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地方稅務局

負責全縣地方稅務系統機構、人員和編制等管理,按垂直管理要求落實做好有關具體工作事項。 其他事項(一)縣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二)縣地方稅務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浙江省市縣機構改革意見》(浙委辦〔2010〕38號)、《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市縣地方稅務部門“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浙編辦〔2010〕45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浙財人教字〔2009〕49號)和浙地稅函〔2011〕420號精神,制定浙江省長興縣地方稅務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職責調整

(一)新增的職責
劃入原由縣財政局承擔的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已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 加強社會保險費等規費征管職責。
  • 加強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強化地稅信息化規劃、協調和項目管理,深化數據採集、分析和套用,確保信息安全。
  • 加強納稅服務,改進和最佳化納稅服務方式,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
  • 加強稅費規劃和科研工作。
  • 主要職能

  •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執行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有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全縣地方稅收、有關規費(基金)徵收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 負責全縣地方稅收徵收管理,根據省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任務及本縣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預算安排的要求,編制年度地方稅收計畫並組織實施。
  • 負責全縣有關規費、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制定相關實施意見或細則並組織實施。
  • 按照省、市地方稅務局的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我縣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體系,制定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征管的具體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減免等具體事項。
  • 負責全縣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的稽查,制定全縣地方稅收和有關規費(基金)徵收稽查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組織協調全縣大要案的查處。
  • 負責全縣地方稅務系統機構、人員和編制等管理,按垂直管理要求落實做好有關具體工作事項。
  • 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設。
  • 組織開展稅收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開展地方稅政工作的調查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 承辦省、市地方稅務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長興縣地方稅務局設10個職能科室,其中辦公室(科研科與其合署)、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規科、監察科為綜合科室,稅政管理科(涉外稅收管理科與其合署)、規費管理局、徵收管理科(行政許可科與其合署)、計畫財務科、納稅服務科、信息化管理科為業務科室。
    (一)辦公室(科研科與其合署)
    負責處理文電、機要、會務、檔案、財務、後勤等機關日常行政事務;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重要文稿審核、政策研究、信息、對外宣傳、信訪、督查、文電處理(含電子政務)、文秘檔案、保密保衛(含社會綜合治理)、政務信息公開(含網站管理)、報刊征訂、全局性會議組織、系統基建、全局資產財務管理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落實縣對本局目標責任制考核的組織實施;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開展全縣稅收調研工作;組織協調稅收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科研工作規劃、方案;組織、協調、管理本系統稅收科研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管理全縣地稅系統的機構、編制和人員事務工作;負責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財稅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地方稅收法制工作,負責地稅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工作,承擔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負責地方稅收法規宣傳教育及全局普法工作;負責地方稅收政策性檔案的審核、會簽和備案工作;對依法行政和執行地方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稅務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案件和投訴工作;參與稅收大案要案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稅務案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監察科
    負責監督檢查地稅系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的情況,辦理反映系統內幹部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來信來訪,負責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負責本系統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和工作人員離崗審計工作;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稅政管理科(涉外稅收管理科與其合署)
    負責全縣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菸葉稅、資源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管理和指導;負責有關稅(費)種的調查研究,擬訂具體的征管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財務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彙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牽頭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反避稅、情報交換、國際稅收合作等工作。
    (六)規費管理局
    負責全縣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和基金的徵收管理以及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規費和基金的調查研究,擬訂具體徵管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有關規費和基金的日常評估辦法;指導有關規費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相關的政策輔導、諮詢服務、法律救濟工作。
    (七)徵收管理科(行政許可科與其合署)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完善稅收征管規程的建議;探索、深化全縣地方稅征管改革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套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牽頭大型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套用等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工作;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負責全縣地稅部門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審批工作。
    (八)計畫財務科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的收入計畫和全縣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以及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編制、下達年度地方稅收計畫;負責地方稅收、基金(費)收入入庫工作;負責全縣重點稅源調查、分析和監控管理及全國稅收調查等系統工作;匯總全縣地方稅收會計、統計信息數據,編制本縣地方稅收會計、統計、經費、票證等有關報表,並執行審核工作;負責擬訂並落實稅收計畫、會計、統計和稅收票證的有關具體規定;執行、分析全縣地方稅收計畫完成情況;核算稅款的應徵、減免、緩繳、上解、入庫和提退等活動的全過程,組織稅收會計核算;負責審核並辦理稅費退庫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監督和反映稅收資金管理;監督稅務系統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各項稅務經費的收支管理;負責地方稅收票證的管理。
    (九)納稅服務科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縣地稅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除稅務行政複議、應訴以外)、投訴受理、稅收爭議調解等納稅服務工作;負責辦稅服務廳、12366語音特服系統、簡訊系統等方面的納稅服務平台的制度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
    (十)信息化管理科
    負責地稅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及實施工作;負責地稅信息化制度的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稅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業務需求等方面的工作;負責社會、經濟和稅收等信息數據的採集、分析、套用;負責資料庫信息合法性、規範性、完整性的管理工作;參與地稅信息化建設相關需求、技術方案的論證等工作。

    人員編制

    長興縣地方稅務局機關行政編制與長興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共同核定,按4∶6比例配備。設局長1名(一般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

    其他事項

    (一)縣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二)縣地方稅務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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