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保證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包括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的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評估業務(以下簡稱“價值評估業務”)和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分析業務(以下簡稱“價值分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託方的要求,對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價值分析業務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託方的要求,對無法實施必要評估程式的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第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金融不良資產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
第七條 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獨立開展評估業務,獨立進行分析、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應當與委託方、資產占有方以及其他當事方無利害關係。
第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並確信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據,並予以明確披露。
第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是兩種不同的專業服務。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未受到限制、能夠履行必要評估程式的情況下,通常應當考慮執行價值評估業務。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必要評估程式的情況下,可以與委託方協商執行價值分析業務。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應當確信受到的限制不會影響其獨立性、公正性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合理性。
第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在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評估目的、資產處置方式、評估資料可獲得程度和評估程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與委託方協商後明確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價值分析業務。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價值分析業務的複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價值分析業務。
第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與委託方協商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價值分析業務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約定時限內,是否能夠充分獲取評估對象的資料和信息;
(二)對評估對象的現場調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於相關當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註冊資產評估師無法進入現場實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評估程式;
(三)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資料和資料來源的查驗是否受到限制;
(四)是否存在註冊資產評估師認為對形成合理價值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醒委託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關注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的區別。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進行明確說明,提醒委託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關注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區別。
價值分析結論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條件下形成的專業意見,委託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應當知曉其作為參考依據的適用性不同於價值評估結論。
第十三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示報告使用者根據基準日後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合理確定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則上不應當超過基準日一年。如果資產狀況、市場狀況與基準日相關狀況相比發生重大變化,委託方應當委託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更新業務或重新評估。
第十四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註冊資產評估師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實施必要程式後形成的建立在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基礎上的專業意見。
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是資產處置的參考依據,不應當被認為是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時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委託方和其他報告使用者應當合理理解並恰當使用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建議委託方在參考價值評估結論或價值分析結論的基礎上,結合資產處置方案及資產處置時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決策。
第十五條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是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
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委託方應當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業務予以配合,不得干預註冊資產評估師正常執業。當債務人等資產占有方不予以必要配合時,委託方應當予以必要協調。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六條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中,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委託方的要求,評估對象可能是債權資產,也可能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託方進行充分協商,明確評估對象。
第十七條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包括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和價值分析業務的價值分析對象。
價值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通常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也包括註冊資產評估師能夠實施必要評估程式的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的價值分析對象通常是債權資產,也包括因受到限制、註冊資產評估師無法實施必要評估程式的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十八條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物抵貸資產、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託管理的實物資產及其所產生的權益,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其他資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以及收益憑證等其他相關資產。
債權資產主要包括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不良貸款和不良債權。
第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具體形態,充分考慮評估對象特點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第四章 價值類型
第二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等具體情況明確價值類型,並對具體價值類型進行定義。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中的價值類型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餘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市場價值是指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壓制的情況下,某項資產在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委託方在金融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為了解相關資產在通常條件下能夠合理實現的價值並以此作為處置決策的追求目標,可以委託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
第二十二條 清算價值是指資產在強制清算或強制變現的前提下,變現資產所能合理獲得的價值。
