細。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附加契約終止。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已對其產生保險金給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不退還您為其交納的保險費;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我們未對其產生保險金給付責任的被保險人,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解約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4.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保險金受益人除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外,女性生育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而使我們增加的查勘、檢驗等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於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4.3.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並向我們提交加蓋您單位公章的理賠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⒈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⒊醫療費用原始收據及費用明細單原件,相關病歷、處方、診斷證明、檢查結果原件;⒋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以及與保險金給付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⒌享受社會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的被保險人,應提供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分割單。對於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享有公費醫療保障的被。。。。。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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