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發〔1999〕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為了切實做好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現將《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人 事 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
第三條 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仲裁員實行聘任制。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從事過人事工作的退休幹部中聘任。聘任兼職仲裁員應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的數量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五條 仲裁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向被聘任的仲裁員頒發仲裁員聘書,聘書應明確聘任期限等內容。
仲裁員聘書由人事部統一監製。
第七條 仲裁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交辦的人事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查明案件事實,必要時進行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取證;
(三)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四)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五)及時製作仲裁文書,做好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八條 仲裁員根據受理案件的需要,有權向案件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有權查閱當事人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支持和配合仲裁員的工作。
第九條 仲裁員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各項規定和工作制度。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應建立正常的仲裁員培訓制度,提高仲裁員的政策水平和辦案能力。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定期對仲裁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仲裁員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定製度的情況。
第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滿,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續聘的。
(二)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仲裁委員會交辦工作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 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情節比較嚴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人事爭議仲裁員聘書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