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配
在任何公司的創業期,財產分配計畫與支出計畫一樣重要,這還包括比為投資者自己及少數其他早期雇員分配股票更多的內容。多數企業家往往不能過多地考慮到正在進行中的股權攤薄的需要。在我創建的最後幾個公司中,我用了一個對雇員及投資者都公平的簡單模型。
我的模型的綜合目標是使公司的團隊能在公司一旦上市以後獲得公司近50%的股權。在第一輪融資中,公司必須集中足夠的錢來獲得一個明顯的里程碑――當這些錢花掉以後公司將更有價值。同樣,必須分配足夠的股票作為雇員基金,以發行給為達到這個裡程碑所需的新的雇員。當里程碑達到後,錢和股票都應已經被消耗掉,並且應是雇員與投資者各50%的比例。
接下來的一輪資金應遵守同樣的原則,讓雇員股權數與為每個投資者計畫好的攤薄數量相對應。
如何對50%的原始雇員股權進行分配呢?
企業家們常常過高地估計自己,而忽略了那些必需的雇員。我們在心底都知道在這樣一個充滿激烈競爭的網際網路創業環境中,企業家自己占有公司絕大多數股權已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採用的模式認為企業家不一定要成為公司的CEO,因此,我將10%的股份分配給這一職位。然後,把另外的股份再分配給組織中的其它層次,每個層次總共占10%,這樣所有的50%股份共分給管理梯隊的四個層次。具體說就是,向CEO直接匯報的幾個部門經理分享其它的10%;向部門經理直接匯報的所有小組主管分享其它的10%;同樣的數量分配給下一級人員。假設每一層5人直接向一個經理負責,這就有足夠的股票給150個雇員,同時有10%的基金留下應付特殊的情況,例如一部分原始股份給參與的創業者。
層次的多少,以及分配給每一層次的數量會根據公司的原始價值而變化,但據我的經驗,擁有一個150人上下的雇員是現實的,這意味著能夠籌集到足夠的資金雇用這些人來從事一些有用的事情。例如,我最初籌集到了2000萬美元資金,我的CFO卻幫我把它變成了隨後的4000萬美元,我想股票分配方案或多或少地發揮了作用。
當然,這裡還有許多方法用於構建一個股權分配計畫,這只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反對採納天使投資者,有兩個原因:首先,他們通常並沒有多少錢;其次,他們常常給你少得可憐的錢用來幫助你撰寫你的商務計畫。你最好用其他的辦法來做這些事情。一個好的投資者不僅僅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同時還要有大量好的建議。例如,在SGI公司上市時我僅得到5%的股份,這是因為我放棄了40%的股權給天使投資者以換取區區80萬美元的資金。
如果你打算建立一個擁有持續價值的公司,一個能持續成長、招募新人以及能適合這個動態市場的公司,你必須有一個好的股權分配方案。否則,分配不公將使你的管理隊伍癱瘓,隨後則需要用更多的時間來平衡一些事情以達到公平。
相關概念
創投是創業投資的簡稱。創業投資是指專業投資人員(創業投資家)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與一般的投資家不同,創業投資家不僅投入資金,而且用他們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和信息網路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更好地經營企業。所以,創業投資機構就是從事為以高科技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的機構。
所謂創投概念,是指主機板市場中涉足風險創業投資,有望在創業板上市中大獲其利的上市公司或者自身具有“分拆”上市概念的個股。公司通過投資在先期就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了那些可能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股權,一旦孵化成功,那么在創業板上市之後就將給參與投資的各方帶來絕對的暴利。
上市辦法
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企業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檔案後,則
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檔案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搜狐證券聲明:本頻道資訊內容系轉引自合作媒體及合作機構,不代表搜狐證券自身觀點與立場,建議投資者對此資訊謹慎判斷,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風險嚴重
創業股的風險嚴重超越了普通股。 好像平均的數據是5家中就會有3家在5-10內倒閉。創業股其實是風投做的,他們有他們的風險評估模型,有他們自己的盈利模式。 遠不是我們缺乏專業知識的小散做的。我對即將推出的創業板基本沒有任何興趣。 更不用談什麼創投概念了。當然,美國的納斯克達也出了象微軟這樣的好公司,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一個低機率事件。 您買到倒閉的公司的股票的機率更大。在A股中,還要特別注意剛上市的公司。 為了賣個好價格而粉飾報表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簡單的說,拿出100家來槍斃,冤假錯案不會超過5%。 至於1年績優,2年虧本,3年st的不勝枚舉。前段時間我看過一個統計數據,去年07上市的中小板公司, 1/3的業績都在08年出現變臉。如果你願意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10-30年,你就會覺得,你希望觀察的時間越長越好。
