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策略
構建合理有效工傷預防制度體系綜觀世界已開發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有效的工傷預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有效性的首要機制與重要前提。工傷預防比工傷賠償和康復更為基本,更能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最佳化工傷預防的經費投入結構,加強對高風險行業的檢查、監測和監控等方面的投入。通過科學預算確保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培訓經費,並確保工傷預防的科研經費等工傷預防實施項目經費和對工傷傷殘人員職業康復訓練經費的及時到位。
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及時實現通過制度創新規範
用人單位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及時組織農民工進行有效搶救的責任。因企業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受傷職工出現不良後果並有確鑿證據予以證明的,對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並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一些企業不配合導致農民工取證困難的,視為用人單位惡意逃避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情況要求相關企業增加責任承擔的比重和力度,並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科學合理地細化工傷保險費率和浮動費率
通過借鑑其他國家工傷保險的保險費收取比例和浮動費率制度,深入調查研究工傷事故發生率、發生行業、工傷保險費支付機率,並借鑑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險的費率設定的科學之處,進一步完善現有工傷保險費收費比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減輕企業不必要的負擔,增強企業參保和增強工傷預防的積極性。
完善相關制度安排,有效促進工傷康復
異地務工農民工在因工致殘後寧願選擇返鄉治療,主要是廣州進行工傷康復成本較高、農民工對康復後重返工作崗位沒有信心和求職農民工供大於求等原因使得他們對重返工作崗位缺乏穩定和有利的預期。因此,一方面,可積極宣傳通過工傷康復成功返崗的案例,並對因工致殘康復的職工積極予以接收的企業在企業工傷保險費、稅費繳納等方面給予較大力度的優惠措施激勵相關企業招聘工傷康復員工,從而促使更多的因工致殘的員工參加工傷康復。
最佳化預防-康復-補償模式結構
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制度結構,對預防-康復-補償模式進行深入改革,堅持工傷預防優,健全工傷康復指導,確保經濟補償充分,為農民工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工傷保障長效機制。在工傷補償方面,在現有體制下,應強化執行力,創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農民工能及時獲得充分的工傷保險補償費用。堅持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的工傷保險原則,做好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康復使其儘可能回歸社會和生活。
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促進農民工政策認知
加強對工傷保險政策制定、運行、技術支持、監管與評估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創新宣傳形式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工及企業對工傷保險的認知。調查顯示,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政策存在認知誤區,同時,通過與高等院校等科研單位合作,加大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運行、技術支持與監管評估等的調查與研究工作,為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或政策提供科學、全面的數據支持和理論依據。
鼓勵和嘗試社會組織參與工傷保險
服務新公共管理理論研究表明,有效的社會治理格局應是多中心治理格局。因此,在工傷保險方面在政府與企業負有主要職責的前提下,應該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工傷保險的經辦和服務。社會保障事務將隨著經濟發展的推進和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擴張而趨向於蓬勃發展,在有限和有效政府的目標假定下,要滿足公民對社會保障服務的擴張性需求,必然要借力於社會組織。德國和法國是通過社會團體來管理與運營工傷保險業務的典型代表。
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費用繳納問題
各地方政府也會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相關條例,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比如天津市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規定》第二條明確,招用農民工並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條規定所稱的農民工是指有農業戶口,在規定的勞動年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
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全部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農民工由於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第九條明確,經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2、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後,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向單位所屬社會保險分中心備案。同時,應到定點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到協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各地對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但是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所以大家可以通過相關政策,結合自己所在地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
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著的問題
目前,在國家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架構與設計的背景下,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知、參保率和權益維護等方面得到一定發展。(一)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的高發群體,也是工傷保險漏保的主要群體
數據顯示,2002年中國採掘業、製造業、建築業工傷事故發生數,較2001年分別增長了23%、17%和16%,死亡人數分別增長了12%、15% 和24%,而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大多在上述高風險行業工作,受到的職業危害風險大大高於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而他們往往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無法享受工傷賠償的權益,大部分治療康復費用由農民工自己承擔,造成一定的家庭貧困。在治理建築行業工傷事故方面,廣州市採取了項目參保、實名享受、待遇相同、轄內同保!的參保模式,使其更適合建築業工人流動性大、參保率低、事故頻發的特點,突破了建築農民工參保人數少的難點,至 2008年12月,建築等高風險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已達16.91萬,占這些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總人數的85.74%。
(二)工傷保險費費率分類較粗糙,不夠精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行業費率。但是,在制度實踐中,由於管理理念、管理成本、管理技能和制度執行成本等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省市只是簡單地對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進行劃分,導致工傷保險費率分類簡單粗糙,不夠精細,影響企業對費率的認同,不利於提升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按照廣州目前工傷保險費徵收比例,確定工傷保險費是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徵集,將行業工傷風險由四類調整為三類,比國家規定繳費上限2.0%降低到1.5%。但是,不同的行業差別非常大,僅劃分為三類顯得粗糙,不能有效激勵參保主體企業進行工傷預防和勞動安全環境構建,需要借鑑世界其他國家的相關做法結合不同企業和行業特點進一步精細化。
(三)理賠程式繁瑣和人員設定不足影響程式公正性及索賠時間
研究表明,當人均GDP超過一千美元,社會發展將進入社會矛盾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凸顯期。在這一時期,政府將朝服務型政府轉型或發展,政府內部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將處於應對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部門擴張狀態。在實踐中,由於勞動力價值或人的價值的相對提升,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服務的需求得到發展,政府應該對這種服務需求做出應有的回應。
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面臨參保率不高、保險費率分類粗糙、五險捆綁同征的政策規定與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衝突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了農民工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的缺損,不利於農民工有效融入城市,對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社會穩定目標的實現形成挑戰。
農民工工傷問題的提出
問題的提出在社會經濟轉型和城鎮化進程中,勞動力流動,尤其是農民進城務工成為這一過程中獨特的風景。一定意義上講,在當前人力資源制度框架和勞動力市場結構中,農民工已經成為城市產業工人的主體。例如廣州市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勞動密集型企業數量多,是中國農民工進城務工的主要選擇地之一。廣州市農民工數量龐大,他們為廣州市的經濟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調查表明,農民工要么多集中在勞動條件不理想,污染較重的行業或企業,如建築、煤炭、化工等行業或企業,要么多集中在從事勞動報酬不高的工作,如餐飲、家政、娛樂和保全等。農民工就業的低層化!崗位、低收入!待遇和低安全!
