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

台灣日據時代為1895年至1945年之間台灣被日本殖民管轄的時期,基於各種不同的觀點,也有人稱為日治時期、日本時代、日本統治時期或是日本殖民時期。日治時期初始,台灣總督府建設多注重於應急的衛生工程與軍防建設,1899年8月,台灣總督府對台灣數大城市採取約五年的建設計畫,名曰「第一次市區改正」,該計畫以舊有道路的改進與新設道路的擬定為主。以多紙總督府令替代適用於台灣原住民民刑法的該政策走向,大約可與台灣總督府統治台灣的基本精神分為討伐為主的「始政鎮壓」與懷柔為主的「教育同化」及皇民化運動等三階段。

簡介

日本將台灣之經營視做殖民成就的宣傳品,這點與殖民韓國、二戰占領的香港、以及日本控制的滿州國、汪精衛的南京中華民國政府、日本占領的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的治理方針極不相同。日本領台後期已經開始著手將台灣日化,希望減少與日本本土的差異。但日本在所有其他殖民、占領區,則主要實行資源取得以支持戰爭之政策,對當地住民采高壓政策,並未著手進行日本化。

也因為台灣在日治時期,於政經文化得到某程度現代化,加上戰後初期陷入與中國共產黨國共內戰的國民政府治台徹底失敗,導致部份的台灣人,在二次大戰戰後對戰前生活產生某些程度的懷念。此心態不僅普遍留置於老一輩台人之間,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台灣對國家民族認同、族群意識觀念甚至台獨運動。而從此看,部分台灣民眾對日本的好感仍深,許多人認為是日治時代和國民黨遷台後的威權時代相比所造成

背景

日本下關的「春帆樓」:甲午戰爭戰後和談處。1894年(清光緒20年),中國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中國,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份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議和。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

台灣割讓予日本的記載為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第二、割讓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三、割讓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的各島嶼。另外,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日清兩國政府於本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台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於本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因為此條約,台灣被迫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或乙未割台。另外,雖然清廷因為戰爭失利才割讓台灣,但日本謀取台灣的武力攻占方式,卻令部分學者稱之為占據。

此外,在馬關條約中規定,台灣島上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台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當時選擇離開的人只占全島居民的1%左右,原因可能為不肯放棄辛苦建立的基業,也可能是日人在當時並未強行禁止台灣人民的傳統風俗,因此民眾並未感受到必須立刻遷出的壓力。

政治

面對長達半世紀之久的台灣日治時期,如何對這段統治歷史加以分期是一個十分基本、但卻極為重要的研究問題。一方面,如果以台灣總督府施政策略的變化作為觀察重點的話,一般研究者多將這段時間分成三個時期:前期武官總督時期(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期(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統治時期(1937年-1945年)。 另一方面,若以台灣住民的反抗運動作為觀察重點,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當作界限,分成前後兩期。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為期二十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長達三十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

綜合上述架構,遭清朝割讓後的台灣日治時期歷史,較理想的分割應該是始政時期(1895年-1915年)、同化時期(1915年-1937年)與皇民化時期(1937年-1945年)。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在此約二十年內,以台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台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上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台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台灣賣卻論」。在這個情況下,著重鎮壓的日本對於台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或上將的武官來擔任。

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素有日本陸軍瑰寶之稱的兒玉源太郎中將為第四任總督,並派才幹卓越的政治家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以為輔佐,從此採取軟硬兼施的政策治理台灣。加上1902年年底大抵肅清抗日運動之後,成員全為日人;且毋須遵守日本法律(參見法律第六十三號)的台灣總督府之對台統治權才就此建立起來。而日方這種軟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稱為特別統治主義。

事實上,日本占領台灣之初就存在著殖民地統治策略的兩條路線之爭。第一條路線就是後藤新平所代表的此特別統治主義。同時也醉心於德國式科學殖民主義的後藤新平認為,從生物學的觀點,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張效法英國殖民統治方式,將台灣等新附領土視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離於內地之外的帝國屬地,不適用內地法律,必須以獨立特殊方式統治。他認為應當要先對台灣的舊有風俗進行調查,再針對問題提出因應政策。這個原則被稱為「生物學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以漸進同化為主的統治方針。

