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

(四)加強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 (五)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 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建立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懲戒機制。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商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現就進一步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有關問題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重要意義 
(一)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對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深化改革和加強法治並舉、堅持整頓規範和促進健康發展並重,加強制度建設,加大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範、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二、加大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
(二)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條件,嚴格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三)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動態監管。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抓緊建立健全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網上即時備案系統和房地產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等預(銷)售信息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對房地產企業發布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或者房地產企業縱容僱傭工作人員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嚴禁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商品房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對違規從事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單位和人員,要從嚴處理。
(四)加強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發布單位要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杜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發布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後包租、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發展改革(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價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五)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展銷許可管理,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地產展銷活動的審查和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查展銷活動主辦方資格;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審查參展企業的信用情況和參展房地產項目的合規情況。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六)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照國家或地方建設(房地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契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契約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示範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契約前向購房人明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嚴格預售契約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對房地產銷售過程中實施契約欺詐,利用虛假契約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其商品房網上籤約、契約登記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契約違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七)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一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房地產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應當採用房地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契約示範文本,並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由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或聯合予以查處。
三、落實主管部門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的責任
(八)集中開展一次整治活動。各地要從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各級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認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要求,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要積極加以整改;整改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九)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通過開設專項整治熱線電話等方式,方便民眾投訴,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房地產交易活動。
(十)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快構築房地產交易信息服務平台,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體系。房地產企業及其執(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建立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懲戒機制。
(十一)加強宣傳輿論引導。各地要結合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引導消費者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十二)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各級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抓緊部署本地區的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指導所轄城市切實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應將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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