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實施辦法

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5%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10%配建廉租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享受有關各項優惠政策。 3、實施配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配建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長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實施辦法
長政發〔2011〕9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確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有效供給,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通知》(晉政發[2008]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晉政發[2011]12號)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10]8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戶區(舊城)改造項目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適當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在市區(包括城區、郊區、高新區)範圍內獲得出讓土地或劃撥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5%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建築面積的10%配建廉租住房。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出台後獲得出讓土地或劃撥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於建築面積的5%;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包括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於建築面積的10%。
第四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配建房)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標準為:
1、房屋結構安全;
2、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3、以一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為主,適當建設二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室內水泥地面,內牆面普通塗料,戶內安裝木製門,入戶安裝普通防盜門,符合節能標準的普通窗戶,普通衛生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環境良好。
第五條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達要求或專項驗收不合格無法作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專戶一次性繳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建設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具體辦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獲得出讓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達要求和經專項驗收不合格無法作為廉租住房的,需繳納的建設資金=(規劃條件中規定的應配建的建築面積-實際配建且合格的建築面積)×2010年市區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1+8%)。
2、2011年6月11日以後獲得出讓土地或劃撥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達要求和經專項驗收不合格無法作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繳納的建設資金=(規劃條件中規定的應配建的建築面積-實際配建且合格的建築面積)×該項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准的備案價格的平均價格。因地塊、區域條件不宜配建或無法配建的,項目開發建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要與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定繳納建設資金承諾書。待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准該項目備案價格後,繳納建設資金。
第六條 配建房應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配建房原則上依據項目建設規模,按棟和單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規定套數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與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管理。
第七條 普通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享受有關各項優惠政策。
第八條 實施配建的開發建設項目執行房地產項目聯合審定(備案)制度,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書時,須根據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載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面積、套型要求,並作為前置條件列入規劃條件之中;
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在施工圖總說明中註明配建房的戶數、位置、層數等內容;
2、在土地劃撥或出讓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根據規劃條件將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
3、實施配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配建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定。《配建方案》中應明確項目(小區)名稱、建設地點、配建房總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包括最大單套面積)、總套數、配建房在項目中的具體位置、樓號、房號以及移交回購、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等內容;
4、施工圖審查機構組織施工圖審查時,《配建方案》或繳納建設資金承諾作為審圖的前置條件。對實施配建的項目要審查其施工圖是否與《配建方案》一致。經審查相符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配建房施工圖審核認定書》;如不相符,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
5、建設項目工程主體封頂後,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和施工圖審查機構,並會同規劃、財政等相關部門,對配建房進行專項驗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圖審核認定書》對配建房的單套面積、總面積、位置、套數、戶型結構等進行驗收,並出具專項驗收報告;配建完全合格的開發建設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其簽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回購協定》(以下簡稱《回購協定》),部分合格的開發建設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其簽訂《回購協定》並註明只回購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收繳建設資金,不繳納建設資金的,不予通過專項驗收,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6、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在受理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竣工認可和產權產籍初始登記時,應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經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專項驗收報告。未實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繳納建設資金的憑證,否則不予辦理規劃竣工認可和產權產籍初始登記;
7、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請,並按照《回購協定》約定,由政府回購。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產權產籍管理機構要將配建房與其他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分開登記,配建房的產權歸市人民政府所有,產權性質為國有,委託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管理。
第九條 各縣(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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