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會目標
培育一批創業大學生、組建一支導師隊伍、形成一套幫帶機制、整合一批創投資金、加強一個基地建設、構建一個“孵化”平台、打造一個創業論壇、選樹一批創業典型。
促進會任務
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競賽、論壇等活動,幫助大學生提高創業能力和創業素質;培育、表彰、推薦、宣傳優秀創業大學生典型,營造大學生創業成才良好氛圍;幫助大學生創業者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工商企業、孵化基地、金融投資等單位的溝通聯繫和對接合作,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陣地等服務;反映大學生創業者的意願和訴求,維護大學生創業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各類大學生、青年創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促進會指導思想
長沙大學生創業促進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五中全會提出的“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精神,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的“四化兩型”總戰略和市委市政府打造“創業之都”、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號召,引導大學生增強創業意識、學習創業知識,組織大學生開展創業競賽、增進創業交流、扶持大學生實體創業、實現創業成才做出貢獻。
促進會會徽
內容方面會徽中心部分為五星照耀下的字母創意變形,既是“創業”“c,y”,二字的首字拼音,又是“長沙”“c,s”,二字的首字拼音,還是“學生”(student)的英文首字母。五顆星代表黨和政府對大學生創業關懷和大力支持,而大學生創業促進會的中文及英文縮寫使得該會徽更具識別性。色彩方面藍色是萬鳥翱翔後的天空和千帆過盡後的大海的顏色,代表著沉靜、智慧和胸懷廣闊。字母創意變形和中文及英文縮寫使用該顏色預示著藍色所代表的寓意也是每個創業者們應具備的條件。紅色是象徵著吉祥,喜悅,激情,生命力的傳統色彩,五顆紅星和紅色的圓環寓意著在黨和政府的關懷幫助下,大學生們將帶著滿懷激情創業並最終收穫成功的喜悅。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長沙大學生創業促進會(英文譯名為ChangshaCollegeStudents’Employment-PromotingOrganization縮寫為CCEPO)。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長沙市從事大學生創業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打造“創業之都”、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號召,引導大學生勵志創業,增進創業交流,扶持大學生實體創業,實現成功創業和體面勞動,努力構建一個學習型、商務型、創新性的大學生創業社團。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長沙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長沙市嶽麓區湖南師範大學生二里半公寓樓。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培訓、指導、交流、論壇等活動,幫助大學生提高創業能力和創業素質;
(二)培養、推薦、宣傳優秀創業大學生典型,營造大學生創業成才的良好氛圍;
(三)引導大學生創業者加強與政府部門、駐長高校、產業園區、孵化基地等單位的溝通和對接合作,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服務;
(四)加強與各類大學生、青年創業組織和優秀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
(五)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創業辦交辦得其他業務。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生活,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