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和善意執法的基本要求,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樹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形象,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水平,服務好我市經濟社會發展。
二、工作任務
通過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排除不相關因素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干擾,杜絕違法裁量、隨意裁量、濫用自由裁量的現象,並以此為突破口,全面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確定行政自由裁量的範圍
在組織開展的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梳理本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自由裁量事項,明確現行有效的行政執法依據 ( 包括頒布機關以及處罰的違法行為、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強制措施、處罰種類、處罰標準及幅度等,行政許可依據包括頒布機關以及許可的條件、程式、時限等 ),確定本單位的行政處罰及行政許可自由裁量事項,並編制目錄。
(二)明確行政自由裁量的條件
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實際,對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範圍、行使條件、裁決幅度、實施種類以及時限等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的執行標準,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自由裁量的彈性空間,讓行政執法裁量準確明了,讓民眾一目了然。
1、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方面,必須符合以下要
求:要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數額、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自由裁量幅度和行政執法實際情況,把法定自由裁量的處罰劃分為不同等級,明確違法行為的主要情形和適用的處罰種類、對應的罰款標準。
(1) 關於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對同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在同一罰則中規定了可供選擇的多種處罰種類的,應列明不同情況對何種情況應給予何種處罰做出相對應的規定。
(2) 關於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對同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較大的,應列明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罰款數額、比例或倍數。對同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幅度較大的,應列明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一個固定期限或幅度較小的期限。
(3) 關於有從輕、減輕情形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在列明具體情況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不得增設或創設條件。符合法定從輕情形的,一般可規定按下限處罰。符合法定減輕情形的, 一般可規定低於下限處罰。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的,可規定按較高的數額罰款。
(4) 關於責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對人行使權利時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能立即改正的應責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要求限期改正。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各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確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相對人行使權利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列明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一個固定期限或幅度較小的期限。
(5) 關於違法事實適用的自由裁量。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量罰基本一致的原則。
(6) 關於不同法律規範內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對相同的違法行為設有不同處罰標準的,可以合併使用一個標準。但具體規定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2、在制定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標準方面,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應當根據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簡化程式、採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在實施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許可時在許可條件、許可程式、許可時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標準和要求。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不夠明確的,應將屬於自由裁量的條件加以具體化。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程式、許可時限上有幅度的,應當列明不同情況,以及相應情況下的許可程式要求、許可時限。力求程式簡化,時限縮短,方便民眾。
(三)劃定行政自由裁量的許可權
要將確定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項目,依法、科學分解到具
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並明確各個層次執法人員的許可權。同一
層次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既要防止職權交叉重複,又要利於增進相互協調配合。不同層次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時限明確。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上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形成權責統一的行政審批和執法結構。
(四)簡化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式
要在法律框架允許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事項的難易程度等情況,制定系統內部自由裁量操作規程,通過適用簡易程式、充分授權、“一審一核” 制辦結等方式,進一步簡化執法程式,減少執法環節,縮短執法時限,加快執法流程,提高執法效率。
(五)公開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
要將細化後的裁量標準,通過各種媒體、上牆、上網、印製執法服務指南、設定諮詢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說明裁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具體理由,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採納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載明給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裁量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六)配套行政自由裁量的監督
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公開、說明理由、重大或複雜裁量
事項集體討論決定、過錯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完
善行政執法職能分離、行政執法迴避、行政執法聽證、行政執法
投訴等制度,並在實際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實執行,強化內部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的監督,做到權力接受監督,監督跟蹤權力,從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規範行政自由裁量的執行
要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條件、程式、崗位職責、社會承諾、監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規範文書,設定進入計算機管理監察系統,並編印成冊,規範執行。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全面動員,明確任務(2010年8月15日—8月20日)
1、起草下發《銀川市國土資源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
2、組建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明確工作職責。
3、召開規範行政自由處罰裁量權動員部署會議,貫徹國土資源廳通知和市法制辦通知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任務。
第二階段,明確事項,制定標準(2008年8月21日—8月30日)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直屬事業單位完成
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並編制目錄 ,同時確定需要規範的自由
裁量項目,31日前報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2、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直屬事業單位對需
要規範的自由裁量項目,制定出細化的指導性標準,報局領導小組辦公室。(8月25日前)
3、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意見,對制定的裁量標準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8月30日前)
4、在梳理執法依據、制定裁量標準的同時,有計畫地進行分解執法許可權、簡化裁量程式、配套監督制度等工作。
第三階段 ,公布實施 ,深化提高(2008年9月1日起)
1、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性標準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後,正式向社會公布施行。
2、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細化標準和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分)局、直屬事業單位對照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3、市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強化監督
要高度重視,嚴密組織,加強領導。市局成立規範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對開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單位要將這項工作納
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本《實施方案》和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工
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
2、精心組織,確保質量
要嚴格按照時序進度開展工作,切實做好上下對應和銜接,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項目,制定指導性標準,上報、編印相關材料。法律、法規、規章重新作出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規範、完善。要嚴格按照審查公布後的標準規範執行,確保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取得實效。
3、明確責任,嚴肅紀律
要將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工作作為推進依法行政、提升執法形象和加強廉政建設、源頭預防腐敗的重要措施,作為政府績效評估和機關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機關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民眾評議機制。對落實不力、執行不力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及時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