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應交稅費——消費稅 應交稅費——資源稅

科目用法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
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12.由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長期應收款”,

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款項和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按未擔保余值,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的現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契約或協定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契約或協定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根據契約或協定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 償還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長期應收款。

會計分錄:

月末結轉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應交稅費——消費稅
應交稅費——資源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2)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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