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銅政〔2009〕85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成果產業化,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市科技獎分以下類別: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
(二)科學技術進步類;
(三)科技合作類。
第三條 市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過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成員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審定市科技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及評審結果異議的裁定;
(二)研究解決科技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就市科技獎勵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市評審會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評審會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主要由專家、學者擔任,具體負責市科技獎的初評工作。其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市評審會批准聘請。
市評審會辦公室(簡稱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六條 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並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授獎對象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等方面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組織和個人:
(一)在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實施科技創新取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研究開發或系統集成高新技術套用於經濟或社會發展並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了重大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技術發明類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通過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銅陵市科技合作獎授予與我市或有關企業建立長期科技合作關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單位或個人:
(一)在開展產、學、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實現成果轉化,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及其產業化工作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技術中介、科技服務、促進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條 市科技獎的科技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員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市科學技術進步類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可以授予特等獎;市科技合作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員或單位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單位可自願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並須經下列組織推薦:
(一)各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個人或組織。
第十二條 推薦市科技獎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應填寫《銅陵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完整的技術資料。推薦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擇優推薦,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推薦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各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式為:
(一)候選人及候選項目推薦;
(二)市評審會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
(三)市評審會終評。
第十五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市評審會提出獎勵類別、獲獎人選和等級的初評結果。
第十六條 學科(專業)評審組提出的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市科技進步獎和市科技合作獎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七條 市評審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進行審定,並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市評審會的綜合評審結果,審核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經公示、異議、覆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科技獎由市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其中科技突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獎金 50萬元。其中20萬元屬於獲獎者個人所得,3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
(二)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獎金20萬元,一等獎獎金10萬元,二等獎獎金6萬元,三等獎獎金3萬元。
(三)市科技合作獎:獎金10萬元。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查實後,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並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備案),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市科技獎勵評審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銅政〔2007〕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