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3號)和《中共鎮江市委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0〕11號),設立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承擔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糾紛調處及股權管理工作。

(三)監繳國有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收益,對國有資金項目投入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和獎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指導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擬訂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轄市(區)國有資產運營管理。

(八)負責城鎮集體資產監管的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7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

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息、宣傳、信訪、督辦、檔案、後勤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發展規劃處

擬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規劃;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企業年度計畫目標的編制和實施;指導系統內法律事務工作;協調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品牌培育和項目投入。

產權管理處

(掛“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檔案;承擔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承擔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企業國有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辦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監繳國有資本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轄市(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董事、監事、財務總監聯繫管理,辦理各項核准程式,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規範產權代表履職行為。

企業改革處

擬訂企業改革政策規定;指導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和審核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破產等改制重組方案,協調企業改制重組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產權出讓企業後續監管工作;負責改制企業核銷、剝離資產處置、提留資產的監管工作;對所監管上市企業的募集資金投向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評價分配處

(掛“運行監測處”牌子)

負責全市國有資產運行評價工作,建立國有資產運行監測評價體系;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投資效益、承擔社會責任等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綜合經濟實力、財務狀況、投資決策、未來發展趨勢進行跟蹤評估。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擬訂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解決國有出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問題。

幹部人事處

(掛“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牌子)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考核、配備和幹部隊伍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黨群工作處

負責黨建、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所屬企業工會、青年、婦女、人武工作;指導所屬企業思想政治、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

另按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老幹部工作處、團委。

人員編制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處長(主任)1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10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老幹部工作處處長、團委書記職數各1名。

其他事項

市機械電子冶金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市輕工化工物資行業管理辦公室、市紡織建築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撤銷後,分別組建市企業改革指導辦公室和市行業老幹部管理服務辦公室,為市國資委直屬副處級事業單位,控制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其內部方案另行制定。上述三個行業管理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市國資委管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