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5名。機關後勤服務編制1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8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綜合協調和行政事務運轉工作,擬訂局行政事務工作制度、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財務室的管理,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局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工資福利、獎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二級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行政獎勵、考核工作,負責全區性行政獎勵的集體與個人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政策法規科
對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送審、修訂、清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建議;負責局機關政策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負責局信訪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管理。
綜合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區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負責全區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和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維穩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擬定人才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工作;組織指導全區人事信息系統建設和人事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服務,研究建立符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制度;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組織發動全區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考試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的專業技術職務初任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聘用、辭職、辭退等管理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區優秀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區智力引進、來區工作的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的招聘、契約鑑證、考核、工資福利等綜合管理工作。
工資福利科
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津貼補貼政策及離退休(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收入分配及離退休(職)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落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
社會保險管理科
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及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編制區級社會保險發展規劃;負責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的管理。
仲裁科
制定全區勞動、人事仲裁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畫和實施規範;負責轄區內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下級調解組織進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承辦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就業和培訓科
綜合管理全區人力資源和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促進工作;落實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管理和年審工作;負責對街道勞動保障站和社區就業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職業和技能培訓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職工和高校畢業生、失業下崗人員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負責相關培訓資金的審核;負責區就業培訓服務中心、區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
基金監督科
綜合協調全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違規案件;組織社會保險繳費和就業專項基金的申報審核工作;參與組織協調、指導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區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基金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區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完善基金內控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職)退休費。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綜合管理人才開發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協助開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辭職、辭退;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