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調節機制
金融調節機制是指在國家金融政策的統一協調和保持中國人民銀行對行政區域性銀行監管權威之下,推行全國性銀行和行政區域性銀行的分廾,允許縣以上行政區域設定區域性銀行或金融機構。國家用金融貨幣政策和全國性銀行的作用調控行政區域性銀行的業務活動,行政區域政府藉助興辦行政區域性金融機構擴大地方的融資渠道。為了保證國家銀行的絕對權威,國家中央人民銀行應擁有隨時檢查銀行業務、提出撤併行政區域性銀行的職權,行政區域性銀行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實行國家銀行和行政區域的雙重管理,這樣,可以使行政區域具有一定的金融調節手段,既可以緩解地方經濟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金融風險。
金融調節機制的特徵
金融調節機制除具有巨觀調控機制的一般性質外,還具有自身的特徵。
第一,金融調節機制的作用具有明顯的反周期性。它逆貨幣流通的需要行事。當社會需求過度時,它緊縮銀根,適當減少貨幣的流通量;當社會需求不足時,就放鬆銀根,適當增加貨幣的流通量,以此調節社會供求關係。
第二,信用的創造性。這主要是指貨幣的乘數效應。資金在流通過程中會被反覆運用。借貸,一筆原始存款經過放貸可以派生出若干倍的存款。中央銀行這個最初的貸款者,通過對基礎貨幣的調控,會倍數地放大或收縮貨幣流通的總量。
第三,利率的傳遞性。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之間在利率上有一種傳遞效應,即專業銀行為了自己的利益,會自動地根據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來闊整自己全部貸款的利率.因此,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對專業銀行的利率,來影響專業銀行利率,進而對整個社會的貨幣流通進行調節。
金融調節機制的調節方式
金融調節機制對流通過程進行調節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計畫調控方式
這是指中央銀行通過綜合信貸計畫和現金計畫的編制與實施,對貨幣流通進行調節。各專業銀行的信用資金都要納入綜合信貸計畫,由中央銀行平衡。中央銀行並審核各專業銀行的信貸汁劃和向中央銀行的借款計畫。以此有計畫地調控貨幣流通總量,促進貨幣的合理流通。
2.準備金調控方式。
這是指各專業銀行必須按法定的存款準備率,向中央銀行交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則通過存款準備率,來調控各專業銀行可動甩的資金數額,進而實現對社會貨幣流通的調節。
法定存款準備金最初是為了確保銀行付款能力而設定的,後來演變成調節市場信用和貨幣流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銀行可以通過降低存款準備率,來擴大市場貨幣流通量;可以通過調高存款準備率,來減少市場貨幣流通量。同時,還可以對不同性質的存款確定不同的準備率。中央銀行還可通過存款準備金制度,調控:各專業銀行按照不同的類別確定貸款投向不同的部門或企業,改變貨幣的流向,調節社會供求結構。
3.利率調控方式。
這是指中央銀行擁有一部分利率的調控權,如確定放開哪些,利率,調控某些利率的浮動範圍,調整再貼現或再貸款的利率.等。通過利率的提高或降低,來緊縮或放鬆銀根,靈活、有效地調控貨幣流通。
4.上市場業務調節方式。
這是指通過在市場上買賣債券,來實現對流通的調節。中央銀行根據計畫期內貨幣流通量,市場利率等情況,機動靈活地買賣金融債券。中央銀行出售債券.可以減少市場流通資金,收回債券,可以增加流通資金。
此外,金融機構還可以採取特別存款,限制巨款貸款,“視窗指導”等方式,對貨幣流通進行調節。
有效發揮金融調節機製作用的要求
為了有效發揮金融調節機制的作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實施中間目標管理。
金融調節機制的總目標,是謀求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動態平衡,在總目標與金融工具的直接目標之間,有一個較精確的,數量化的中間目標,即貨幣供給總量和貸款總量。這箇中間的目標管理,就是通過金融調控,努力實現有利於發展流通和國民經濟的信貸總量的“籠子”。
實施目標管理首先要正確地確定目標。為了制定正確的金融調控目標,需要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金融預測,而不是主觀意斷。可依據市場貨幣需要總量、預期的經濟成長速度,市場銀根鬆緊等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確定有利於穩定貨幣,促進流通發展的“籠子。
2.完善金融調控技術。
過去我們的金融調控技術比較直接、單一、僵硬,主要依靠直接的指令陸計畫和行政手段,不重視派生存款和結構調整,因而金融調節機制的作用不能很好發揮。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需要改善金融調控技術。除了計畫手段之外,還應充分利用利率調節機制,開展市場業務,注重信息研究,採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技術等,以形成多樣化的、靈活機動的金融調控技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