委託方在需要將持有的金融不良資產在短時間內強制清算或變現時,可以委託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清算價值。
第二十三條 投資價值是指資產對於具有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
委託方在準備持有金融不良資產或採取融資等手段對金融不良資產進行再開發時,可以委託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投資價值。
第二十四條 殘餘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有形資產等在非繼續使用前提下,其零部件或結構進行拆除、回收所能實現的價值。
委託方在準備將特定資產進行拆除、回收時,可以委託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殘餘價值。
第二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餘價值等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時,應當明確這些價值不是市場價值,並確信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不會被誤認為該價值代表市場價值。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形成清算價值、投資價值、殘餘價值等意見,往往需要以形成資產市場價值意見為基礎。
第二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通常應當採用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價值類型和定義。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和委託方的合理要求,註冊資產評估師也可以與委託方協商使用其他價值類型,但應當予以明確定義,確信所使用的具體價值類型與評估目的相適應,並與委託方就此價值類型的使用達成充分的理解。
第五章 價值評估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特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二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明確業務基本情況,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資產處置方式、可獲得的評估資料等因素,在與委託方協商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第三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時,應當給出市場價值定義,並獲得充分的評估依據。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應當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和分析,獲得市場交易數據或具有充分市場數據支持的市場趨勢等資料,通過分析處理,做出有說服力的市場價值判斷。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市場價值時,應當確信所獲得的數據資料以及所採納的評估依據能夠充分反映市場整體對評估對象價值的認識和判斷。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依據僅對市場中某個或某類主體有意義或適用的數據資料評估市場價值。
第三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清算價值時,應當給出清算價值定義,並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市場價值的基礎上,通過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客觀分析由於賣方非自願、銷售時間過短、買方利用賣方的不利地位等因素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合理評估清算價值。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重點關注和收集相關市場上類似資產在強制變現情況下的數據資料,通過統計分析等手段,形成有關清算折扣的判斷,並充分說明其理由。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簡單使用無合理依據的折扣率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投資價值時,應當給出投資價值定義,並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了解委託方對相關資產的使用或再開發計畫,根據委託方設定的投資目標和相關假設條件評估相應的投資價值。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說明評估的投資價值反映了相關資產根據委託方使用或再開發計畫且滿足一定假設條件的情況下可能實現的價值,不同於資產在正常市場條件下進行交易可能實現的市場價值,也不同於在強制變現條件下可能實現的清算價值。
第三十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評估殘餘價值時,應當給出殘餘價值定義,並明確說明不是市場價值。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相關資產在不具備交易、再開發、再利用條件,且不進行修理和改進的情況下,其零部件或結構可能實現的剩餘變現價值合理評估殘餘價值。
第六章 價值分析要求
第三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對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應當參照價值評估業務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分析範圍包括債權資產以及債權資產涉及的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
債務責任關聯方包括有效保證期內的貸款保證方、提供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等)的第三方、承債式兼併方和其他責任關聯方等。
第三十六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應當重點收集債務人及債務責任關聯方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企業信用等方面的有關資料,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用的價值分析方法等因素確定收集資料的範圍。
第三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應當勤勉盡責,在能夠採取合理措施的範圍內調查、分析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所提供的基礎材料。
第三十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業務情況恰當選擇價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價值分析結論。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設清算法、現金流償債法、交易案例比較法、專家打分法和其他適用的分析方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對債權資產進行價值分析,可能存在多種適用的價值分析方法。不同價值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和分析過程不同,形成的價值分析結論可能不同。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應當根據項目情況選擇一種或多種價值分析方法,並確信所選取價值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不同價值分析方法形成的價值分析結論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價值分析結論。
第四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所選取的技術參數應當具有依據或合理解釋,對無法量化但可能影響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的因素應當在價值分析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形成的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可以是明確的數值,也可以是區間值。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託方進行協商,確定價值分析結論的形式。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信區間值的合理性並予以充分說明。
第四十二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結論無法考慮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所有因素,價值分析結論與處置債權資產時最終實現價格可能出現一定差距。
第四十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債權資產價值分析業務,如果需要對相關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或其他資產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七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式或分析程式後,編制並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價值分析報告。
第四十五條 評估報告和價值分析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
第四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
價值分析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中關於評估報告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委託方和資產占有方簡介、分析目的、價值類型、分析範圍、分析基準日、分析原則、分析依據、分析方法、分析過程、分析結論、特別事項說明、期後事項、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備查檔案等。
債權資產價值分析報告應當重點披露和分析資產處置過程中特別關注的事項、分析的邏輯關係、假設條件以及報告使用的限制等。
第四十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委託方的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和價值分析報告的繁簡程度。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