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

為加快發展農田水利事業,規範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有效防禦自然災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內容

(2009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農田水利事業,規範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有效防禦自然災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田灌溉、排水等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領導,將農田水利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農田水利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水利工作,其所屬的農田水利管理機構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農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對有關農田水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農田水利有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務和措施,組織動員和指導協調農民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預防和調解處理水事糾紛。

第六條 農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農田水利工程,並有權檢舉侵占、損壞農田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二章 農田水利建設

第七條 農田水利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政府主導、資源整合、民辦公助、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農田水利建設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八條 農田水利規劃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組織逐級編制。

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兼顧,開源與節流、灌溉與排澇並重,最佳化水資源配置,科學調整種植結構,合理髮展水田面積,促進水土資源平衡,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九條 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編制的程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水利規劃的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符合農田水利規劃。

第十一條 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建設所需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農田水利工程所需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和政府適當扶持的原則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田水利建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農田水利建設的需要,逐步增加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投入,建立穩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統籌安排項目,集中整合使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以工代賑、商品糧基地建設、土地整理等與農田水利建設有關的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農民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以農民自建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規範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工投勞。村民委員會應當遵循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組織農民出資出勞。對農民自建的農田水利工程,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於農田水利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證,並履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程式。

農業抗旱臨時應急取水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在申請取水許可證時可以不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程式。

第十六條 對需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農田水利工程,在建設項目立項後需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批,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屬於基本建設範圍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其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可以參照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實行質量責任制。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工程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政府驗收程式的,由工程建設審批機關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大型和中型農田水利工程、設備,歸國家所有;政府資金和社會資金共同投資的大型和中型農田水利工程、設備,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共有份額,歸國家和投資人共有。

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備,歸項目受益主體所有。受益農戶較多的,歸受益農戶共有;農戶自用的,歸該農戶所有。

非政府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設備,歸投資人所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的確權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備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進行流轉,但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大型和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性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其中骨幹工程由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維修、養護;田間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管理、維修、養護。

產權歸集體、個人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產權人自行管理、維修、養護,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明確邊界,設立標誌,並發給土地權屬憑證。

第二十三條 不得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從事對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活動;依照國家規定確需占用的,應當經管理該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內的,占用者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沒有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應當按照替代工程的總投資額交納開發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報廢農田水利工程的,應當報請原工程建設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報廢的農田水利工程中包含國有設備和物資的,應當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登記造冊並收歸國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對農田水利工程的其他管理和保護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界定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類別,合理定崗定編,將純公益性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準公益性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農田水利工程運行費和維修養護費足額到位。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逐步解決經營性水管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問題。

第四章 農田水利工程使用

第二十九條 農業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並推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計量供水。

第三十條 農業供水實行計量收費。暫無計量設施,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可以按照實際受益面積收費。

第三十一 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

國有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集體和民營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構成和定價許可權、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工程經營者(以下統稱供水單位)應當與利用農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用水戶)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並使用農業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未簽訂供用水契約的,按照雙方確認的實際用水量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價外加收其他費用。