相對於特別統治主義的殖民地路線,則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內地延長主義」。受到法國殖民思想影響的原敬,相信人種文化與地域相近的台灣和朝鮮是有可能同化於日本的,因此主張將新附領土視為「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仍為內地之一部」,直接適用本國法律。

從1896年到1918年,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所持的特別統治主義主導了台灣的政策。在這段時間內,台灣總督於「六三法」的授權下,享有所謂「特別律令權」,集行政、立法與軍事大權於一身。而握有絕對權力的台灣總督,除了有效壓制武裝抗日運動之外,對於台灣的社會治安也有一定助益。

偏向國民黨者認為,在日本最初20年統治下,台灣曾有40萬人被殺害

同化時期(1915年-1937年)

日本治台的第二時期,自後西來庵事件的1915年開始,到1937年蘆溝橋事變為止。就在此一時期,國際局勢有了相當程度的變化。1914年到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從根本動搖了西方列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權威。歷經這場戰爭,十九世紀興盛的民族主義,一般只適用於規模較大的國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與自由思想風靡一時,民族自決主義更瀰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倡議民族自決原則及稍後列寧所倡導的「殖民地革命論」,於相互競爭中傳遍了各殖民地。為了妥適應付殖民地的騷動,逐漸弱化了的西方帝國主義列強開始對殖民地做出讓步,允諾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權或者更開明的制度。

1910年代中期,日本本國的政治生態也有了改變。在此一時期初,日本國內正處於由藩閥政府與官僚政治轉換到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所謂大正民主時期。1919年,田健治郎被派任為殖民地台灣的首任文官總督,他在赴任前,與日本首相原敬談妥,以同化政策為統治的基本方針,並於同年10月正式向府內官員發表。他表示,同化政策的精神是內地延長主義,也就是將台灣視為日本內地的延長,目的在於使台灣民眾成為完全之日本臣民,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導,以涵養其對國家之義務觀念。

之後廿年,總督府歷任總督延續此政策。在具體措施上實施地方自治、創設總督府評議會、公布日台共學制度及共婚法、撤廢笞刑、獎勵日語等,對於促進同化、減少差別的工作頗有作為,也改變了過去後藤新平的「以無方針為方針」,「只管鐵路、預防針與自來水」的內政方向與統治政策,故此時期可稱之為與始政時期施政方式完全南轅北轍的同化政策時期。

皇民化運動時期(1937年-1945年)

主條目:皇民化運動

自1937年的盧溝橋事件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因應需要,又在1936年9月對台灣總督府恢復武官總督的設定。由於戰爭的需要,以及退出國際聯盟所導致的物資禁運懲罰,日本需要台灣在物資上的的支援協助。然而要台灣人同心協力,實非台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並全面動員台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台灣回歸中國為止。此種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台灣人民成為忠誠於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

皇民化運動系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於「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驅使台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

台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強烈要求台灣人說國語(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台灣民間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布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台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於1945年全面實施徵兵制。

除了徵兵製造成的台灣青年大量傷亡外,被視為「皇民」而無端加入太平洋戰爭的台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台灣農工生產值於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比方,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只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瓩,戰後僅能供應3萬瓩。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台灣徵集許多慰安婦,也就是日軍的隨軍妓女。由於大多數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欺騙或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徵召,並有一些慰安婦于軍營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至今,這個事件仍被民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台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例如:婦女救援基金會),並且協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婦對日本提出賠償的要求。

行政架構

台灣總督府官署

台灣總督府是日治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其首長為台灣總督。該總督府的組織特色為絕對的中央集權,也就是身為總督府主官的台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形成總督專制的政體。

沿革

台灣總督府成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在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副總督一職,他也是50年日治時期唯一的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經歷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訂總督府官制後,就成形不再變更。而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若不包含地區性的行政組織,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主要行政組織分為中央行政與所轄官署兩大類型的部門。

以1945年來作說明,台灣地方的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稱為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總督府編制尚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及所轄的官署機關

社會控制

三段警備制

指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制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制度並未對日治時期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系源自清朝時協助政府維護地方安寧的保甲制,雖然名字為「保甲制」,但是日治時期與清領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是社會控制的重要工具。總督府訂定了《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定「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定「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無給職。《保甲條例》中規定了所謂的「連保連坐」制度,意思就是,如果某個保甲中的某個人犯罪,則該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須要付連帶責任,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朴仔腳(今嘉義縣朴子市)支廳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一千四百日圓的罰金。

