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出發,現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信息

【內容分類】工傷保險
【分類細目】基本制度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頒布日期】2004.06.01
【實施日期】2004.06.01
【發文號】勞社部發〔2004〕18號
【主題詞】勞動農民工工傷保險通知

文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4]18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出發,現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正文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維護工作。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為農民工辦實事的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今年重點推進建築、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終止工傷保險關係。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宣傳和督促檢查力度,積極為農民工提供諮詢服務,促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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