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有關政策的意見

關於規範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有關政策的意見是由國務院在2005年發布的一個意見。

通知

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關於規範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有關政策的意見

國農改[200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建立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0號)的有關精神,嚴格區分加重農民負擔與農民自願投工投勞改善自己生產生活條件的政策界限,規範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內容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民投工投勞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範圍

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具體是指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庫容10萬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農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築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為農田灌溉排水服務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重點是大中型灌區的田間灌排工程、小型灌區、抗旱水源工程。農民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應主要在本村範圍內進行。根據受益主體和在不影響村整體利益和長遠規劃的前提下,也可在組或受益群體內進行。對於一些跨村的區域項目或流域項目,也可以鼓勵農民在自願、直接受益的基礎上投工投勞。

二、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應堅持的原則

一是量力而行、注重實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要符合農村實際,務求實效,並且不能超過農民的承受能力。

二是民眾急需、直接受益。農民投工投勞要從農民生產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事情入手,重點興辦本村或跨村大多數農民直接受益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三是民眾自願、民主決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要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堅持農民自願,履行民主程式,大家事、大家議、大家定。

四是政府支持、民辦公助。各級政府要設立專項資金,採取民辦公助的方式,對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建成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五是上限控制、嚴格管理。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籌資籌勞要考慮農民實際承受能力,實行上限控制、合理分攤。限額標準和具體分攤辦法按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三、完善“一事一議”政策,鼓勵農民投工投勞

農民投工投勞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要執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履行民主程式,議事要公開,嚴格管理籌集的資金和勞務。需要農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農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須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或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農戶過半數同意。遵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出席人員必須超過村民總數的半數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代表參加。農民出資出勞以出勞為主。農民因外出務工經商等原因不能出勞的,可以自願以資代勞。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跨村工程也要參照執行“一事一議”的做法,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按分村議事、聯合申報、統一施工、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分村落實建設任務的程式和辦法實施。

無論是村內工程還是跨村工程,議成的項目都要符合當地水利部門的統一規劃。政府補助和出資籌勞要嚴格管理,分村設賬,財務公開,張榜公示,確保資金和勞務用於議定的項目,提高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效率。

要充分發揮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受益農民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開展區域性農田水利建設。對少數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多數人決定出資出勞的,村民委員會經協商無效的,在可區分的情況下,可依照法律規定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該項目。但不得侵犯其其他合法權益。

四、逐步建立引導農民投工投勞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激勵機制

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責任。預算內經常性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債資金要增加安排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各級財政要在整合有關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從預算內新增財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建立引導激勵機制,對村組集體、農民個人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組織農民自願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項目,財政給予補助,實行民辦公助。農民籌集的資金和勞務與政府補助要緊密結合使用。各地要採取各種措施,保障補助專項資金與農民籌集的資金和勞務能真正落實到項目,讓農民直接受益,鼓勵和支持農民自覺投工投勞。

五、加快產權制度改革,鼓勵農民投資投勞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

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要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工程所有權;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促進產權流轉,提高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使用效率。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工程原受益者及其農民的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要按照“自願組織、民辦民營、共同受益”的原則,支持農民興辦和管護小型農田水利設施。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允許村(組)集體、企業和個人投資興辦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對以村(組)為單位建設的小型工程,相關設施歸村(組)集體所有;農戶自建的以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產權歸農戶個人所有;對受益戶聯合興辦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範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相關設施也可歸用水合作組織所有;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歸項目受益主體所有。對經營性的小型水利設施工程,可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也可拍賣給個人經營。

六、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的引導

通過“一事一議”組織農民投工投勞進行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嚴格區分農民自願投工投勞與加重農民負擔的界限,既要鼓勵和引導農民對自身直接受益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工投勞,又要堅持民主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防止加重農民負擔。要明確縣鄉政府在引導農民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工作中組織動員和指導協調的職能,切實轉變觀念和作風,建立健全村級班子,通過政策、資金、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農民投工投勞開展農田水利建設,為農田水利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村民委員會在“一事一議”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過程中要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骨幹模範的帶頭作用,切實履行民主程式,實行民主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使投工投勞的農民獲益。

七、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的規範和監管力度

各省(市、自治區)要按照本檔案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規範和引導農民投工投勞興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具體實施辦法。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承受能力、農村事業發展需要,按年度分地區合理制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上限標準。農民出資出勞的限額標準和具體分攤辦法由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的規範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補助資金、農民出資出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和監督管理,嚴禁政府補助經費、農民籌資被截留挪用,一旦發現問題,一定要嚴肅處理。要防止和糾正將引導農民投工投勞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變成加重農民負擔“新口子”的錯誤行為,不得強行以資代勞,不得跨年度籌資籌勞。

對於違反“一事一議”制度規定強制農民出資出勞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改的,應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各地要密切關注本檔案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有重大情況,及時向上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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