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川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於2004年10月2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4〕76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勞動保障部同意,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各類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將招用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對遭受工傷傷害的農民工,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醫療救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和相關待遇支付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選擇一次性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問題,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傷殘津貼計算標準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標準不得低於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
按照前款的計算辦法,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增發0.3個月(職業病人員加發0.2個月),不得低於6個月(職業病人員10個月);需要生活護理的人員,按照鑑定的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得低於14、10、6個月;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了輔助器具的農民工,可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的補助費用。
(二)符合條件的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選擇一次性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待遇計算辦法為: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18周歲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計算;其它供養親屬,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計算20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5年。
(三)我省境內各類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支付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支付待遇。
(四)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時提出;選擇一次性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由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在待遇核定時提出。均應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定,終結其工傷保險關係。
三、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發生的農民工工傷,待遇問題已經按原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待遇問題尚未處理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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