購買方法
如具有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甲於周一正常交易日,前往營業部辦理了創業板開通手續,則甲可於周三開始申購創業板新股;未具有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乙於周一正常交易日,辦理了創業板開通手續,則乙需於下周一方可開始申購創業板新股。
此外,在雙休日周末赴營業部開通創業板手續的,無論是周六或周日,均等同為周五申請開通,即具有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於下周二開始申購,而未具有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於下周五才可開始參與申購。
新股申購不能撤單
創業板新股的具體申購規則和中小板高度一致,投資者可完全參照中小板的新股申購方式來打創業板新股。
創業板網上申購單位為500股,每一證券賬戶申購委託不少於500股;超過500股的必須是500股的整數倍,但不得超過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確定的申購上限。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每隻股票網上申購時,只能使用一個證券賬戶申購一次。若投資者使用一個賬戶多次(包括一處或多處)申購同只股票,第一筆申購會被確認,其餘會被視為無效申購自動撤單。若同一投資者以持有的多個同名同證件號證券賬戶申購同一隻股票,僅第一筆申購有效,其餘賬戶的申購均作為無效申購處理。
一旦新股申購委託被確認,就不能撤單了。
一般情況下,申購日後第三個交易日(T+3日),申購資金餘款便可解凍。投資者可以通過兩個途徑查詢中籤情況:一是到所在證券營業部查詢;二是通過深交所自動語音電話查詢。
同中小板一樣,投資者打創業板新股,無需繳納任何佣金和印花稅。
機構網上網下只能選一
對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的配售機構來講,也是只能選擇網下或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而且凡參與初步詢價報價的配售對象,無論是否有效報價,均不能參與網上發行。
同時,詢價對象必須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配售對象賬戶2個工作日之後,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報送該配售對象的關聯賬戶。監管部門將對未報送相關信息的詢價對象採取限制其參與網下配售的措施。
參與網下配售的股票鎖定期也是三個月。
事件
創業股如鏡花水月無蹤跡
深圳羅湖區消費者委員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幸運抽獎配股票,非法集資貓膩多。通過陳老師和朱先生等人受騙的案例,揭露了“創業股”涉嫌進行變相傳銷和非法集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情況。這一警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反響,避免了更多的消費者上當受騙。然而,也有的消費者未能像陳老師和朱先生一樣明智,及時地到消委會投訴,致使其本金一直未能取回,合法權益長期被侵害。近日,輾轉多日的林女士經羅湖區消委會調解,終獲退款近13萬元。
某藻業公司以打電話稱中獎的方式將林女士引到了其經營場所,之後通過攻心戰等辦法,誘使林女士花8萬多元購買了20份保健產品,公司為其配送“創業股票”7000股。次日,林女士的朋友經分析過後,告訴她這是一個陷阱。於是,林女士要求該公司退貨。但僅僅一天之隔,對方就要扣除7%的手續費,也就是5863.20元,林女士實在無法接受。此時,該公司向她承諾,一年以後將一次性把本金和獲利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她。林女士覺得對方是一家依法註冊的公司,購買的保健產品又可以有所收益,這樣的處理還算比較有信譽,於是不再堅持退貨。
此後,該公司又通過電話、講座等方式,誘使已經上鉤的林女士於2003年10月25日再次以4萬多元的價格購買了10份保健產品,這次配送的“創業股票”數量達2.9萬股。這兩份契約約定返本還利的期限均為一年。
2004年6月,漫長的一年過去了,林女士期待中的“創業股票”如鏡花水月。藻業公司承諾現金退還的本金和獲利也遲遲不見履現。8月,林女士因女兒讀書急需一次性付學費10萬元,多次與該公司負責人交涉,要求取款。公司多次推託後,向林女士還了3萬元,但其餘的又不見下文了。10月9日,林女士的第二份契約也已到期,在多次打電話、寫信交涉,甚至像討救濟金一樣苦苦哀求的情況下,還款依然遙遙無期。簽訂契約時爽快無比,而對消費者歸還本利的要求則用“打太極”的辦法以種種理由推掉,身為具有註冊法人資格的該公司未能依照契約履行諾言,完全失信。無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求助於羅湖區消委會。
經羅湖區消委會調解,該公司同意向林女士全部退款近13萬元,在今年年底支付80%,其餘部分在明年第一季度內全部履行完畢,雙方在消委會的主持下簽訂了調解協定書。
針對該投訴,羅湖區消委會向該公司發出了警告,敦促其規範經營行為,認真處理投訴,保障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羅湖區消委會再次向廣大消費者呼籲,對不明就裡的傳銷,甚至打著配股票的幌子涉嫌變相非法集資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要提高警惕,多了解國家證券的發行政策,以免陷入消費陷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