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67號),設立銀川市國土資源局,為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新增職責
依法從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等方面支持全民創業的職責。
(二)強化職責
農村集體土地行政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戰略;研究擬定銀川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審核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
(三)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等工作。
(四)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地籍管理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質審查。
(六)負責全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全市土地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土地市場交易行為;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
(七)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八)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處國土資源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負責全市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管理。
(十一)指導各分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指導開發區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 礦產資源處
· 耕地保護和地籍管理處
· 土地規劃利用處
· 綜合處(監察室)
直屬單位
·銀川市土地交易中心
· 銀川市國土資源執法大隊
· 銀川市土地權屬登記管理中心
· 銀川市礦產資源管理所
· 銀川市土地整理中心
· 銀川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工作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監察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黨建、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人事勞資、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研究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管理等地方性法規;組織開展有關土地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和測繪行業違法違章行為和案件;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法律訴訟;協助業務處室對審批的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承擔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設計及對流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工作。
(二)土地規劃利用處
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的監督管理;審核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擬定存量土地供應的計畫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市場,匯集、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指導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審查土地評估機構資質,對土地估價結果備案。
(三)耕地保護和地籍管理處
負責全市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管理和農地轉用有關管理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編制、審查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承辦全市各類建設項目以及農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市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流轉管理以及臨時用地管理;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指導組織農用地定級估價評測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合理利用土地;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地籍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等級工作;負責對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
(四)礦產資源處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的實施;依法進行採礦許可登記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礦業權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開展礦產資源調查統計和供需形勢分析,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地質遺蹟和化石產地的保護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勘察的監督管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行政編制33名(含市轄三區分局15名行政編制)。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其中:主管6名(綜合事務主管、土地監察和法制工作主管、土地規劃主管、礦產資源主管、耕地保護主管、地籍管理主管),副主管2名(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工作需要具體設定)。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