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3號
關於批准《南通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通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在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人才發展工作應當遵循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市場導向、分類施策、擴大開放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轉變人才管理職能,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五條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人力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衛生、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才發展的服務、保障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條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章 人才引進和培養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
第九條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分類標準,定期發布人才開發目錄、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對人才分類標準未涵蓋的人才,可以定期組織有關專家、行業協會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進行認定。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引進人才獎勵補貼制度,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事業單位,通過跟獎、跟補等方式,在引進人才投入、租房補貼、項目資助等方面給予支持。
企業引進的全職工程技術關鍵人才、重點領域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優先納入市、縣(市、區)重點人才計畫。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可以簡化程式、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第十二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本市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博士後科研人員在本市的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從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後繼續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鼓勵本市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與海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辦學、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合作。
對引進高層次外國專家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工薪補助或者項目資助;對引進外國專家獲得國家、省級項目支持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配套資金扶持;對設立外國專家工作平台、海外研發機構、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業,經認定後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四條鼓勵人才以兼職、項目合作、技術諮詢等形式來本市創新創業。
市外人才或者團隊被本市有關單位聘請短期從事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關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鼓勵各類開發園區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究院所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共同引進和培養人才,共享科研設備設施。
經認定的企業研究院、協同創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引進,積極培育和引進獵頭機構,拓寬人才引進渠道。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引進本市急需緊缺、產生重大影響和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頂尖人才或者團隊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職工培訓制度,支持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
對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育平台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
對提高職業技能等級或者專業技術資格層次的在職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在通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根據本市產業發展需要調整學科專業設定,與企業共同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孵化器、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實用型技能人才。
第三章 人才評價和使用
第十九條發揮行政機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推進人才分類評價,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
第二十條對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價,應當注重實績。對套用型人才的職稱評價,不將論文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暢通海外人才(含外籍人才)職稱評審渠道,在本市企業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參照本地專業技術人才標準,按照實際工作經歷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第二十一條拓寬職業發展通道,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請評定工程技術員以上相應等次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二條技工院校畢業生參加企事業單位招聘、確定工資起點標準、職稱評定、職位晉升和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照有關規定參照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同學歷層次畢業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攜帶創新成果和項目到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照規定獲得報酬。
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可以保留人事關係,在原單位享受保留職稱、社會保險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首席技師等崗位,並根據其實際貢獻給予相應待遇。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眾創空間、項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實驗室、創業園、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等載體建設,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平台。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對高層次人才實施跟蹤服務,提供創新創業適應期輔導,並對高層次人才使用情況進行專項評估。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做好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加強人才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四章 人才激勵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於人才發展工作。產業類引導基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相關領域人才項目的引進和實施。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人才創新創業的信貸支持,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推動各類基金與雙創人才(企業)有效對接,引導社會資本與雙創人才(企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鼓勵、引導企業通過實施股權激勵、企業年金和其他補充保險等措施對人才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從本市申報併入選兩院院士、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等國家重點人才計畫的人才,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支持人才申請專利,促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產業化。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可以制定獎勵和報酬規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建立人才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人才服務資源,簡化人才服務流程,加強人才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利益訴求反饋機制。
第三十四條實行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制度,高層次人才憑卡可以享受政策諮詢、出入境、落戶、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五條大力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編制住房建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人才住房有關內容,並通過配建、租賃、出售、補貼等相結合的方式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按照規定授予榮譽,並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八條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才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績效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人才政策進行調整、完善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人才政策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