農田水利工程水費應當用於供水單位運行管理和工程維修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平調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正常供水,形成完善的供水管理模式和經營機制,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供水服務質量。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單位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按照實際供水量核收水費。因供水單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契約供水的,供水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契約用水和繳納水費。用水戶未按契約約定繳納水費,或者隱瞞受益面積、用水量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扶持和規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揮其在灌溉、排水管理和農田水利工程使用中的作用。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行使其使用的灌排設施的管理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灌溉的組織、指導和宣傳。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工程,應當採取節水灌溉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渠道防滲、噴灌、微灌、滴灌、建築物配套和量測水設施建設等工程節水灌溉措施。並積極推廣控制灌溉、非充分灌溉、節水點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引導和支持節水灌溉新材料和新設備開發,降低單位面積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 農田灌排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的農田灌排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不符合農田水利規劃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田水利工程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國家投入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工程不符合農田水利規劃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條 經批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進行補償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償相應費用,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造成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違法設施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制定《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農田水利工作,近6年來的中央1號檔案都對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多年來,我省建設的大量農田水利設施和開展的農田水利管理工作,在促進農業生產和抵禦洪澇災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進一步發展農田水利事業,直接關係到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民收入的穩步提高,不僅是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快新農村建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但是,我省在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工程使用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同國家的期望以及廣大農民民眾的要求很不適應。一是現有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標準低,工程老化失修、建設維修滯後和不按規劃建設等問題突出,而政府投入又嚴重不足,全社會投入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也沒有充分調動起來;二是在農田水利管理方面還存在著體制、機制上的障礙,已有的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產權不明,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農田水利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各自的管理責任不清,隨意占用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三是農田水利工程使用矛盾凸顯,供水單位和用水戶以及上下游用水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亟待依法調整,節水機制尚未建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灌排糾紛的調處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也缺乏明確依據和法定權威,等等。由於國家在農田水利方面沒有專門立法,我省農田水利管理工作主要依據國家水法、防洪法、抗旱條例和《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和水利部、省政府的有關檔案,在執行中缺乏針對性和強制力。因此,有必要制定《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以全面規範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工程使用等活動,依法促進我省農田水利事業加快發展。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過程2008年底,省水利廳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工作計畫,將本條例初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審查,廣泛徵求了13個市(地)政府(行署)、部分縣(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會同省水利廳,並邀請省人大法制委、農林委提前參與,先後赴哈爾濱、綏化、大慶、鶴崗、五常等市、縣和墾區進行了調研,實地考察了當地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轉情況,分別聽取了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水管單位工作人員、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成員和農戶的意見,還考察和借鑑了四川、寧夏等省(區)的工作經驗。2009年8月13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就立法中的有關問題主持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和吸納了有關法律、水利專家的意見和建議。8月21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集了發改、農委、財政、物價、編辦、國土、建設、環保等十幾個省直部門參加的協調會,經討論取得了一致意見。2009年9月2日,經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一)關於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為了避免農田水利建設中盲目上馬、重複建設等問題,《條例(草案)》在農田水利建設一章中首先強調了“規劃先行”的原則,以確保項目安排、資金投入、設計施工等活動均按照規劃執行。在規劃編制方面,第八條明確了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的依據和原則;在規劃審批方面,第九條規定了徵求意見制度和批准程式;在規劃實施方面,第十條明確了組織實施機關,並強調:“新建、改建、擴建的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符合農田水利規劃。”為了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強制性,《條例(草案)》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有關行政機關和建設單位各自違反規劃搞建設的行為分別規定了較嚴格的法律責任。(二)關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投入。由於農田水利發展現狀與現實需要差距較大,使得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薄弱與投入乏力之間的矛盾非常突出。同時,一些專項渠道投入農田水利建設的項目往往不符合規劃要求,存在著分散或者重複投入的問題,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投資效益的發揮。為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原則規定農田水利建設投入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又從三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在第十二條對農田水利建設規定了穩定的政府投入機制;二是根據國辦發〔2005〕50號和財農〔2009〕92號檔案以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水利的決定》(黑政發〔2008〕64號)中關於各種渠道下撥的涉農專項資金,要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使用的規定,在第十三條對農田水利建設有關的資金整合作出了規定;三是在第十四條規定了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鼓勵農民自建、政府適當資助的內容,以充分調動農民興建農田水利的積極性。(三)關於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確認和管理。我省相當一部分農田水利工程產權不明晰,這是制約農田水利管理體制改革的癥結。因此,《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第十九條分別明確了各種規模、類型和不同投資渠道的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的產權歸屬,並授權省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確權登記制度。這些規定為促進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的流轉和落實管護責任奠定了基礎。