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政管理,根據新《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實際,作出如下規定。
一、嚴格財政收入管理,依法收稅管費
(一)嚴格依法組織收入。財政收入的取得,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擅自減免稅,不得通過財政墊付稅款、轉引稅款、列收列支等形式虛增收入。
(二)嚴格非稅收入管理。要確保實現的非稅收入按征繳程式,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後,不得坐收坐支、擠占挪用,不得人為調節收入進度。嚴格區分非稅收入資金性質,嚴格按規定列入相應預算,嚴禁違規調庫、混庫,不得混淆政府性基金收入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界限。
(三)清理規範財稅優惠政策。根據中央和省統一部署,清理規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的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今後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制定出台規範性檔案,不得越權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突破國家統一的財稅法規制度。
二、嚴格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
(四)嚴格預算編制。按照“全口徑”管理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必須全部納入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嚴格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準確、真實、完整地反映各項支出的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防止和杜絕非稅收入編報不實、結餘結轉資金過大等問題。
(五)嚴格預算調整和變更。堅持預算法定原則,經人大批准的預算,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預算未安排的事項一律不得支出。規範預算變更。執行中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項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將任何預算資金違規用於個人住房、交通、接待、子女教育、醫療服務等支出。
(六)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要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嚴禁違規採取“以撥作支”方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
(七)依法實施政府採購。強化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堅持應編盡編、編實編準,堅決杜絕無預算或超標準採購。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直接參與監標和組織驗收等政府採購組織執行過程;不得干預政府採購活動的正常執行;不得違法違規以授權、委託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將監管職責交由其他機構行使;不得擅自變更組織形式和採購方式;不得違背市場規則對代理機構、供應商等擅自設立行政許可、標準和指定事項。要加大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力度,嚴肅處理政府採購投訴舉報。
(八)切實規範政府債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規定,在上級批覆的限額內舉債融資,並將債務收支全面納入預算管理。不得超限額或在預算之外舉借債務;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三、嚴格控制暫存款、暫付款,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九)規範財政暫存款管理。建立財政暫存款定期清理機制。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範圍,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
(十)全面清理歷年財政暫付款。應當由預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緊安排預算予以列支。其他財政借墊款要抓緊收回。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要在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按規定核銷。嚴禁財政暫付款長期掛賬。
(十一)嚴格控制新增財政暫付款。對於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動支預備費或調整當年預算解決,不得對外借款。對於確需對外出借的臨時急需款項,嚴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且應僅限於臨時性資金周轉或者為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的臨時急需墊款,不得對非預算單位、企業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
(十二)嚴格規範財政對外借款。制定財政對外借款內部審核程式,對符合規定且確需借款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同意後辦理借款手續。財政部門要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協定,明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來源和違約責任。未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不簽訂借款協定的,不得擅自出借庫款。
(十三)嚴格對外借款回收保證和責任追究。對借款單位不能按期還款的,要採取扣減預算等方式確保及時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償還的單位,不得再新增借款。建立財政對外借款終身負責制,對於相關責任人違規對外借款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嚴格財政專戶管理,堅決清理違規專戶
(十四)加強存量賬戶管理。全面清理整頓存量財政專戶,現有財政專戶除經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消,所有財政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核算支付。全面實現財政專戶歸口管理。財政專戶未全部歸口管理的地方,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於2014年年底前,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等各類財政專戶歸口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嚴格財政專戶資金使用管理,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對已出借的財政專戶資金,要制定回收計畫,限期予以收回。
(十五)加強新增專戶審核。嚴格控制新增財政專戶數量,確需增設的,嚴格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 (財庫〔2013〕46號)進行報批。未經財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開立財政專戶。各市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對不符合條件的財政專戶設立申請不予上報。
五、嚴格規範支出管理,切實提高支出績效
(十六)嚴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加大資金分配環節審核力度,防止虛報偽造資料套取騙取財政資金問題。加快推進政策信息公開,嚴禁隱瞞政策、暗箱操作,嚴禁冒領侵吞、截留挪用。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加大對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懲戒力度。
(十七)嚴格執行津貼補貼政策。強化收入分配管理,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格履行公務員津貼補貼報批程式,不得擅自變更上級政府批覆的津貼補貼標準,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設立新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十八)嚴格公務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各項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和有關規定,嚴禁超範圍、超標準安排支出。嚴格執行公務審批和清單制度,不得報銷無公函的公務接待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十九)切實提高支出績效。科學設定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目標,嚴格績效目標編審程式,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納入預算。進一步加強績效評價工作力度,大力推行第三方獨立評價,將評價重點逐步從項目支出拓展到部門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做到“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和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六、加強基礎管理,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合法完整
(二十)嚴格決算編制。根據清理核實的財政總會計數據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財政決算,做到收支真實、數據準確、內容完整,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決算報表,堅決防止和糾正賬表不符等問題。
(二十一)加強和規範會計核算。認真執行《會計法》、《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制度,不得違規設定會計賬簿,不得通過往來科目核算收支。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不得使用不合規的原始憑證進行列支。堅決糾正公款私存問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財政資金存入以個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卡。
(二十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從嚴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租賃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嚴格資產評估管理,大力推進資產公開招租和產權公開交易,嚴肅糾正各種擅自處置、暗箱操作、低價買賣、私相授受、非法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
七、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十三)加大對財經違法違紀的查處力度。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財政監督檢查在保障政策執行、嚴肅財經紀律、推動改革發展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堅決糾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為。
(二十四)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運行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通過查找、梳理、評估財政業務及管理中的風險,制定完善並有效實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全面落實《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辦法》(財政部令第58號),認真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切實提高內部管理水平。
(二十五)嚴格責任追究。按照新《預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組織收入、虛列收入和支出、擅自改變上級專項資金用途以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要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對違規開設財政專戶、違規進行預算調整、違規使用超收收入資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對違規舉借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要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今後對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嚴格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