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加強隊伍建設,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力爭到明年上半年,省、地(市)兩級仲裁委員會基本健全。 各地要重視仲裁工作隊伍的建設,要根據《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明確一些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人事管理知識的同志擔任專職仲裁工作人員,同時要建立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兼職仲裁員隊伍。 各地要重視人事爭議仲裁的研究工作,注意研究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建設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實踐問題,不斷探索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高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整體水平。

關於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檔案
國人部發〔200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印發以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全國得到了較快發展。今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9月5日起施行。該《規定》確定了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係,表明人事爭議仲裁進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同時也對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建設和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開展將產生重要作用。為促進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全國進一步發展,逐步建立一個制度完善、機構健全、隊伍優良、程式規範、執行有力的仲裁工作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把做好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作為當前人事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各級人事部門要從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重視和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把這項工作當作保障個人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繼續深化的重要措施。要認真研究解決當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機構隊伍建設和辦公條件等方面保證仲裁工作開展的需要。要制定有關的工作制度,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進一步發展。
二、加大案件受理力度,及時妥善地處理人事爭議
各地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中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做到不推諉、不拖延。要高度重視並穩妥處理集體人事爭議案件,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要優先受理,積極調解,在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儘快形成處理意見,抓緊解決。要積極研究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規範辦案程式,提高案件處理質量
各級仲裁機構要高度重視人事爭議仲裁的辦案規範問題。要嚴格按照《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明確的程式仲裁案件,不能隨意簡化。按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應經過仲裁委討論決定。要注意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要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程式的行為,切實保證雙方當事人能行使規定的權利,從而提高案件處理質量,樹立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加強隊伍建設,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力爭到明年上半年,省、地(市)兩級仲裁委員會基本健全。到明年底,絕大多數縣(市、區)也要建立起仲裁委員會。各地要重視仲裁工作隊伍的建設,要根據《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明確一些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人事管理知識的同志擔任專職仲裁工作人員,同時要建立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兼職仲裁員隊伍。要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特別要結合《規定》的施行,加強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案件的程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要認真做好對仲裁員的考核工作,對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仲裁員,應及時予以調整,確保案件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確立相關的銜接和協調機制,做好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接軌工作
各地仲裁機構要積極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就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接軌後的工作銜接問題,如受案範圍和管轄的確定、強制執行的申請程式、仲裁案卷的移轉等進行協商,確立相關的銜接和協調機制,制訂有關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能按照程式有條不紊地進行。
六、加強對仲裁工作的宣傳和研究,提高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整體水平
各地要通過各種手段宣傳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尤其要重視運用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傳播媒介,及時宣傳報導仲裁工作的開展情況和一些典型案例,擴大仲裁工作的社會影響。各地要重視人事爭議仲裁的研究工作,注意研究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建設的一些基本理論和實踐問題,不斷探索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高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整體水平。
附屬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
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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