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是指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被聘請,兼任仲裁審理職務的人員。仲裁委員會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A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執行仲裁職務時,原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在執行仲裁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

兼職仲裁員是指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在取得仲裁員資格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聘任,兼職從事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人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所以,這些人員作為兼職仲裁員必須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必須接受原單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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