同時,為了對農田水利工程實施有效管理,必須保證現有水管單位的公益性經費支出。多年來,工作在防洪、排澇第一線的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負責灌渠供水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工作十分辛苦,如果其基本支出得不到保障,將面臨人員流失、事業荒蕪的局面。因此,根據國辦發〔2002〕45號和黑政發〔2008〕64號檔案的規定,《條例(草案)》在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將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四)關於農田水利工程的占用、管理與保護。隨意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從事對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活動,將嚴重影響到農作物生長和農業增產增收。為了減少和杜絕這類行為發生,並在一旦發生後能夠有效採取補救措施,《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農田水利工程的占用審批制度,並在第二十四條明確了經批准占用者的補救、補償義務。同時,對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還需要採取許多措施,考慮到國家水法和《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已有一些具體規定,為了避免重複,《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作出了銜接規定。(五)關於農田水利工程的使用。為了更好地規範農田水利工程的使用行為,依法調整各有關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六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農田水利工程的使用原則,即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和計畫用水、計量收費或者按照實際受益面積收費的體制。二是在第三十條規定水價的制定的基礎上,在第三十一條規定,水費的徵收通過民事契約調整,並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價、不得挪用的水費管理制度。三是在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義務,要求供水單位保證正常供水,完善經營機制,提高服務質量;要求用水戶按照供用水契約用水和繳納水費,尊重相鄰權,並承擔不按照要求繳納水費的不利後果。四是對我省一些地方組建農民用水協會等合作組織的做法予以肯定,在第三十四條賦予這一新生事物應有的法律地位。五是創新了節水機制,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從工程和技術兩個方面規定了節水灌溉措施和節水灌溉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利用,並明確了旱田和水田節水灌溉的重點地域。六是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農田灌排水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即對一般單位、個人之間的糾紛,通過協商解決、政府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辦理;對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糾紛,通過自行協商、政府裁決等方式處理。(六)關於法律責任。為了貫徹從嚴治政的方針,《條例(草案)》第五章首先在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責任。在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責任方面,考慮到國家水法、防洪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一些違法行為已有規定,且比較明確具體,無需進行細化補充,因而在第三十九條作出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表述,以避免在條文中大量重複引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僅對不符合規劃搞建設和違法占用工程這兩類其他法律、法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得不夠明確的行為,在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分別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以維護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9月17日,省十一屆人大農林委員會召開第八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農業大省,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是實現省委提出的打造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進一步提高我省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快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在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著工程建設和維護投入不足、標準較低,工程和設備產權不明、管理職責不清、使用矛盾日漸突出,節水機制尚未建立等諸多問題,制約著農田水利建設的健康發展。在國家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從我省實際需要出發,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使用納入法制軌道是十分必要的。在《條例(草案)》形成過程中,農林委員會派人參與了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提出的一些意見在政府修改過程中已被採納。農林委員會一致認為,該《條例(草案)》比較成熟,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一、鑒於當前在農田水利建設中,亟待整合各級、各部門之間的相關資金、技術和人力等資源,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七條有關農田水利建設的原則中補充“資源整合”的內容。二、農田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是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建議按照價格法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中增加有關聽證的規定。三、《條例(草案)》對供、用水雙方義務的設定不平衡,建議在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供水方的相應義務。四、《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文中對同一單位的表述不同,有的用“專業管理機構”,有的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又有的用“農田水利管理單位”,這種不同一的表述容易造成對法條理解和操作的偏差,建議修改為同一的表述方式。此外,組成人員還就《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有關於文字和技術處理方面的修改意見,我們將這些意見一併交法制委員會,供下一步修改時參考,在此就不一一匯報了。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12月1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議對《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該條例草案初審後,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 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注重我省農田水利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對農民利益的保護,比較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12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草案表決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組織農民出資出勞”修改為“通過一事一議組織農民出資出勞”。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中“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修改為“歸國家所有”。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對該條第二款中“具體項目、內容、形式、許可權和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表述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構成和定價許可權、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一是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修改為“以及對有關農田水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農田水利工程和設備”統一修改為“農田水利工程、設備”,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受益戶”修改為“受益農戶”;三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骨幹工程”修改為“其中骨幹工程”,第二款中的“農田水利工程”修改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五、建議將條例施行時間確定為2010年2月1日。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五十)修改《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三)堆放阻礙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四)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2.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堆放阻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塘壩、溝渠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四十六)修改《黑龍江省農田水利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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