第三十九條市和縣(市、區)應當依照鼓勵創新、權責一致的原則,制定並推行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制度。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扶持等資金的,依法追回資金,相關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通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2月25日經南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報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近年來,南通市委、市政府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發展政策,全市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人才數量顯著增長,人才載體建設穩步推進,但人才工作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缺乏,“高精尖”人才不足,引才、育才精準化程度較低,人才發展模式相對粗放,人才評價、使用的體制機制還存在一定障礙,基礎教育優勢未能得到充分顯現,等等。當前,我市正處於建設“長三角北翼經濟中心”和“上海北大門”的重大戰略機遇期,對人才質量、數量和層次的需求十分迫切。我市第十二次黨代會對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人才強市、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也進行了部署。出台促進人才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對於固化已有的人才政策,提出創新性舉措,更大力度地集聚人才、最佳化人才結構、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共江蘇省委《關於聚力創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人才發展環境的意見》等政策檔案。借鑑了《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外地法規。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根據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計畫,《條例》作為我市2017年正式立法項目。2017年年初市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人社局開始了前期調研、起草等工作。4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立法項目啟動會,和市政府聯合成立了立法項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有關各方分工配合,共同參與。市人大人代委、法工委先後五次召集市人才辦、市政府法制辦、市人社局相關人員進行專題會商,並赴南京、蘇州、無錫等地考察學習。經過起草組起草、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10月1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貫穿立法全過程。在南通人大網刊載《條例》草案全文,廣泛徵集意見。多次召開縣(市)區人大相關委員會、人才辦、有關政府部門、部分企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和人事工作人員等參加的座談會。向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相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縣(市、區)政府及其各部門、鎮政府、街道辦、立法聯繫點,以及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傳送《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多次會同相關部門會商研究,邀請立法諮詢專家研究論證,提前向省人大法工委匯報並得到及時指導。市人大法工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12月18日,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經市人大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12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5章、42條,重點圍繞全市產業發展的人才需求和高精尖人才的引進和使用,規定了總則、人才引進和培養、人才評價和使用、人才激勵和保障、附則等內容。《條例》主要內容是:
(一)總則。第一章就《條例》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部門職責等內容作了規定。
關於適用範圍。《條例》規定,本市人才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在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第二條)。關於基本原則,《條例》規定,人才發展工作應當遵循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市場導向、分類施策、擴大開放的原則(第三條)。關於政府、部門等職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轉變人才管理職能,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等。市人力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服務、保障和管理工作。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優勢,開展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條例》明確,發揮用人單位的主導作用,落實國有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第六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人才發展工作,《條例》還規定,市政府每年對縣(市、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進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第七條)。
(二)人才引進和培養。第二章通過規定編制人才發展規劃、建立獎勵補貼制度、鼓勵引進人才、校企合作等舉措,推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關於人才引進。為了滿足產業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分類標準,定期發布人才開發目錄等信息(第八條、第九條)。為了激發用人單位引才、用才的積極性,有效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例》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引進人才獎勵補貼制度。引進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可以簡化程式、一事一議、特事特辦。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等的,給予經費資助。企業引進高層次外國專家的,給予工薪補助或者項目資助。市外人才或者團隊被聘請短期從事科研等任務的,可以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經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等,給予經費資助(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人才引進,積極培育和引進獵頭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引進頂尖人才或者團隊的,給予獎勵(第十六條)。關於人才培養。鼓勵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與海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辦學、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合作。支持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鼓勵和支持校企合作,培養實用型技能人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人才評價和使用。第三章通過規定評價機制、職稱評價改革、技工院校人才待遇、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建設、高層次人才使用和服務等內容,為人才發揮才能提供平台。
關於人才評價。《條例》規定,發揮多元評價主體作用,推進人才分類評價,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第十九條)。推動職稱評價改革,暢通海外人才職稱評審渠道(第二十條)。貫通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標準,落實技工院校畢業生相關待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關於人才使用。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鼓勵企業設立首席研究員等崗位。加強眾創空間、創業園等載體建設,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平台(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開展跟蹤服務和使用情況評估。做好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加強人才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四)人才激勵和保障。第四章通過規定財政性資金支持、金融支持、人才服務、居住保障、榮譽獎勵、容錯機制、法律責任等內容,為人才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關於人才激勵。市和縣(市、區)政府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產業類引導基金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人才項目。加大對人才創新創業的信貸支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引導社會資本與雙創人才(企業)融合發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建立企業激勵機制,鼓勵、引導企業通過實施股權激勵、企業年金等措施對人才給予獎勵(第三十條)。獎勵國家重點人才,支持人才申請專利,促進創新成果產業化(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關於人才保障。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整合人才服務資源,不斷完善服務機制。實行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制度。實行人才安居工程,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市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按照規定授予榮譽,並給予獎勵(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扶持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培育各類專業化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三十七條)。定期進行人才政策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人才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或者提出建議(第三十八條)。制定並推行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騙取財政扶持等資金,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五)附則。第五章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第四十二條)。
《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