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錢若水為同州推官。……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訟於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於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屍水中,遂失其屍,或為元謀,或從而加功,罪皆應死。富民不勝榜楚,自誣服。具上,州官審復無反異,皆以為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詣若水廳事詬之:"若受富民錢,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可不少留,孰觀其獄詞耶?"留之且旬日,知州屢趣之不得,上下皆怪之。若水一日詣州。屏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獄者,密使人訪求女奴,今得之矣。"知州驚曰:"安在?"若水因密送女奴於知州。乃垂簾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日見汝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因從簾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之賜,則某滅族矣。"知州曰:"推官之賜也,非我也。"其人趨詣若水廳事,若水閉門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與焉?"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數人,欲為之奏論其功,若水固辭曰:"若水但求獄事正,人不冤死耳。論功非本心也。"知州嘆服。錄事詣若水叩頭愧謝。於是遠近翕然稱之。
大意:
有個富民家的小女奴逃跑了,不知道逃到哪裡去了。女奴的父母告到州里,知州命錄事參軍(州里掌管文書的官)審問這件案子。錄事曾向富民借過錢,沒借到,於是就揭發富民父子數人共同殺死了女奴,並拋屍於水中,於是找不到屍體。這些人中有的是主犯,有的是跟著做幫凶的,都應該是死罪。富民受不了鞭杖拷打的酷刑,就自己屈招了。錄事呈報知州,知州等人複審後認為並無相反或異常的情形,都認為審出了此案的真實情況。只有錢若水懷疑此事,留下這案子好幾天不判決。錄事到若水的辦公處罵他說:"你接受了富民的錢財,想出脫他的死罪嗎?"錢若水笑著道歉說:"現在幾個人都判了死罪,怎可不稍微留下案件幾天,仔細看看他們的供詞呢?"留下案子將近十天了,知州多次催促他也沒有結果,州里大小官員都責怪錢若水。有一天,錢若水去見知州,屏去他人後對知州說:"若水拖延此案的原因,是我在秘密派人尋找女奴,現在找到了。"知州吃驚地說:"在哪裡?"錢若水於是秘密派人將女奴送到知州官府。知州便垂下窗簾,領女奴的父母來問道:"你們今天如看到你們的女兒還認得嗎?"回答說:"怎么會不認得呢?"知州於是就從窗簾後推出女奴給他們看。女奴的父母哭著說:"這是我的女兒啊!"知州於是叫人帶來富民父子,全部卸下枷鎖釋放了他們。富民哭著不肯走,說:"如果沒有您的恩賜,我們一家就要全完了。"知州說:"這是推官的恩賜,不是我的功勞。"那人又趕往錢若水的辦公處,若水關上門不見他,說:"這是知州自己求得實情的,我又參與了什麼?"知州因若水替幾個被判死罪的洗雪了冤情,想為他上奏請功,錢若水堅決拒絕說:"我只求審判公正,不冤枉處死人罷了。論功行賞不是我的本意。"知州感嘆佩服。錄事到錢若水處叩頭表示慚愧道歉。於是遠近都一致稱讚錢若水
注釋:
1.之:到……去
2.實:實情
3.錄事參軍:州府低級官職,一般掌管文書
4.鞠:審訊犯人
5.榜楚:泛指各種酷刑 楚:痛楚
6.誣服:含冤服罪
7.訟:訴訟,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