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第一章 社 員第一條 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以及高等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請加入本社。
第二條 發展社員,由申請人向社組織遞交入社申請書,社組織經過聯繫培養、認真考察後,由社員二人介紹,填寫入社登記表,經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批准,層報社中央備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直接發展社員。
第三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的決議,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社的活動,繳納社費。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維護安定團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承和發揚本社優良傳統。
(四)努力學習,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社內組織的關於國家大事和有關工作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三)對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級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要求社的組織給以關心和幫助。
第五條 社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祖國統一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社組織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社員違反社章,按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社組織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社的紀律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同時撤銷社內職務)、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長不超過兩年)、開除社籍。
對社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批准。對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社籍,須經省級組織批准,報社中央備案。
社員對處分不服,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第七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社員要求退社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研究確定,由設區的市以上地方組織終止其社籍,層報社中央備案。
第八條 社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社的活動,不繳納社費,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由省級組織批准,可終止其社籍,並報社中央備案。
第九條 社員工作地點變動時,應按規定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手續。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社服從中央。
第十一條 本社組織系統分為: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在社內實行分級領導,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社員的意見,下級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十二條 本社各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是各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需經集體討論才能做出決定。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可對下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擴大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經社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召開代表會議或全體委員擴大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社組織設監督機構,履行社內監督職能。
第十五條 本社組織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以科學技術界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原則;堅持注重質量,保持特色,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 社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機構,完善部門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對機關幹部的管理,健全機關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社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祖國統一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上級組織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社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違反社章,損害社的聲譽和人民利益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改組領導機構的處分。對社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層報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 社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的規模及代表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 社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並決定本社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工作,其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社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五)決定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們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條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中央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同屆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工作。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應每季度舉行一次。中央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實施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二)召集並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討論並決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並決定社中央工作部門的設定及秘書長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條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中央主席會議,在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員會主席、專職副主席組成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問題並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均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並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委託一位副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七條每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地方組織分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轄市的區)、不設區的市(包括市轄區)三級。一般不在縣建立地方組織。
社的各級地方組織的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組織代表大會的規模及代表產生辦法,由地方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主委會議決定。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社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同級委員會的工作;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提名應充分發揚民主,認真醞釀協商,並報請上級組織審批。
地方組織的委員會因故不能選舉產生時,由上級組織指定適當人選組成臨時領導機構。
籌建地方組織,其領導成員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社的工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或主委會議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地區重大社務;
(四)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一定規模的地方組織可選舉常務委員組成同級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委會議,主持本級社組織的工作。主委會議由主委召集並主持,也可由 主委委託一位副主委召集並主持。
地方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該地方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
第三十四條地方常務委員會在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地方委員會職權,領導本地區社的工作。討論決定社地方組織工作部門的設定及秘書長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改變。地方常務委員會和地方領導人,在下屆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和地方領導人產生為止。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六條 本社基層組織有:直屬小組、支社和委員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在同一單位、系統或地區有社員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屬小組;有社員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員人數較多的單位、系統或省轄市的區,有三個支社以上時,可設立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直屬小組設組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組長一人;支社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均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基層組織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礎,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指示精神,結合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二)組織社員結合實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有關方針、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提高社員的素質;
(三)努力發揮我社組織的特點和優勢,在推動社員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注重調查研究,圍繞國家大政方針、社會重大問題開展議政活動,並按社的組織系統反映意見、建議;
(四)關心社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發現、培養並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人才;
(五)聯繫民眾,協調關係,加強團結,認真開展組織生活;
(六)發展社員,收繳社費。
第六章 社的幹部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薦培養選拔幹部制度,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察幹部,不拘一格地選拔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社務工作中實績突出的、社員信任的優秀幹部。
第四十條 社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社員的各項義務,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信念和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理論政策水平,努力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熱愛社組織,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和領導水平。
(三)清正廉潔,謙虛謹慎,聯繫民眾,有開拓進取和奉獻精神。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顧大局,識大體,作風民主,公道正派,善於團結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一條社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各級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制,對同一職務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建立對社的各級領導幹部的考核和評議制度,健全社內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中央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