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國小校實施素質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阜新地區全日制公辦普通國中、國小、九年一貫制學校,全日制民辦普通國中、國小,義務教育階段的民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主要內容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制、入學、轉學;考核與評價;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學 制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制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學制為“六三”學制,其中:國小學段為6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國中學段為3年,即國中一年級、國中二年級、國中三年級(九年制學校國小學段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國中學段為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原“五四”制實驗學校學生全部畢業後轉為“六三”學制。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國小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9月1日前),盲、聾、智障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8周歲。
第六條 國小、國中入學辦法
本市公辦國小、國中實行按學區就近免試入學,各學校學區的劃分和調整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任何公辦國小、國中不得拒收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本學區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解除收容教養而復學的本學區學生),不得招收非本學區學生(擇校生)。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須將國小、國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告知學生家長。
任何學校(含民辦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任何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在阜務工的農民工及流動人口子女原則上按照“就近入學”的辦法免試入學,如果學 校容納不下,由居住縣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指定到專門接收農民工子女的學校就讀,與本校學生同等待遇(有檔案特殊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和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八條 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要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或其他政府部門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審核、批准。
第九條 入學與註冊
新生入學前,學生家長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戶口簿)和居住證明(房證、無房戶需提供租房或借房的有關證明材料),由學校認定該生是否為本學區學生。認定為本學區的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並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新生入學後實行電子註冊,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學生姓名以戶口簿為準)編制學籍號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條 班級學額
本市國中、國小班級學額為45人以內,凡超過45人的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在30人以內。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一條 轉學條件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到本市;本縣區遷往外縣區、或外縣區遷到本縣區;原學區遷入新的本學區)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國中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二條 轉學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居住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健康卡和學籍冊。
第十三條 轉學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並領取“轉學聯繫單”,然後經轉入、轉出學校及轉入、轉出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正式轉出、轉入手續(電子學籍手續要同時辦理完畢)。 在辦理轉學手續期間,學生應繼續在原學校學習,正式轉學手續辦理完畢後,學生才能到新的學校就讀,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正式轉學手續的學生。學籍必須建在學生就讀的學校,學籍跟著學生走,不得建立雙重學籍。
第十四條 學校責任
任何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確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繫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強迫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第五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籍冊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的要求,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綜合實踐活動及學生綜合素質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和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考察,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國小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四、五、六年級語文、數學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考或抽查,但要嚴格控制考試的科目和次數。
國中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及內容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各學科結業考試或畢業考試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的學期總評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章 畢業結業

第十八條 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及格且操行評定與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
2、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考試及格且操行評定與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
3、達到畢業標準的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和國中畢業生,頒發由市教育局統一監製、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同時,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上網公示。
第十九條 結業
國小、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考試、操行評定及綜合素質評價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 證書遺失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學生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後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並報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

第七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 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學習,連續病假或缺課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申請
由學生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入院治療的費用收據,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准並經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限
因傷病休學的,休學期限為1年(以辦理日期為準)。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學籍最多保留2年。
第二十四條 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康復證明),學校核准並經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即可復學。學生不得提前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後可繼續休學。

第八章 退 學

第二十六條 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
4、經法務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二十七條 退學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縣區、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二十九條 獎勵程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上一級榮譽獲得者應在下一級相應榮譽獲得者中評選產生,除有極特殊事跡或貢獻,原則上不得越級推薦和評選。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五種。
第三十一條 處分程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確屬屢教不改的,可送工讀學校實施強制性教育,學生必須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解除勞教或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不得拒收。由學校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第十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籍管理職責
本市義務教育學籍由學校和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籍管理形式
本市義務教育學籍實行電子學籍和檔案學籍雙重管理模式。
全市各學校統一使用省教育廳提供的學籍管理軟體和市教育局提供的網路平台進行學籍電子化管理,在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按要求做好學生信息採集、新生學籍註冊和學籍信息上報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統一領導下,電子學籍由學校和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檔案學籍包括:義務教育學籍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及各種情況記錄等,檔案學籍由學校負責建立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專人專機)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註冊、學科學習評價,社會綜合實踐活動鑑定,社會工作表現,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並確保信息安全。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三十六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是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畢業、升學、轉學的重要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並記載,定期發給學生、家長交流。
第三十七條 縣區學籍管理工作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確定責任部門和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並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具體實施對本地區義務教育學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阜新市義務教育學籍冊》按照市教育局統一制定的樣式,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阜新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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