保正及甲長也必須要協助日本當局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在此基礎之上,日本人又成立了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

警察制度

日人治台以後,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在台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在當時的台灣,警察的職責很廣,除了維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職務外,還包括了衛生及協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詳細的工作內容大體包括了:

執行法律與維護公共秩序。例如監視公共集會、審理小刑案、取締吸食鴉片、管理當鋪等。

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協助宣傳禁令、收稅、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

管理原住民部落。

台灣人當時習慣稱警察為「大人」,也會拿警察來嚇唬不乖的兒童,這是由於當時警察的執掌完全涵蓋了一般民眾的生活,並且動輒干預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懼。當時,台灣一個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一個警察卻需要管理919人。雖然嚴苛的警察制度對社會治安大有幫助,但是過於嚴苛的干涉使人民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

鎮壓抗日活動的法令

為了鎮壓頑強的武裝反抗勢力,總督輔制定了許多法令來抵制這些活動。其中《匪徒刑罰令》是指後藤新平上任後所制定的一項法令,此法令強化了警察及憲兵的權力,並且將所謂「土匪」、「匪徒」(指抗日民眾)的刑責加重。在後藤上任並嚴格推行此法令的頭五年,被依此法令處死刑的民眾高達三萬兩千人,超過台灣人口的百分之一。

此外,總督府還制定《匪徒招降策》,以達誘使抗日民眾歸順的目的。此法令規定,對於欲投降的「匪徒」(指抗日民眾),舉行「歸順儀式」,免除其刑責並提供創業基金(稱為「更生基金」)。但總督府有時也會利用招降儀式的場合射殺抗日分子。

武裝抗日運動

在達半世紀的日本統治當中,武裝抗日的政治運動,大抵上發生在日本領台的前20年。這20年的武裝抗日運動,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期是台灣民主國抗拒日軍接收的乙未戰爭;第二期是緊接著台灣民主國之後的前期抗日游擊戰,幾乎每年都有武裝抗日行動,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2。之後,台灣反日運動轉為維護漢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過期間仍發生轟動全世界的霧社事件。

三大陋習改正

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認為台灣三大陋習分別為吸食鴉片、纏足與辮髮。其中,與19世紀末期的清朝相同,吸食鴉片為當時台灣人的普遍社會現象,據統計,半數漢人有此吸食習慣另外,以布長期困綁腳趾頭與腳掌,用人力造成足部畸形的纏足習慣為女性特有,辮髮是滿族男人的風俗,是清朝政府強迫男性漢人所為,對於滿族人來說,並非所謂的「陋習」。

阿片

日治時期稱鴉片為阿片。1895年,伊藤博文於接收台灣之時曾宣布,日本統治台灣之後,必定要在短時間內禁止鴉片,不過因吸食人口眾多,在考量經濟收益與社會治安因素後,將原來強制禁止的政策轉變成漸進式禁絕。1897年1月21日台灣鴉片令公布,總督府採用了鴉片專賣與發行鴉片證的漸進根除方式。在禁止民間販售與控制人數的雙重措施下,根據1900年的的調查,有169,064名鴉片菸癮患者(占總人口6.3%),1921年,則減少為45832人(1.3%),也確實限制了鴉片的毒害。不過,與完全禁絕的世界潮流產生一段落差。此種減少,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來自於原先準許吸食鴉片的人口自然死亡的緣故,而非總督府方面的努力。以致一般人甚至認為,總督府之所以不完全禁絕,除了毒癮難戒外、也是為了專賣鴉片獲得的高額利潤。

1928年,台灣民眾黨向國際聯盟控訴台灣總督府開放容許四萬人的菸癮人口,並以鴉片膏買賣所得為日本本國的財政收入。為避免爭議,台灣總督府於同年的12月28日迅速公布「台灣新鴉片令」,翌年1月8日再公布「台灣鴉片令施行細則」。依其法規,日方統治者除了更加嚴格控制鴉片證數量外,並於大稻埕日新町成立台灣總督府台北更生院擴大戒癮活動。

