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長政發〔2011〕8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實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農村困難民眾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晉政發[2011]1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我市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住有所居”為目標,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要求,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進人民民眾居住條件明顯改善。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農村困難民眾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完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制度,加快推進棚戶區、舊住宅區和農村危舊房改造,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農村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基本原則。要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量力而行,適度保障的原則;堅持經濟適用,功能齊全的原則。
二、目標體系和目標任務
(一)十二五期間,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要著力健全完善三大體系:
(1)進一步推進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以擴大保障覆蓋面為重點,健全完善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體系;
(2)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完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制度。以政策完善為重點,健全完善解決城鎮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的住房支持體系;
(3)進一步實施城鄉住房改造工程,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城中村和農村危舊房改造為重點,健全完善提升舊住宅區民眾居住質量、居住環境的住房更新體系。
(二)目標任務
形成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通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配給,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住房;全面完成我市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通過加快農村危舊房改造,有效改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居住條件和居住安全問題。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十二五”期間,全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要逐步納入保障範圍。
(二)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情況和實物配租保障能力,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要逐步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比例,十二五期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率要達到80%以上。
(四)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改建、配建、回購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並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配建比例等事項,建成後由政府回購;條件具備時,也可以由政府出資相對集中建設。
(五)資金來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畫,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資金來源一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三是省級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四是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五是土地出讓淨收益不得低於20%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六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全部餘額;七是社會捐助資金;八是其他資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利息、債券、貸款和由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履行配建條件而繳納的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等。
四、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已享受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應退出福利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房的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供應方式。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四)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人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權屬登記部門要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 從2011年起,新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買受人確需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程式分配。買受人不得出租、閒置或私自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一經發現一律收回,沒收租售所得收益,並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五、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一)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常住非農戶口家庭;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市區內有穩定職業,並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是指不具有市區戶籍,但在市區有穩定職業的從業人員。
(二)建設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三)房源來源。公共租賃住房來源主要是新建、改建、配建、回購、企業自建、社會捐贈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以在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舊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開發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為主,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回購。
(四)資金來源。要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資金,一是國家及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二是市、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三是貸款、債券;四是企業自籌資金;五是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六是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五)保障方式。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尚未獲得實物配租、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時,應退出所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和輪候制度,程式按照廉租住房供應程式執行。
六、完善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制度
(一)建設要求和標準。企事業單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定向開發建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且限定最高銷售價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要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應占總建築面積的60%。
(二)供應對象。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間,人均住房面積低於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建築面積的80%的家庭。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應首先滿足本單位無房家庭;其次是現有住房未實施房改政策的家庭;第三是現有住房為自有產權或實施過房改政策但人均住房面積不達標準的家庭。
(三)嚴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應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權屬登記機關在相關權證上註明“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購買面積、所屬單位等內容。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自權屬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3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七、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統籌推進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要有計畫,分步驟,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相配合的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相協調的原則,堅持原址改造,異地安置相結合的原則。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外來農民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四)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要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和管理
強化責任,嚴格住房保障準入條件,根據已出台政策和標準,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申請對象條件的審核。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嚴格按照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候和退出程式實施保障,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以開發建設項目為單位進行申請審核。
實行《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制度,對經審核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居民發放《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並註明保障範圍和保障方式,《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作為城鎮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購買的資格證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執證城鎮居民的保障條件符合性實行年度覆核。
積極落實審核機構和人員,完善審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強審計和社會監督。加快居民收入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保障對象收入審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財稅、金融等部門共同參與的保障對象收入聯合核查機制和收入審核平台。加快房產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完善房產信息聯網查詢體系。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嚴格準入和退出制度。
九、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建設力度
(一)落實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總量不應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在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中要明確供應指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把企事業單位富餘存量土地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用地,統籌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優先用於解決原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職工的住房問題。對於現有的焦化、化工、機械加工(含電鍍)、農藥等工業企業廢棄地轉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組織開展土壤風險評估及修復工作。修復後經相關部門檢測符合住宅用地標準要求的,方可作為居民住宅用地的選址。
(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徵得相關企業同意後,可按下限減半計收。
(三)保障性住房建設、經營和管理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對參與建設、經營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業(單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四)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五)社會向政府捐贈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六)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合理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十、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部門工作責任
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組並建立市級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領導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勘測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人民銀行長治市中心支行等單位組成,主要任務是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住房保障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租售和管理;住房困難標準的確定和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保障對象的登記核准;租賃補貼發放的管理;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的建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住房保障具體管理辦法;
市發改委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立項和申報工作,積極爭取中央、省投資補助;
市監察局負責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及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入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使用等工作,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市審計局負責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租金收支以及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年度計畫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落實土地優惠政策;
市規劃勘測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在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規劃許可條件中明確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和事項;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並負責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的戶籍、車輛所有情況的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下崗、失業等困難家庭的認定,負責對社會保險繳納和勞動契約備案情況的認定;
市物價局負責核定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標準;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的銷售價格以及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銷售價格的審批、監督工作;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人民銀行長治市中心支行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的落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落實利用公積金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我市保障性住房有關辦法、實施細則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一、強化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部門或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08]64號)同時廢止。
長治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