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開縣發展改革委職 能 職 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綜合協調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各專項建設規劃與區域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發展速度等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及時提出巨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四)承擔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編制政府投資規劃及資金平衡計畫。組織編制重大項目投融資規劃。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及資金平衡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縣招投標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研究對內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利用內外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巨觀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協調全縣產業發展。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規劃。
(六)研究能源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能源節約和新能源開發問題,擬訂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重大能源投資項目,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預測和平衡能源供求總量。促進區域能源戰略合作。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組織編制重要商品總量、重要生產資料平衡和政府儲備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擴大城鄉居民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的措施建議。實施價格監測預警,防範市場價格異動。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綜合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以及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計畫、政策,並協調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價格改革方案和計畫。負責運用價格槓桿,最佳化價格環境,推動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十二)負責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調整許可權範圍內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依法組織價格聽證。負責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制度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
(十三)協調、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組織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市賦予的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的監審和重要商品及服務的成本調查工作。負責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開展價格認證、價格諮詢、價格信息服務等工作。
(十四)負責管轄權內的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監督網路,受理價格、收費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協調解決價格、收費矛盾糾紛。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行價格誠信建設。
(十五)參與國防動員工作,具體承擔國民經濟動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