纏足

纏足,又稱裹足,是中國明朝與清朝,民間相當普遍流行的習慣風俗。該做法乃對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會衍生其風俗,是因為小足被當時人認為是種女性美的象徵,不過也普遍被認為對女權的壓迫。1900年,總督府舉行揚文會,會中黃玉階提倡戒除纏足陋習的放足,並組成台北天然足會。1915年,總督府於保甲規約增列禁止纏足的條文。因其條文有其相當嚴格的連坐處分,因此纏足風氣就此滅絕。

辨發

另外,在辮髮方面,台灣總督府則較無積極的動作。除了定期各學校機關與公共場合舉行「集體斷髮大會」及警政宣導外,並無任何禁止條款。不過因中國清朝政權於1911年滅亡,此種男子頭部前半頭髮剃光,後半部留成長發並結辮的風氣自此就不再盛行。

市區改正

市區改正在台灣,是指1899年起台灣總督府對台灣大小都市所研擬的都市發展計畫。之後,該市區改正計畫改名為「都市計畫」。日治時期初始,台灣總督府建設多注重於應急的衛生工程與軍防建設,1899年8月,台灣總督府對台灣數大城市採取約五年的建設計畫,名曰「第一次市區改正」,該計畫以舊有道路的改進與新設道路的擬定為主。以台北為例,該計畫訂定了拆除台北城牆的計畫,並整建西門町作為日本新移民住宅。

1901年總督府公告第二次市區改正計畫公告,除了台北市之外,還將重點移往台中為主,該計畫實施地區為台北南門城外與東門附近一帶外,也開發台中車站等周圍地區。這兩次改正計畫均以水溝與基礎道路改善為重點,其目的為應付來自日本的新移民。而這些市區改正下,也著實容納了不少以移民村型態出現的大量日籍台民。

較完備的市區改正為1905年8月,其涵蓋城市不但包含當時的第二大城-台南等大城市,也有人口容量的設計。1917年止,台灣有20個市街莊進行市區改正。包含更名後的都市計畫,台灣總督府共在台灣全島超過70個以上大小城市,實施市區改正。而這些名為市區改正的整體城鎮計畫,對台灣地方建設影響深遠,迄今台灣許多城鎮仍沿用當時擬定的市區改正都市計畫繼續執行。

公共衛生

由於乙未戰爭期間,日軍因罹患傳染病死亡者甚多,殖民當局始終重視台灣的公共衛生情形。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於全台各地廣設衛生所,從日本引進醫生治病與抑止傳染病爆發。但不興建大醫院,而以公共衛生與小型衛生所為主軸的醫療體系,徹底減少瘧疾、鼠疫、結核病的發生率。事實上,此種醫療體系至1980年代之後,才逐漸改觀。

在硬體設施方面,總督府則進行不少公共衛生工程建設,如聘請了英國人巴爾頓(William K. Burton)來台設計全台灣的自來水與下水道。另外,拓寬街道、設立騎樓與春、秋季強制掃除、家屋須辟窗以利空氣流通、患病者須強制遷離至隔離醫院、預防注射等措施,也對公共衛生有所助益。

除此,為了紮下根基,台灣總督府則從公共衛生教育著手。一方面借重公學校教育體系與警察力量,教導台人衛生觀念,使一般民眾具有現代衛生的觀念。另外一方面則於台北帝國大學內設定熱帶醫學研究所及訂定護理人員的升學制度等。該計畫培養不少公共衛生醫學人才並增加台灣於公衛方面的研究與改進機會。

理蕃政策

1905年,日治時期的台灣實施首次戶口普查,台灣原住民中,幾乎已歸化為漢人的平埔族占全部人口的百分之1.53%(45餘萬人),其餘原住民族群則約為1.2%(30餘萬人)而台灣總督府著重的是後者,非平埔族的三十餘萬原住民。因為日本政府對於台灣原住民事務定義為「未曾有過,及無任何系統的經驗與文化」的民族政策,因此比其他的台灣政策更為慎重與深入,而這些對策即稱為理蕃政策。

以多紙總督府令替代適用於台灣原住民民刑法的該政策走向,大約可與台灣總督府統治台灣的基本精神分為討伐為主的「始政鎮壓」與懷柔為主的「教育同化」及皇民化運動等三階段。

