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長政發〔2011〕9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0]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包括城區、郊區、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租賃、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合理標準籌集,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市區(包括城區、郊區、高新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供應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的市區常住非農戶口家庭;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市區內有穩定職業,並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是指不具有市區戶籍,但在市區有穩定職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多元投資、統籌發展、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有償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六條 長治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統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含城區、郊區、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繳和維修資金的撥付。
市發改、監察、財政、審計、規劃、國土資源、民政、公安、人社、物價、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保障對象資格審核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公示和初審工作,並協助做好投訴舉報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與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舊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六)社會捐贈及其它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採取多渠道籌集資金,主要包括:
(一)國家及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貸款;
(四)債券;
(五)企業自籌資金;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會捐贈及其它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企事業單位出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維護以及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
第十條 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監察、財政、審計、規劃、國土資源、民政、公安、人社、物價、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擬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10%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並將配建比例等指標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許可的前置條件之一,並在規劃條件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的移交回購等事項。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在具體新建住房項目中的配建面積、套數、套型、布局、建設標準、時限、基本生活設施等配建事項,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配建方案》中載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具體按《長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嚴格執行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標準為:室內水泥地面,內牆面普通塗料,戶內安裝木質門,入戶安裝普通防盜門,符合節能標準的普通窗戶,普通衛生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要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積極推廣套用先進、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六條 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變更為住宅用地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備案: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畫檔案;
(四)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核准意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納入年度住房保障實施計畫。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嚴禁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九條 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使用的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市人民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使用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在徵得企業同意後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使用的稅收優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
第四章 保障對象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非農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長治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從畢業當月計算起在5年之內的;
(二)具有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
(三)在市區勞動關係穩定,並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且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持有市區居住證、臨時居住證;
(二)在市區勞動關係穩定,並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且繳納社會保險達一年以上;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包括城區、郊區、高新區)區域範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轉讓)或貨幣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等;
(四)拆遷時選擇貨幣補償的;
(五)申請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等原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住房。
第五章 配租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全部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
(四)現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借住證明等);
(五)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三十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或居住證;
(三)相關學歷、技術職稱證明;
(四)現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借住證明等);
(五)人社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外來務工人員公寓的,應當向暫住證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或居住證;
(三)現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借住證明等);
(四)人社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審核:
(一)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街道和申請人工作單位(或現居住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監察、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和工作單位(或現居住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結果及申請材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相關部門的協助下,自收到申報材料起3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核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進行登記,錄入住房保障檔案並核發《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公共租賃住房)》。核准結果在市級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監察部門牽頭,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協助進行覆核。
審核單位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查。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尚未獲得實物配租、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時,應退出所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配租需求及房源情況制定年度配租方案並上報市政府批准。根據批准的配租方案,確定入圍申請人及選房順序,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後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長治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
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或通過改建、購買、租賃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可優先用於本單位持有《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
第三十五條 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規定的輪候方式公開進行。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與輪候到位的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支付方式、退出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為3年,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契約應於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期滿應當及時退房。在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
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契約的有關條款終止契約。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可向承租人所在單位通報,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四十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保障資格,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兩年內不再受理棄權申請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簽訂租賃契約後又放棄租房的;
(五)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
(六)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度覆核制度。
(一)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按規定程式進行申請、登記,取得《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公共租賃住房)》。
(二)租住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單位、街道辦事處及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情況。經逐級審核後,次年一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覆核。
(三)租住單位自建或城區、郊區、高新區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新就業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向產權管理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情況。經審核後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房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的租金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計收。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報告並退出。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
由政府統一建設和政府回購的配建房以及政府委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
企業職工公寓、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房屋產權人確定,可以根據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適當調整,但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承租人對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和處分權。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物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承租人負擔。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及使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身份、住房和收入等狀況,以虛假證件或證明材料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單位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租。
申請人以虛報、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即時解除租賃契約,責令其立即退還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住房租金標準補交實際承租期間的租金,並取消其5年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即時解除租賃契約,責令其立即退還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3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轉租、改變住房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居住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因違法或不當使用造成公共租賃住房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5年內不得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活動,並由市發改、住建、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物價、稅務、金融、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銷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的。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從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租賃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合法權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