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以下簡稱“民貿會”)的前身是成立於1986年的中國民族貿易經濟研究會。2005年9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核准更名為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民貿會先後隸屬於國家商務部、國內貿易部、國家經貿委及國務院國資委主管,業務接受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指導。

基本信息

組織概況

註冊信息

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組織名稱: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登記證號:3345
組織代碼:50000416-3
組織狀態:正常

協會性質

民貿會是國家級社會組織中唯一面向民族地區開展服務、專注促進民族地區經貿發展、具有統戰性、公益性、服務性和民間性為一體的綜合性社會組織。

機構設定

民貿會現有內設機構10個,分會和分支機構15個,直屬公司2家。現有黨員20名、團員25名,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64人,其中碩士研究生10人。
一、辦公廳:下設行政秘書處、黨群工作處、會員機構處、法律法規處和機關服務處(機關服務中心)
二、政策研究室(智庫辦公室)
三、計畫財務部
四、公益事業部(基金會籌備辦公室)
五、國際合作部
六、新聞傳媒中心
七、一鄉一品產業促進中心
八、投資貿易促進局
九、金融工作辦公室

辦會宗旨

民貿會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積極配合黨委和政府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以“發展民族產業、繁榮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團結、振興民族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為辦會宗旨。

主要任務

民貿會始終將提升民族經濟競爭力,傳承民族文化和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並服務於國家改革開放建設大局和我國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領導成員

終身名譽會長
(按邀請時間排序)
熱地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鐵木爾·達瓦買提九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理事會主席團主席
馮軍
甘連舫
白禮西
劉延寧(女)
何永智(女)
張平(女)
陳游標
周守為
苗耕書
賀黎明(女)
唐駿
徐和誼
晏文勝
曹德旺
黃鳴
傅軍
藍軍
詹純新
蔡先培
戴忠久
張保和
會長
賀黎明(女)
書記、常務副會長
藍軍
執行會長
戴中久
孫江榕
副會長
張福陽
張敏傑
鄭秋濤
周鵬(兼秘書長)
郎彪
付昭成
財務總監
牟婷
工會主席
趙煒
會長助理
陶鳴
副秘書長
王思媛
兼職副會長
毛海國投長期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朱海濱湖南華菱湘潭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楊文俊內蒙古蒙牛乳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禮西太極集團有限公司
王慶國北京協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李宏偉中國華孚貿易發展集團公司
王淑霞(女)國信北京集團公司
康健健一公館
張霄霆北京美沙會展有限公司
馬學軍上海深喜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史方上海大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古壽增雲陽美狄服裝工藝製品有限責任公司
彭宇清華致酒行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王修德北京市神州百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
郭利民創典會展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張敏上海東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賀齊來湖南創高鋁業集團有限公司
何國軍同溢堂藥業有限公司
侍宏根上海伽頓商業廣場有限公司
於學東吉林省通程科技有限公司
申秋山邢台天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袁仁國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秦雲重慶德雲實業有限公司
於鳳鳳新疆晉商風電有限責任公司
乾坤浙江泓信盈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蔣宗平湖南永通集團有限公司
吳城浙江泓盛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胡晟久益恆豐(上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王治國北京滙豐怡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趙飈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
英文名稱:ChinaCouncilforthePromotionofNationalitiesTrade
英文縮寫:CCPNT
第二條本團體是與民族貿易相關的民族地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民族政策和改革開放,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接受政府委託,協助政府搞好民族貿易工作,反映少數民族地區和會員的正當要求,開展區域經濟合作和國際交流,協助民族企業開拓國際貿易渠道,為發展民族貿易、繁榮民族經濟、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通過發揮助手協調、紐帶、服務的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發展民族特色經濟。對內重點做好少數民族地區及不發達地區的經濟貿易促進工作,通過開展區域間經濟交流與合作,協助民族產業開拓穩定貿易渠道、提升產業整體實力,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對外加快中國民族產業與國際間的對接,加強港澳台間經濟協作,實現民族經濟聯動發展,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大中華民族的經濟交流合作,推動大中華整體經濟繁榮進步。
(一)組織會員企業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協助政府做好民族貿易促進工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族企業發展。
(二)研究民族貿易經濟基礎理論,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民族貿易發展方向,探討國家應採取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為加快發展民族地區貿易經濟獻計獻策。
(三)組織協調行業、地區、部門間的各方面關係,促進區域經濟聯合,增強民族經濟實力。
(四)溝通信息,開展諮詢活動,組織商品、技術交流,為民族企業搭建貿易服務平台。
(五)舉辦各種培訓班,不斷提高民族貿易幹部隊伍素質和科技技術水平,推動民族貿易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六)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促進邊境貿易和對外貿易,推動民貿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七)發揚民族文化,挖掘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的發展,帶動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八)開發民族地區旅遊資源,發展民族地區旅遊經濟。
(九)利用現代行銷模式,如通過電子商務等形式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十)通過發展第三產業,促進民族地區服務型經濟的發展。
(十一)通過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民族地區農業經濟的升級。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例行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之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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