1936年,台灣總督府將對於台灣原住民的蕃人名稱改為高砂族,同時,並對原住民開始實施與台灣漢人相同的皇民化政策,自此,不具名卻存在的理蕃政策才改以皇民化政策取代。雖是如此,後期內地延長化極端表現的原住民政策,仍可視為以日本本國利益優先的理蕃政策一部分。

宗教

北投普濟寺的日本建築風格日治時期初期,在治理台灣所需要的宗教安定力量上,台灣總督府捨棄19世紀末因對外戰爭勝利而興起的日本國家神道教,而選擇了已經在台灣稍有根基的佛教。這種與西方世界以基督教治理殖民地的「宗教殖民」不同的「宗教感化」思維模式,也讓原住民與漢人居多的台灣,同化於日本的速度加快。

為因應現實環境,台灣漢人不得不與在台日人合作,並以傳統道教寺廟改建、增設日人所熟悉的佛像﹔如地藏王菩薩等。日人統治者,更於台灣各地設立許多寺院及布教所。不但如此,台灣還出現混和道教與佛教的齋教。事實上,藉由神佛來宣揚儒家思維的該宗教興起正起自日治時期。

1937年,台灣總督府積極推動皇民化,以各地神社為信仰中心的神道教成為統治者積極推動的宗教。在此因素下,其餘宗教遭受一定的限制,此現象一直到戰後才有所改觀。

時間

總督府將星期制與標準時間度引入台灣,要求機關、學校、工廠須制訂作息規律,嚴格要求民眾遵守。鐵公路交通明訂時刻表,要求準時發車及抵達目的地。

1937年以前,台灣時間仍較日本標準時間慢1小時,1937年調為與日本本土相同。總督府在各地設定大時鐘(例如火車站的正門上方),並且配合例假日制度,以養成人民守時的習慣。總督府並從1921年開始,在每年的6月10日都舉辦許多宣導活動。6月10日是日本人的「時的紀念日」。此外,配合現代科技(電報、收音機),使各地的公務人員及民眾都能夠知道正確時間,進而養成守時的習慣。

文化發展與西方藝文之引進

1915年後,台灣幾乎不再有大規模的武力抗爭行動,隨之而來的,是自發的的社會運動。台灣人組織近代政治社團、文化社團、和社會社團,採用具有清楚政治意識的宗旨,以此結合意識相近、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為運動所設定的目標努力。而這些運動多少也促進社會文化的改善。

除了社會運動相結合的台灣日治時期文學之外,台灣接受西方文化最高且最有成就的莫過於美術,也著實出現不少知名的畫家。另外,通俗的流行文化也在此時期首度於台灣出現並極為盛行。其中又以電影,流行歌曲及布袋戲為其代表。

文學

1919年,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改組原先的「啟發會」成立「新民會」,展開這一階段各項政治運動、社會運動的序幕。而伴隨此過程而來的也有《台灣文藝》(1934年)、《台灣新文學》(1935年)等文學刊物的相繼發行。這些擺脫古詩的近代文學,為台灣白話文運動的肇始者,也被學者認為與中國的五四運動或白話文運動息息相關。

這個文化運動的並沒有因為台灣總督府刻意壓制而馬上消失。1930年代初期,影響台灣文學、語言、族群意識的台灣鄉土話文論戰正式展開。1930年,台籍的日本居民黃石輝於東京挑起了「鄉土文學論爭」。他在異鄉力倡台灣文學應該是描寫台灣事物的文學、可以感動激發廣大民眾的文學、以及用台灣話描寫事物的文學。1931年,位居台北的郭秋生站出來呼應黃石輝,並更進一步挑起台灣話文論戰倡言作家應當使用台灣話文來從事文學創作,此呼應並獲得台灣新文學之父賴和的全力支持。之後,台灣文學應該使用台灣話或中國話(此指北京話),描寫的內容是否以台灣為主要素材,成為台灣新文學運動相關人士激烈爭論的焦點。然而,由於隨後戰爭體制的出現,以及日式教育文化的滲透,這些論爭無法得到充分發展的機會,終於在總督府全面皇民化政策下,紛紛敗退。