環境導致農民工淪為社會風險抗體中的弱勢群體。工傷事故隱患大的建築業和製造業中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較多。統計顯示,廣州市2006年報告的職業病例八百多例,其中農民工群體所占的比例達80%以上。當發生工傷事故時,農民工往往由於自身應對能力的不足和理賠預期的落空而產生不滿,有時採取激進行為進行維權!,造成社會不穩定,增加社會治理和社會融合的成本,消減社會總體福利。
同時,調查表明,許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未能對農民工進行崗前培訓和提供應有的安全保障,而農民工也由於多種原因缺乏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結果是農民工成為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病的高發群體。從巨觀角度而言,企業節約成本!的個體理性導致了工傷治理社會成本的增加,高工傷和職業病發病率消耗了大量的工傷保險基金。有學者研究表明,中國農民工工傷事故發生率與GDP增長几乎成為兩條平行的曲線,即高經濟成長往往伴隨著高工傷率和高職業病發病率。國家安監局副局長趙鐵錘在首屆全國外來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研討會!上透露,2003年全國死於工傷的人員高達136萬人,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特別是在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3個農民工集中的行業,農民工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80%以上。
為此,我們應努力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全面構建有效的工傷預防體系,最佳化工傷理賠流程,提供優質的康復服務,保障農民工的健康和生命,維護他們的勞動權益,促進農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推動和諧社會和和諧勞動關係的形成與發展。
城市與鄉村的矛盾就日漸突出。當致富成為人們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標時,城市人占有各種政策的抉擇領導地位、占有意識領先的統治地位、占有生產資料轉化成貨幣的掌控權等等,而對於農民工來說,他們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最主要的農民工工傷制度能否得到完善是政府應該思考的問題。
農民工工傷可以多渠道申請認定
在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屬於同一統籌地區的,應在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受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但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外省進行了工商登記註冊、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並向所在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由註冊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向註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應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向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當地的規定核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的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4級的工傷農民工可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
為了適應農民工流動就業、靈活就業、階段性就業的特點,方便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意見》中特別明確,對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本人可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等。比如16周歲至2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可一次性領取15萬元工傷保險待遇。
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的,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支付標準為:配偶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工傷職工本人或其供養親屬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同用人單位其他在職職工一樣,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按照勞動保障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與在職職工享受同樣的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待遇。
政府對於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優惠政策
農民工醫保費由單位繳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有三大特點。一是“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二是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的原則;三是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根據這些原則,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是由用人單位繳費,繳費的基數是上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的平均工資,繳費費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單位所用農民工的數量計算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可以按年、季、月繳納,也可以按契約期一次性繳納。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可以按照規定列入成本,並免徵各種稅費。
參保農民工可獲大額醫療補助
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的登記程式是: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填寫《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登記表》,按照實名制的原則報屬地醫保部門,醫保部門對參保單位和農民工的名錄、參保繳費狀況建立資料庫,並給農民工發放診療證。
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停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農民工參加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管理,按照當地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參保農民工因病住院發生的費用,有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間可享受當地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按規定比例支付的醫療費。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可採取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辦法解決。
多種方式結算費用
據悉,這次出台的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制度,省上只規定了原則性的意見,關於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待遇標準和管理方法等具體事項交給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農民工的數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實際情況來確定。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專家介紹說,雖然省上只規定了原則性的意見,但是在結算上卻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對於務工地點相對穩定的農民工,可以實行與定點醫療機構費用包乾;對於診斷明確、治療比較規範的疾病,可以實行單病種付費的結算方式;對於農民工患大病,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可以採取單病包乾的辦法,提供一次性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