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銀行破產,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北大經濟國富論壇”上表示,銀監會正在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一石激起千層浪。以前,針對國內的商業銀行談“破產”,幾乎是不可想像的事情。就是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銀行破產仿佛也只是歐美國家在面臨的難題。
不過最近,這樣一個辭彙成了國內金融界的熱門話題。銀監會2014年1月6日召開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會上表示,2014年將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試辦由純民資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銀行,試點先行,首批試點3至5家,成熟一家批設一家。
存款賠付額度
閻慶民表示,“未來要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商業銀行最後資不抵債,就會退出。”根據透露的訊息,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按照央行計畫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台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
此外,限額保險賠付金額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還是只賠付本金,尚無明確信息。
杭州某國有銀行理財經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儲戶一定要做好兩個轉變,一是觀念轉變,不能再迷信銀行不會倒閉了,要有風險意識,把銀行當作一般企業來看待,經營得不好,一樣會關門。二是儲蓄方式轉變,大額存款儘量分開存放,也就是雞蛋要放在不同的籃子裡。這樣萬一一家銀行發生風險,也不至於損失過大。
只賠存款,不賠理財產品;只賠個人,不賠企業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準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儲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不至於顆粒無收。
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先後有近萬家商業銀行受衝擊倒閉,存款人損失嚴重。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據此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已投保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為大多數存款賬戶提供10萬美元全額保險,部分退休賬戶達到25萬美元,超出限額的按比例賠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有數十家商業銀行轟然倒下,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公司“兜底”,必定引發更大的恐慌。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只有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和中國沒有建立。
在我國,國家一直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老百姓對銀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這並不代表金融機構就不存在經營危機,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衝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境內居民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後由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此後發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後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機構將自身兌付風險轉嫁給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支付一定的保險金。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只對自然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企業存款不在賠付範疇之內。並且,隨保對象是儲戶的各類存款,但不包括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或其他投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