1934年之後兩年,集結台灣進步作家的台灣文藝聯盟、台灣新文學相繼成立。表面標榜為文藝運動,實則是具有政治性的文學結社。1937年蘆溝橋事變後,台灣總督府隨即設立國民精神總動員本部,皇民化運動於是正式展開。台灣作家只能依附在日本作家為主的團體,如1939年成立的「台灣詩人協會」,或1940年擴大改組的「台灣文藝家協會」。

在文化而言,台灣文學主要探討台灣人的內心心靈以及台灣文化的本質,表面看似平淡,其實這是政治運動、社會運動所帶來的衝擊和反省,台灣文學界和藝術界人士開始思考台灣文化的問題,以及嘗試創立屬於台灣的文化。日治時期具代表性的作家有:賴和(《一根扁擔》)、楊逵(《送報夫》)、吳濁流(《亞細亞的孤兒》)等人。

電影

日治時代台灣自製日語電影《莎勇之鐘》,李香蘭主演從1901年到1937年,台灣的電影很大一方面上受到日本電影的影響。因為當時台灣正處於日本的殖民統治時期,所以很多日本電影裡的慣例被台灣的電影製作人所接受。第一部在台灣拍攝的電影是1907年2月日人高松豐治郎率領日本攝影師等一行人在全台灣北、中、南一百多處地點取鏡的《台灣實況紹介》。電影內容涵蓋城市建設、電力、農業、工業、礦業、鐵路、教育、風景、民俗、征討原住民等題材。第一部台灣人製作的劇情片《誰之過》於1925年由劉喜陽、李松峰等人組成的台灣映畫研究會製作。而非劇情類型的教育片、新聞片、宣導片也成為日治中期以後台灣本地電影製作的主流,一直到日本戰敗為止。這裡面,又以描寫原住民少女幫助日人的《莎勇之鐘》(又稱莎鴛之鐘、莎韻之鐘)為其代表。

1908年,高松豐治郎於台灣定居,開始於台灣北、中、南部的七大都會興建戲院,並與日本及歐美的電影公司簽約,建立制度化的電影發行與放映制度。1924年後,台北的放映業者由日本請來一流的辯士(默劇旁白),電影放映業愈加彭勃。1935年10月,日本領台40年舉行台灣博覽會,以及隔年台北與福岡間開闢航空通運,這兩件事更推化造就了日治時期台灣電影放映業的鼎盛時期。

流行音樂

台灣流行音樂創造自日治時期的1930年代。在此之前,台灣雖有唱片與流行歌曲的出版,但品質與普及化都不怎理想。究其因,無非是流行歌曲與民謠、南北管曲、歌仔戲調、客家山歌等台灣傳統民間歌曲的難以劃分。例如:1920年代的《雪梅思君》《五更思君》《黑貓行進曲》或《集英北管》、《共樂北管》或《李連生與白玉枝》歌仔戲調。

1930年代,台灣電影與廣播事業快速發展。因應這兩項新興媒體的產生,不同於傳統歌謠與樂曲的台灣流行歌曲或唱片業不但隨之出現,亦在短時間內有長足發展。

台灣第一首流行歌曲就是搭配中國電影的《桃花泣血記》。1932年,由上海「聯華影業公司」製作,阮玲玉主演的電影《桃花泣血記》來台放映。片商為了招攬台灣觀眾,委由詹天馬、王雲峰作成的同名宣傳曲意外走紅,不只此,該曲在隨後的單曲黑膠唱片發行上,更有一定的唱片銷售成績。於是,台灣流行歌曲或「曲盤」(即台語的唱片)藉由電影的影像化而起步。

戰後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二戰結束。台灣確定結束日治時期。並由中華民國進行接收。同年8月29日 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並於9月1日於重慶宣布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同時命陳儀兼任「台灣警備司令」。經過多日準備後,10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於台北成立,接收人員分別在10月5日-10月24日分別由上海或重慶飛抵台灣。

受降典禮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於台北公會堂舉行。降方為日本國所屬台灣總督府,而福建省主席 陳儀則以台灣省行政長官的身份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從日本末代台灣總督安藤利吉手中接過了降書。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台北市役所(即現在行政院院址)。而主要參加人員有國民政府代表的陳儀、葛敬恩、柯遠芬、黃朝琴、游彌堅、宋斐如、李萬居,台灣人民代表:林獻堂、陳炘、林茂生(台灣代表)。另外,還有台灣總督府的日方代表:安藤利吉及諫山春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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